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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5 18:20:09瀏覽1642|回應2|推薦3 | |
馬總統說:廢除死刑和執行死刑是兩碼事。翻成口語就是,既然王清峰都滾蛋了,死刑犯又世人皆曰可殺,那就吾從眾好了。至於廢除死刑的討論,無關痛癢,過去沒有結論,未來也不一定有,就再裝成開明聖君,讓大家各言爾志。只要是人權議題,馬總統都是一樣關心的啦。 現代的法律有個概念,後來修定的法案,如果有利於行為人,就要溯及既往。後來修正的法案,如果要多懲罰行為人,就不能溯及既往。馬總統是哈佛的法學博士,對這個叫做溯及既往原則的適用對象,知之甚詳。比如馬總統力推的貪污財產來源不明罪(註),規定貪污的嫌疑人有義務說明不明財產的來源,但是馬總統就說這個法案不能溯及既往,就馬總統對這裡不溯及既往的定義是,貪污嫌疑人現在的財產,都是過去各種可能的貪污行為所得來的,那些烏七八糟官商勾結的醜事,過去就讓它過去,讓這群貪官的財產就地合法,特此立了這個貪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案,幫助大家解套,從此諸法皆空,自由自在,要抓貪污,請從馬總統畫定的那一條紅線開始抓起。 馬總統投貪官以木桃,官員們當然要報馬總統以瓊瑤,所以馬總統的特別費,雖然已經被判了無罪,錢通通掉進大水庫,連噗通聲都聽不見。但是馬總統仍然對此耿耿於懷,認為是對他一生清廉的最大打擊,於是大家伙處心積慮,也要搞一個特別費除罪化,把特別費逕列為薪資所得,隨便人家怎麼用,都不算貪污,有利於行為人,溯及既往。法務部也修法要降低貪污罪的刑度,謂之讓法官比較容易判得下去,當然,這條法案也有利於行為人,溯及既往。總之,要不要溯及既往?只要不利貪官,就不能溯及既往,只要有利貪官,通通溯及既往。 過去貪和正在貪的有福了,貪官過去的貪污犯行就和貪污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同一碼事,抓貪官的先按兵不動,以免法案通過,抓了也是白抓,還白白得罪人。特別費的貪官和特別費除罪化也是同一碼事,辦特別費的檢察官最好假裝忘記,以免瞎起訴白忙一場,不小心還被大官告到脫褲。已經抓到的貪官和法務部修改貪污刑度還是同一碼事,貪官被抓到的就算罪證確鑿,起訴也要再等一會,免得求刑太重,被溯及既往要改用輕刑起訴。馬總統人權分三種等級,這一種是第一等的人權,誓死保障貪官貪污的人權。 咦,說了老半天,馬總統不是要對第三等人權作補充說明嗎?這回馬總統用的是反證法:死刑犯的廢除死刑和執行死刑是兩碼事。因為死刑犯是第三等人權,是馬總統適時就保障,不適時就管他去死的人權。不管未來廢除死刑討論的結果為何,都跟現在的死刑犯無關,死刑犯馬上就要死了,死人哪還有人權可言?萬一將來真有一天,廢除了死刑,根據後來修定的法案,如果有利於行為人,就要溯及既往的法律概念,要來溯及既往時:人死都死了,還溯及既往個屁! 註:我以為貪污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溯及既往的概念,應該是過去貪污得來的不明財產,如果人家在過去就問過你,而你沒說,雖然後來新規定是你有說明的義務,否則就是犯罪,但是當時沒說,依照不能溯及既往的原則,所以當時不說的行為不能懲罰,不算犯罪。馬總統是哈佛法學博士,他的解釋一定比較對,請大家聽他的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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