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一條死魚打不贏排廢官司
2015-10-02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日月光排放廢水案,在高雄高分院二審出現大逆轉,原被判有罪的四人全部改判無罪,並撤銷一審之三百萬元罰款。如此出人意料的結局,民眾大表不平,雄檢大呼荒謬;不少環保人士則認為,高雄市環保局只拿一條死魚和七十多天後採取樣底泥作為犯罪證據,顯示市府官員執法太過輕率,是敗訴主因。
日月光排廢事件發生在二○一三年十月一日,至今恰好整整兩年。當時市府逮到大企業犯案,全力追殺;社會輿情也隨之沸騰,大加撻伐,皆一副非科以重刑不足以儆效尤之狀。當時的高雄環保局長陳金德,更因突擊查獲此案有功,高升為副市長。誰料,兩年之後,禁不起司法的攻防剖析,環保局提供的證據力層層剝落掉漆,此案卻以無罪收場,令人錯愕。
二審判決無罪的理由包括:一,日月光排放的廢水已事先經過處理,不屬於「有害廢棄物」;二,該次排放是工程師經驗不足造成的「疏失」,因此不構成「惡意排放」;三,日月光十年來排放廢水無含銅、鎳或酸超標遭罰紀錄,後勁溪上游另有其他酸洗工廠,僅憑一次汙泥及魚體採樣,無法認定是日月光排廢汙染所致。
二審法官排除此案適用《廢棄物管理法》,且推翻一審判決而從輕裁定,讓人意外;這與日月光委任的是知名律師事務所的「金牌律師」是否有關,外界無從分辨。但在一審判決前後,關注此事的環保團體和環保律師,已經注意到環保局在處理此案時的草率與漫不經心。例如,送交的後勁溪魚體採樣,竟是一條案發後四十多天才取得的死魚,數量太少、太單一,根本無從比對是否受此次排廢汙染影響;至於底泥的採樣,則是案發後七十天才取得,也難據以推論其汙染因果。
由此可見,高雄環保局無法讓日月光定罪,問題出在自己的行政邋遢,以致無法一擊命中日月光的要害。試想,後勁溪受汙染已幾十年,環保局若有心整治,自須平日定時定點沿溪觀測採樣,並比對不同河段的魚體和底泥之汙染狀況,建立完整的資料庫;如此,究竟是哪家工廠在汙染河川,誰在惡意排放,才能明確對象,河川也才有根治的可能。像這次事件,環保局既拿不出平日的紀錄資料,連眼前發生的事都要隔一兩個月才想起來必須採樣,這樣的官僚作風,根本看不到任何SOP素養。那麼,僅憑一次事件,就要把整條河川的禍害都推給日月光,當然通不過法律的把關。
回想兩年前社會群情激憤的情況,如果可以用i-voting來定罪,日月光可能早就遭到重判重罰。但台灣畢竟是個法治國家,議題炒得再熱,仍必須經過檢審的層層辯論,證據要禁得起各方的客觀檢驗;那麼,當人民的義憤最後卻被當頭潑了一盆冰水,不該怪官僚的輕率怠慢及潦草從事嗎?
最近德國福斯汽車遭驚爆在柴油車款裝置作弊軟體程式以規避美國空汙檢測的醜聞,揭發這個造假事件的,是美國西維吉尼亞大學替代燃料中心一個藉藉無名的工程師所率領的五人團隊,他們執行一項僅五萬美元的委託案,即踢爆了福斯的詐欺設計,並使該公司市值在一周內蒸發了兩百五十億歐元。這項報告其實在兩年前即已發表,其後又經環保署兩年的調查,終於證實此事為真,美國政府開出高達一百八十億美元的罰單。這顯示,要定罪,必須握有確鑿的證據;而一旦決定開罰,則絕對不能手軟。
事實上,從最近大統長基及富味鄉等假油案之巨額罰款紛紛遭到撤銷,日月光的排廢則逆轉為無罪,都讓民眾嗅到奇怪的氣味。這些沸沸揚揚的食安或公安事件,地方政府在事發時都鐵面痛下重手,但事過境遷後,企業卻都能輕鬆脫身;這些表演,難道只是做給民眾看的,而不是為了追求法制的愈臻完善?包括中央機關或司法部門的裁決,除了單純法律形式的攻防,難道都不必考慮其社會意義及影響?
台灣的民主與法治究竟是在進步或在退步,從這些事件的處理和判決看來,老實說,讓人越來越看不清楚了。唯一可以確定的是,日月光排廢事件的逆轉,暴露了地方政府行政能力的貧乏虛弱,以及色厲內荏:只懂得煽動民氣,卻不知扎實的行政及執法功夫,這才是台灣民主最脆弱的一環。輸了官司不是死魚的錯,不是金牌律師多麼厲害,而是官僚們太草率了。(轉貼到此)
這個社論寫的沒有方向,甚至連結論也沒有,【台灣的民主與法治究竟是在進步或在退步,從這些事件的處理和判決看來,老實說,讓人越來越看不清楚了。】但是他竟能確定【唯一可以確定的是,日月光排廢事件的逆轉,暴露了地 方政府行政能力的貧乏虛弱,以及色厲內荏:只懂得煽動民氣,卻不知扎實的行政及執法功夫,這才是台灣民主最脆弱的一環】,然後就說是高雄市政府行政邋遢,官僚們太草率了,給陳菊來陰的。我要是陳菊,怕不又中風了一次?因為社論的證據,比一條死魚還要薄弱!他用的竟然是馬的司法判決當證據,今天台灣社會誰不知道...法官收錢,比日月光排毒水還難證!細查法官判無罪的理由,就說高雄市跟雄檢只憑一條死魚,這有可能嗎?事實上,法官根本就是在扭曲,因為鐵證太多了:
證據一 引用後勁溪溪水灌溉農地土壤的檢測報告
證據二 引用後勁溪溪水灌溉農地農作物的檢測報告
證據三 後勁溪底泥的檢測報告
證據四 102年10月1日日月光K7廠放流口的水質檢測報告
證據五 魚體的檢測報告
證據六 針對K7廠廢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的評鑑報告
證據七 100年起至102年10月間共7次(其中5次不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記錄
死魚才排到第五咧。要說這些證據都是偽造,檢察官就該告陳菊誣告罪,這要關七年,而日月光要告陳菊誹謗罪,叫她賠1000萬,但是不是嘛,沒人敢告陳菊誣告與誹謗,只敢拿條死魚誣衊陳菊行政邋遢..「陳菊的市政府裡面有一些人,企業若要拜託公文簽快點,很簡單啊,紅包拿來或是稍微招待一下」,「到高雄投資很麻煩,各個關卡很多都給你伸手、刁難」。
而且事實上,高雄市就是據此把日月光停工,並且依據這些證據的改善:蘋果報導,環保局上周一前往日月光K7廠進行復工前審查,要求業者精算廢水檢測點與放流點間的滯留時間是否超過40分鐘一次監測時間,避免含污廢水流出;另要求加裝瞬間流量計,增加對水質監控。歷經一周改善,假日再度進場確認已加裝瞬間流量計,監測點往前調整至沉澱池,遲滯時間拉長至90分,有效避免含污廢水排出廠外。陳金德說,經確認日月光已完成所有廢水處理流程改善,15日下午2時許發文同意日月光復工...。讓日月光復工的,這下可好,馬的司法說這些都不能成為證據
二審合議庭認為,檢方所提底泥及魚體採樣數量僅為單一,並無其他先後時間、同處、同魚塭採樣檢測結果,可供對照勾稽,更未能涵括後勁溪其他流域範圍,因此 單一的鹽酸溢流事件,是否已具體達到危及環境生態程度,無從由卷證資料獲得證明,因而不適用公共危險罪,因此判蘇等4人與日月光無罪。
高雄市政府竟用法庭認定不具證據力的證據把日月光復工,不就已經違法失職了?那麼,社論問【為什麼一條死魚打不贏排廢官司】,我認為答案要看去九品芝麻官,維基百科對這部膾炙人口的電影劇情簡介說道:
包龍星為清朝九品候補知縣..此時,一位美女「秦蓮」嫁給地方門閥戚家的少爺,是為戚秦氏。水師提督常昆之子常威參加婚宴,看見戚秦氏甚為美艷,於是逼姦。戚秦氏抵死反抗而逃走,常威一怒之下殺了戚家一十三口,包龍星非常憤怒,將常威拘禁,誰知在常家狀師方唐鏡的幫助下,這樁滅門血案被嫁禍給有孕在身的戚秦氏,方唐鏡也設計陷害了包龍星與包龍星的姪子兼師爺包有為..包龍星逃出監獄,與包有為混入雜技團到了北京,本想投靠父親的生死之交刑部尚書花公,誰知花尚書與常昆是好友,不僅不念舊情,還惡整了包龍星叔姪一頓。包龍星最後居然流落妓院「飄香院」,卻因緣際會認識了來嫖妓的同治皇帝,告了御狀,最後被封為八府巡按,豹子頭也加入了包龍星陣營。最後在一場激辯之中,包龍星套出了常威的口供,將常威當庭斬殺,戚秦氏沈冤得雪。
把這一條死魚,跟他的死水族親戚,甚麼後勁溪裡的蝦蟹蚌殼類,想成戚家滿門,財團權貴看上後勁溪,想把它玷汙,後勁溪抵死反抗而..變紅,財團一怒之下,就殺了死魚一家十三口,陳菊非常生氣,就把財團停工,誰知在財團家的律師OOO的幫助下,這樁滅門血案就嫁禍給白癡一般的立法委員,二審法官說:
K7廠的廢水是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不屬事業廢棄物範疇,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認定標準,應適用水污法。但水污法今年2月4日才修法,修法前對本案的「事業已取得許可文件卻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行為,並無罰則,也就是說此案發生時無法可罰。
聯合報社論【為什麼一條死魚打不贏排廢官司】也扭曲事實汙衊了高雄市政府及陳菊,但是因為片長的關係,這部抄襲巨作【九品芝麻官之死魚傳說】只能先演到這裡,欲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喔,這裡應該就要下結論了,那就是這部片子只演到一半,死魚沉冤未雪,白癡立委被栽贓,還抹黑包龍星的那個陳菊,在這個階段,
一條死魚當然打不贏排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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