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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一條死魚打不贏排廢官司之九品芝麻官
2015/10/02 18:20:56瀏覽419|回應3|推薦0

為什麼一條死魚打不贏排廢官司
2015-10-02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日月光排放廢水案,在高雄高分院二審出現大逆轉,原被判有罪的四人全部改判無罪,並撤銷一審之三百萬元罰款。如此出人意料的結局,民眾大表不平,雄檢大呼荒謬;不少環保人士則認為,高雄市環保局只拿一條死魚和七十多天後採取樣底泥作為犯罪證據,顯示市府官員執法太過輕率,是敗訴主因。
日月光排廢事件發生在二○一三年十月一日,至今恰好整整兩年。當時市府逮到大企業犯案,全力追殺;社會輿情也隨之沸騰,大加撻伐,皆一副非科以重刑不足以儆效尤之狀。當時的高雄環保局長陳金德,更因突擊查獲此案有功,高升為副市長。誰料,兩年之後,禁不起司法的攻防剖析,環保局提供的證據力層層剝落掉漆,此案卻以無罪收場,令人錯愕。
二審判決無罪的理由包括:一,日月光排放的廢水已事先經過處理,不屬於「有害廢棄物」;二,該次排放是工程師經驗不足造成的「疏失」,因此不構成「惡意排放」;三,日月光十年來排放廢水無含銅、鎳或酸超標遭罰紀錄,後勁溪上游另有其他酸洗工廠,僅憑一次汙泥及魚體採樣,無法認定是日月光排廢汙染所致。
二審法官排除此案適用《廢棄物管理法》,且推翻一審判決而從輕裁定,讓人意外;這與日月光委任的是知名律師事務所的「金牌律師」是否有關,外界無從分辨。但在一審判決前後,關注此事的環保團體和環保律師,已經注意到環保局在處理此案時的草率與漫不經心。例如,送交的後勁溪魚體採樣,竟是一條案發後四十多天才取得的死魚,數量太少、太單一,根本無從比對是否受此次排廢汙染影響;至於底泥的採樣,則是案發後七十天才取得,也難據以推論其汙染因果。
由此可見,高雄環保局無法讓日月光定罪,問題出在自己的行政邋遢,以致無法一擊命中日月光的要害。試想,後勁溪受汙染已幾十年,環保局若有心整治,自須平日定時定點沿溪觀測採樣,並比對不同河段的魚體和底泥之汙染狀況,建立完整的資料庫;如此,究竟是哪家工廠在汙染河川,誰在惡意排放,才能明確對象,河川也才有根治的可能。像這次事件,環保局既拿不出平日的紀錄資料,連眼前發生的事都要隔一兩個月才想起來必須採樣,這樣的官僚作風,根本看不到任何SOP素養。那麼,僅憑一次事件,就要把整條河川的禍害都推給日月光,當然通不過法律的把關。
回想兩年前社會群情激憤的情況,如果可以用i-voting來定罪,日月光可能早就遭到重判重罰。但台灣畢竟是個法治國家,議題炒得再熱,仍必須經過檢審的層層辯論,證據要禁得起各方的客觀檢驗;那麼,當人民的義憤最後卻被當頭潑了一盆冰水,不該怪官僚的輕率怠慢及潦草從事嗎?
最近德國福斯汽車遭驚爆在柴油車款裝置作弊軟體程式以規避美國空汙檢測的醜聞,揭發這個造假事件的,是美國西維吉尼亞大學替代燃料中心一個藉藉無名的工程師所率領的五人團隊,他們執行一項僅五萬美元的委託案,即踢爆了福斯的詐欺設計,並使該公司市值在一周內蒸發了兩百五十億歐元。這項報告其實在兩年前即已發表,其後又經環保署兩年的調查,終於證實此事為真,美國政府開出高達一百八十億美元的罰單。這顯示,要定罪,必須握有確鑿的證據;而一旦決定開罰,則絕對不能手軟。
事實上,從最近大統長基及富味鄉等假油案之巨額罰款紛紛遭到撤銷,日月光的排廢則逆轉為無罪,都讓民眾嗅到奇怪的氣味。這些沸沸揚揚的食安或公安事件,地方政府在事發時都鐵面痛下重手,但事過境遷後,企業卻都能輕鬆脫身;這些表演,難道只是做給民眾看的,而不是為了追求法制的愈臻完善?包括中央機關或司法部門的裁決,除了單純法律形式的攻防,難道都不必考慮其社會意義及影響?
台灣的民主與法治究竟是在進步或在退步,從這些事件的處理和判決看來,老實說,讓人越來越看不清楚了。唯一可以確定的是,日月光排廢事件的逆轉,暴露了地方政府行政能力的貧乏虛弱,以及色厲內荏:只懂得煽動民氣,卻不知扎實的行政及執法功夫,這才是台灣民主最脆弱的一環。輸了官司不是死魚的錯,不是金牌律師多麼厲害,而是官僚們太草率了。(轉貼到此)

這個社論寫的沒有方向,甚至連結論也沒有,【台灣的民主與法治究竟是在進步或在退步,從這些事件的處理和判決看來,老實說,讓人越來越看不清楚了。】但是他竟能確定【唯一可以確定的是,日月光排廢事件的逆轉,暴露了地 方政府行政能力的貧乏虛弱,以及色厲內荏:只懂得煽動民氣,卻不知扎實的行政及執法功夫,這才是台灣民主最脆弱的一環】,然後就說是高雄市政府行政邋遢,官僚們太草率了,給陳菊來陰的。我要是陳菊,怕不又中風了一次?因為社論的證據,比一條死魚還要薄弱!他用的竟然是馬的司法判決當證據,今天台灣社會誰不知道...法官收錢,比日月光排毒水還難證!細查法官判無罪的理由,就說高雄市跟雄檢只憑一條死魚,這有可能嗎?事實上,法官根本就是在扭曲,因為鐵證太多了:
    證據一 引用後勁溪溪水灌溉農地土壤的檢測報告
    證據二 引用後勁溪溪水灌溉農地農作物的檢測報告
    證據三 後勁溪底泥的檢測報告
    證據四 102年10月1日日月光K7廠放流口的水質檢測報告
    證據五 魚體的檢測報告
    證據六 針對K7廠廢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的評鑑報告
    證據七 100年起至102年10月間共7次(其中5次不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記錄
死魚才排到第五咧。要說這些證據都是偽造,檢察官就該告陳菊誣告罪,這要關七年,而日月光要告陳菊誹謗罪,叫她賠1000萬,但是不是嘛,沒人敢告陳菊誣告與誹謗,只敢拿條死魚誣衊陳菊行政邋遢..「陳菊的市政府裡面有一些人,企業若要拜託公文簽快點,很簡單啊,紅包拿來或是稍微招待一下」,「到高雄投資很麻煩,各個關卡很多都給你伸手、刁難」。

而且事實上,高雄市就是據此把日月光停工,並且依據這些證據的改善:蘋果報導,環保局上周一前往日月光K7廠進行復工前審查,要求業者精算廢水檢測點與放流點間的滯留時間是否超過40分鐘一次監測時間,避免含污廢水流出;另要求加裝瞬間流量計,增加對水質監控。歷經一周改善,假日再度進場確認已加裝瞬間流量計,監測點往前調整至沉澱池,遲滯時間拉長至90分,有效避免含污廢水排出廠外。陳金德說,經確認日月光已完成所有廢水處理流程改善,15日下午2時許發文同意日月光復工...。讓日月光復工的,這下可好,馬的司法說這些都不能成為證據

二審合議庭認為,檢方所提底泥及魚體採樣數量僅為單一,並無其他先後時間、同處、同魚塭採樣檢測結果,可供對照勾稽,更未能涵括後勁溪其他流域範圍,因此 單一的鹽酸溢流事件,是否已具體達到危及環境生態程度,無從由卷證資料獲得證明,因而不適用公共危險罪,因此判蘇等4人與日月光無罪。

高雄市政府竟用法庭認定不具證據力的證據把日月光復工,不就已經違法失職了?那麼,社論問【為什麼一條死魚打不贏排廢官司】,我認為答案要看去九品芝麻官,維基百科對這部膾炙人口的電影劇情簡介說道:

包龍星為清朝九品候補知縣..此時,一位美女「秦蓮」嫁給地方門閥戚家的少爺,是為戚秦氏。水師提督常昆之子常威參加婚宴,看見戚秦氏甚為美艷,於是逼姦。戚秦氏抵死反抗而逃走,常威一怒之下殺了戚家一十三口,包龍星非常憤怒,將常威拘禁,誰知在常家狀師方唐鏡的幫助下,這樁滅門血案被嫁禍給有孕在身的戚秦氏,方唐鏡也設計陷害了包龍星與包龍星的姪子兼師爺包有為..包龍星逃出監獄,與包有為混入雜技團到了北京,本想投靠父親的生死之交刑部尚書花公,誰知花尚書與常昆是好友,不僅不念舊情,還惡整了包龍星叔姪一頓。包龍星最後居然流落妓院「飄香院」,卻因緣際會認識了來嫖妓的同治皇帝,告了御狀,最後被封為八府巡按,豹子頭也加入了包龍星陣營。最後在一場激辯之中,包龍星套出了常威的口供,將常威當庭斬殺,戚秦氏沈冤得雪。

把這一條死魚,跟他的死水族親戚,甚麼後勁溪裡的蝦蟹蚌殼類,想成戚家滿門,財團權貴看上後勁溪,想把它玷汙,後勁溪抵死反抗而..變紅,財團一怒之下,就殺了死魚一家十三口,陳菊非常生氣,就把財團停工,誰知在財團家的律師OOO的幫助下,這樁滅門血案就嫁禍給白癡一般的立法委員,二審法官說:

K7廠的廢水是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不屬事業廢棄物範疇,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認定標準,應適用水污法。但水污法今年2月4日才修法,修法前對本案的「事業已取得許可文件卻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行為,並無罰則,也就是說此案發生時無法可罰。

聯合報社論【為什麼一條死魚打不贏排廢官司】也扭曲事實汙衊了高雄市政府及陳菊,但是因為片長的關係,這部抄襲巨作【九品芝麻官之死魚傳說】只能先演到這裡,欲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喔,這裡應該就要下結論了,那就是這部片子只演到一半,死魚沉冤未雪,白癡立委被栽贓,還抹黑包龍星的那個陳菊,在這個階段,

一條死魚當然打不贏排廢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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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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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3 00:39

最後,我要說的是,當酒駕者只要酒測呼氣超過一個值,就成立公共危險罪,不必看酒駕者撞死哪條魚,或是開車騎車時的檢測報告,過去十年有沒有酒駕,法官甚至不用開庭就能簡易宣判,節省司法資源。但是日月光這種被活逮的,真毒死了魚的,有六七條檢測報告與多次開罰紀錄的,法官竟然能說

合議庭還批評檢方所提底泥、魚體採樣數量單一,並無其他先後時間、同處採樣檢測結果可供對照,也未涵括後勁溪其他流域範圍,無法證明日月光案已具體達到危及環境生態程度,不符合《刑法》「流放毒物罪」的構成要件。

難道酒駕者光憑呼氣,也沒得對照,或是酒駕那整條路的範圍,就能證明具體達到危及交通安全的程度嗎?這種司法不叫人想吐,還要甚麼邋遢的司法才能?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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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2 23:00

為什麼一條死魚打不贏排廢官司之九品芝麻官(2)

高雄高分院昨判決所有被告均無罪,有四大理由。首先,污染肇因為工程人員更換鹽酸儲桶管線止漏墊片經驗不足,導致鹽酸溢流進入K7廠廢水處理系統...這是再開甚麼玩笑?萬一這個鹽酸給人吃到,人不就死翹翹了?一間全世界最大的高科技封裝公司,這行幹了十幾年以上,還能叫作經驗不足?這是要騙白癡嗎?不過你不信沒關係,這裡的法官信了。

廠方隨即緊急處置,處理後的廢水符合放流標準;顯示非任意棄置或惡意排放廢水,不構成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

有好多人話講出去,就收不回來,被告誹謗或公然侮辱,還通通都得賠錢的,這樣說好了,我拿鹽酸倒在你嘴裡,然後把你緊急送醫,這樣就不叫傷害罪嗎?法官這麼說又是在騙白癡嗎?好吧,你還是不信對不對,但是你信不信一點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天哪,法官還真的信了。

jun5238(jun5238) 於 2015-10-02 23:17 回覆:

其次,合議庭指出,K7廠廢水是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不屬事業廢棄物範疇,且廢(污)水與污泥為不同之物質,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認定標準,應適用《水污法》;但《水污法》今年二月四日才完成修法,因此案發時無法可罰。

廢水不是廢棄物,這根本就是白馬非馬,還是用來騙白癡的,法官還畫蛇添足的說廢(污)水與污泥為不同之物質,這簡直就像在騙白癡嘛,像是在說,白馬非馬,且白馬非黑馬(把這故事因果倒著說)。法官幹嘛一直騙白癡,一直騙白癡呢?答案揭曉,原來是因為那個白馬..水汙法沒罰則,因此案發時無法可罰。簡單的說,大家都說毒廢水是廢棄物,全台灣人,高雄市環保局,檢察官與一審法官都這麼說,只有二審法官獨排眾議說毒水不是廢棄物,像是在說大便可以吃,你信不信沒關係,重點是法官真的還是信了

第三,此案發生前十年內,環保局並未因K7廠排放廢水含銅、鎳或PH值超標而裁罰,且上游另有二、三家電鍍酸洗工廠排放廢水,因此德民橋下底泥重金屬含量及魚塭魚體鎳含量超標,無法確認是日月光造成。

jun5238(jun5238) 於 2015-10-02 23:26 回覆:

可是事實上

「三立新聞」報導,高雄市環保局當初為了此案 ,花了3個月蒐集污染證據,才讓日月光停工,並祭出重罰。環保局土壤水污染防治科長馬振耀透露,當時整個環保局共7科,動員近百人。土壤水污染防治科辦公 室53人全部動員,除了加班,第一線稽查人員還需到廠區採樣,也全副武裝、忍受惡臭到後勁溪採集廢水,及化驗周遭940公頃的農田用地有沒有受到污染。但 二審4名被告卻全部逆轉無罪,讓環保局員工認為根本是做了白工。

人家還整理出七大罪證

    證據一 引用後勁溪溪水灌溉農地土壤的檢測報告
    證據二 引用後勁溪溪水灌溉農地農作物的檢測報告
    證據三 後勁溪底泥的檢測報告
    證據四 102年10月1日日月光K7廠放流口的水質檢測報告
    證據五 魚體的檢測報告
    證據六 針對K7廠廢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的評鑑報告
    證據七 100年起至102年10月間共7次(其中5次不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記錄

現在法官說可能是別家污染的,法官你說話要憑證據喔,你有拿出死魚當證據嗎?有死魚的都給你打槍了,你卻連條死魚都沒有,就可以賴給上游另有二、三家電鍍酸洗工廠排放廢水,可能是他們幹的,天底下哪有這種事實證據放在眼前說可能不是他,無憑無據無死魚的反而說可能會是他?這不像裝白癡嗎?你不信也沒關係,重點是法官他又信了

合議庭還批評檢方所提底泥、魚體採樣數量單一,並無其他先後時間、同處採樣檢測結果可供對照,也未涵括後勁溪其他流域範圍,無法證明日月光案已具體達到危及環境生態程度,不符合《刑法》「流放毒物罪」的構成要件。

jun5238(jun5238) 於 2015-10-03 00:10 回覆:

高雄市環保局在【日月光排放汙水用自來水稀釋供採樣環保局勒令停工】新聞稿說

環保局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60萬元整並命該公司K7廠廢水產出製程停工。
    環保局於今(102)年10月1日巡查後勁溪時發現,德民橋下方排放異常水質之廢水,經檢測pH值為3.02,隨即追查來源為楠梓加工出口區內廠商所排 放,經會同楠梓加工出口區追查廢水確定為日月光公司K7廠所排放,經採取採樣槽及地下1樓之放流槽檢測放流水導電度及pH值分別為....環保局於102年11月6日函請該公司陳述意見,該公司不否認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但不承認以自來水供主管機關採樣。
    環保局表示日月光K7廠之廢水排放量(5500CMD)係高雄市第9大排放水量之事業,且該公司24小時連續排放,足堪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符合水 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6款規定之情節重大。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規定裁 處最高行政罰鍰新台幣60萬元整並命其停工。
    環保局陳金德局長表示日月光K7廠接引自來水至採樣槽供環保局採樣的行為 ,惡性重大,該公司101年分別有三次違規受罰仍不改善,此次污染屬情節重大,請該公司於十日內提出陳述意見,並呼籲各大列管事業排放廢水一定要經過處理符合放流水標準;沒有乾淨的水質

結果這種在誹謗罪都已滿足真實惡意原則,以虛假證據幹嘛的污染惡行,法官竟然幫忙辯護,先說成全世界最大廠的日月光啥經驗不足,導致鹽酸溢流進入K7廠廢水處理系統;接著解說廠方隨即緊急處置(就是接引自來水至採樣槽供環保局採樣的行為吧?),處理後的廢水符合放流標準;最後下結論說:顯示非任意棄置或惡意排放廢水,就是在說日月光只是個笨小孩,經驗不足,看到鹽酸流出來,一時心慌,才有不好的應變行為,反正只毒死了一條魚,大家就原諒他吧的..不構成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

於是我想起了九品芝麻官的常威,不也只是個被寵壞的孩子嗎?但是大家可以親眼看見聯合報社論【為什麼一條死魚打不贏排廢官司】,在法庭上日月光裝孬裝笨,贏了官司出來,還要靠媒體輿論來鞏固,這個時候社論不但把全案形容成【僅憑一次事件,就要把整條河川的禍害都推給日月光】,說成高雄市在栽贓嫁禍,還要罵陳菊不帶髒字的說成是他們市府團隊行政邋遢(這不是骯髒麼),一出法庭,那個孬笨的全都變成高雄市府與陳菊,說陳菊骯髒?難道連這件事【法官收錢,比日月光排毒水還難證!】也要栽在陳菊身上,暗指有人收錢麼?真是太邪惡太可怕了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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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2 19:01

那為什麼「罵神經病有罪,罵人渣無罪」?

罵神經病有罪,罵人渣無罪
2015-10-02 14:55:57 聯合晚報 午後熱評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但從最近幾個司法案件來看,似乎不是如此。
連惠心罵了壹週刊記者一句「神經病」,遭檢察官以公然侮辱罪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大家記憶猶新的,馮光遠罵金溥聰「蠢才、賤貨、下三濫、人渣、男妓、媒體敗類」,引用相同的法律條文,法官卻認定無罪。從罵人的文字來看,輕重之分非常明顯,待遇卻有雲泥之別,何以致之?
北檢對連惠心起訴的理由,是「考量雙方和解未果」;而馮光遠被判無罪,則是評論「應屬對公共事務評論」。換句話說,雙方最大的差異,在於是否涉及「可受公評」的公共事務,法官認為金溥聰作為公眾人物,應接受所有批評。
所謂的公然侮辱,指的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這與是否公眾人物無關,除非被告可以具體舉證當事人確實是「賤貨、下賤」,甚至「男妓」,否則當然屬「抽象的謾罵」。因此,罵人「神經病」有罪,罵人「下賤、人渣、男妓」卻沒事,令人匪夷所思。
司法人員看待這兩件事,根據的是法律,個人的價值判斷,還是意識形態?否則,同樣的馮光遠,罵盛治仁「人渣公務員」,被判了拘役20天;今年年初,南部有人罵鄰居「神經病」,被判拘役50天;但兩年前,一位新北市議員罵人「神經病」卻被判無罪,標準明顯不一。
當然,起訴不等於判決,不同的法官、檢察官心證各異,似乎很難要求每位司法官有完全相同的標準。但落到馮光遠、連惠心這兩個被告身上,已經不僅僅是心證不同的問題,而是明顯的「一套法令,兩套標準」,令人無所適從。
不可否認,這樣子的司法,已經讓人民不管是原告、被告,上法院都只能像是買樂透,「看運氣決定結果」。如果我們的社會,真的變成「罵神經病有罪,罵人渣無罪」,或「法律之前,某些人比其他人更平等」的社會,那離法治還遠得很

其實這篇社論是少見多怪,人家看到警察臉紅,向上級投訴,還被檢察官起訴誣告罪咧

jun5238(jun5238) 於 2015-10-02 19:06 回覆:

「警察臉紅紅、有酒氣」她投訴變被訴
王姓女子今年初發生車禍,疑不滿到場處理的紀姓警員態度不佳,向警政署投訴紀「臉紅紅、滿身酒氣」;紀姓警員被投訴約四十分鐘後,接受上級酒測值為零,自覺受辱提告。檢察官認為王女意圖使紀警遭受調查及懲戒處分而誣告,昨依誣告罪嫌起訴王女。
五十四歲王女一月廿七日上午與貨車發生車禍,紀姓警員攜帶事故處理用具趕到現場處理;王女不滿紀處理方式,當天下午一點廿九分打電話向警政署投訴,指控紀姓警員「滿身酒氣,服務態度不佳」;紀在下午兩點十二分接受警分局督察組調查及酒測,酒測值為零。
紀姓警員指出,處理完車禍問王女「有無需要服務的地方?」王女說「沒有、沒有」才離開,沒想到她竟投訴他喝酒執勤,害他被長官調查及酒測;依法執勤竟被投訴,決定提告阻止歪風。
王女庭訊時辯稱,發生事故很緊張,又覺得紀態度不好,滿臉通紅,事後才向警政署投訴紀好像有喝酒的樣子,若員警飲酒,不宜出勤等話,不是誣告。
檢察官認為,紀姓警員處理車禍,與王女有近距離互動,王女應可聞到紀是否有酒氣。王女向警政署申訴,故意讓紀接受調查、懲處,事後辯稱只是懷疑不足採信,有誣告之嫌。
刑法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警方表示,民眾可透過合法管道維護權益,但不能編造不實情節讓員警被懲處,犯誣告最的刑責不輕。(轉貼到此)

這個新聞真是經典,第一,紀姓警員自覺受辱提告,檢察官不辦妨害名譽,竟辦成誣告,這不烏龍嗎?此其一。
第 二,刑法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女只是投訴,查無實據就沒事了,她又不是提告,哪來的誣告,或謂沒 提告不成立刑事,那也有意圖使紀警受懲戒,這又是胡謅了,王女投訴有可能使他的長官找到證據,轉告監察院彈劾,再送公懲會懲戒嗎?根本就沒這種可能,這個 司法欺負老百姓欺負得太過頭了
第三,刑法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有下文: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 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王女是依據司法機關的投訴辦法,請該管去查明,既然沒有偽證,當然更不成立誣告,今天這個新聞難道是告訴老百姓不可以申訴公務員,否則只要該 管查不到申訴內容,老百姓就犯了誣告罪?這簡直比毛澤東搞文革,大鳴大放完來個引蛇出洞,聚而殲之還要可怖!是謂沒看到這條新聞,不知道文革還在馬的司法 裡搞

投訴人江姓保全:「我幹了保全五年,我第一次被人家投訴啊,投訴我喝酒也 是冤枉的,我沒有喝酒嘛,只是臉紅而已啊。」江姓保全在南投日月潭風景區擔任保全五年多,12號有遊客認為他的臉太紅,以為他在值勤期間喝酒,拍照投訴, 沒想到隔天主管就逼他簽離職單,完全不聽他解釋,覺得自己被隨意解僱,氣的投訴媒體。
投訴人江姓保全:「大家都會問我說你又喝酒了嗎,我說沒有 啊,連警察看到都會把我攔下來。」江姓保全脫下上衣,說自己年輕時曾任水泥工,當時被曬傷 的臉、脖子、手臂從此變得紅通通,而且這也不是第一次被誤認喝酒,之前騎車就曾被員警攔下,以為他酒駕盤查了近20分鐘,確定沒酒味才放他離開,一開始應 徵時,就有告知主管,無法接受因此被投訴開除。

可見"酒氣"是形容王女看到警員臉紅紅的形容,哪是「檢察官認為,紀姓警員處理車禍,與王女有近距離互動,王女應可聞到紀是否有酒氣。」非要聞得到才算數,坦白說,檢察官以這種理由,不才是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嗎?

言歸正傳,

連惠心遭起訴 委任律師:檢方誤會了
2015-10-01 12:51:44 中央社 台北1日電
台北地檢署今天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國民黨前主席連戰長女連惠心,對此,連惠心委任律師方文萱說,「檢察官誤會大了」,會看起訴書內容,將向法院解釋、向法官澄清。
檢方在偵辦威力纖禁藥案期間多次傳喚連惠心,她在民國102年10月30日接受檢方偵訊,庭訊休息而前住廁所途中,一名壹週刊記者拿著週刊詢問連惠心的看法,連惠心小聲回應「問什麼東西」及「神經病」後,隨即走回偵查庭。這名壹週刊記者事後控告連惠心公然侮辱。

我認為連惠心沒有公然侮辱的意圖,她是去上個廁所,壹週刊記者拿著週刊詢問她的看法,她就回答了

「問什麼東西」及「神經病」

這是意見評論啊,我們不知道記者是怎麼問她的看法,要是問「妳賣禁藥被抓,心情怎樣」,廢話?難道會很開心嗎?這就可以評論成「問什麼東西」。那要是記者進一步追問,「妳賣禁藥被抓,心情開不開心呀?」這就可以評論為

(我遇到)神經病(只好走開)

連惠心小聲回應後,隨即走回偵查庭。我不喜歡連戰閱兵賣台,強姦抗戰史變14年的行為,但是我反對檢方用違反言論自由保障的方式起訴她,

那麼要怎麼回答【為什麼「罵神經病有罪,罵人渣無罪」】?答案就是社論竟然把檢察官起訴當成有罪?真是笑死人了,要是檢察官起訴就有罪,頂新魏應充要關五十年,日月光要判成流放毒物罪,這樣明白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