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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政爭邱于芸?
2015/10/01 18:34:28瀏覽541|回應4|推薦0

遭影射洩密? 文化部次長邱于芸發聲明澄清
邱于芸聲明指出,媒體指稱洩密的報導內文多所不實謬誤,「本人初到文化部,許多業務還在學習,也並未參與。並無洩密之情事。」聲明也表示,媒體報導引用次長陳永豐說法影射,做法顯然有違新聞專業倫理,「對文化部及陳次長和本人都造成傷害。」

我認為這場從「壹週刊」今報導,文化部去年部分預算遭立委凍結,今年為護航預算過關,拿公帑補助執政的國民黨籍立委每人配額達250萬元所導致的文化部長洪孟啟請辭,骨子裡還是馬王政爭的縮影,雖然馬總統傾其全力,政爭王金平失敗,但是馬總統自有一套敗中取勝的方法

台商高喊「打倒王金平」 馬英九笑了

讓人看見愛新覺羅氏快要完蛋前,慈禧太后聽義和團罵西方人的那個笑聲一樣。不過真正的重點是馬總統已經從中記取教訓,把馬王政爭的精髓留下,並於這趟政爭邱于芸時派上用場,這個精髓就是把邱于芸疑似媒體傳出的洩密,想成王金平的關說,喏~這不就可以掰成這個洩密是

中華民國文化部拿公帑補助籃委選舉最恥辱的一天

了麼?大家一定要記得:壹週刊第551期的封面「不當輔選,政府補助明華園2.8億,孫翠鳳拿公帑挺藍營」也就是說從前的補助都是好幾億,這趟一個委員只補助250萬,還不夠丟人嗎?怎麼可以洩密出來呢?還有喔,文化部史記載,從前敢說文化部補助藍委的,法官會抓去關三個月以儆效尤,呀,好多國民黨徒至今都念念不忘

好懷念從前,敢說文化部補助藍委會關三個月的年代喔

大架構解釋清楚,其他就是套公式了,就是如馬王政爭,一下子幹掉勇伯,法務部長曾勇夫一樣,人家也說他沒去關說檢察官呀,這個文化部長也是沒同意這個補助案,隨即人就請辭待命了。

但是這個馬王政爭是失敗的,馬總統再怎麼笨,也不會一步都不改,去年來說笑話的是他,五年前在醫院門口就把小孩生下來的也是她..ㄟ,這是兩個老梗的笑話,意指馬總統不但老犯錯,還總是錯得一模一樣。就如我所說,他也是有暗自改進不斷試誤的,要不然,難道他這幾個月不治國,把大家治得心底發毛,GDP不一定保1,都在睡大覺嗎?他繼馬王政爭失敗後,就又發起一個較小的政爭,對象是張顯耀,讓報紙說他是匪諜,他自己則罵他是害蟲,塞奇那,慕斯黑,可是還是失敗。但是這次我觀察到,應該是馬總統任內最後一個政爭了,所以只抓了一個小女生出來鬥,就套了三個公式,

馬王政爭(前頭說過了)

馬母喪用家祭政爭民進黨小立委陳歐珀

簡單解說一下,這個公式的主角有三,一個是文化部另一個次長陳永豐,一個是某媒體,嗯,就是這段【聲明也表示,媒體報導引用次長陳永豐說法影射,做法顯然有違新聞專業倫理】,那麼馬總統是如何用家祭政爭陳歐珀呢?

就是用陳永豐在馬總統的母親家祭結束後,設了一個場子,叫民進黨的反核立委陳歐珀跳進去,結果人家家祭早就結束,陳歐珀連馬屁股毛都沒看到,心中十分不爽,想說總得學孫悟空尿尿的到此一遊,要簽個名,竟然連簽名簿都早就收走了,登時抓狂,大鬧天宮..的那個殯儀館,甚麼踢金爐,把太上老君的丹藥全扔了的..請大家自己去看西遊記,詎料以上這段,人家早就傳好電視台的攝影機全拍了下來,還把一張珍貴的照片給了聯合報作頭條。

這次的政爭還算是成功,陳歐珀被郭董罵慘了,三億男的罵上一百遍..咳,也不會變成「陳歐珀,我認為他的行為比禽獸還不如」吧?現在外界一般認為,馬總統這趟成功用嘴砲炸死了陳歐珀。

第三個公式,至關緊要,沒這個公式,我這全篇文章,都像是發神經或編小說,一點道理也沒有。因為一定會有人問我,說馬政爭王金平,這還有道理,誰讓王金平讓馬總統要倒行逆施,出賣台灣時,都覺得被王卡到。說馬政爭張顯耀,這也說得通,誰讓張顯耀好像要跟人爭寵,這要是演後宮甄環傳,幾個張顯耀也全開銷了。要是說到每況愈下,道在屎溺的,拿自己老母家祭政爭陳歐珀,噗哧,我這樣描述也算有模有樣。可是馬總統,他幹嘛要政爭這麼一個小女生啊?關於這點,我也不賣關子了,眾所周知,馬總統很討厭邱復生中常委,因為

【常委籲停漲電價 馬英九舉數據說明】中國國民黨中常委邱復生今天在中常會建議應立即暫停電價調漲,希望兼任黨主席的總統馬英九能夠慎重再考慮。馬總統則引用數據說明對一般家 庭衝擊小,指示相關部會清楚說明。對於電價分階段調漲,馬總統引用經濟部資料,在中常會詳細說明對一般家庭衝擊小。與會者轉述,馬總統 說,以全台灣的小家庭平均每個月用電350度來計算,如果不計算夏季電費,6月10日第一波漲價40%的話,每個月小家庭電費增加1元;到了12月10日 第二波調漲40%,1個月增加的電費約7元。馬總統指示相關部會應該清楚反映實況,將對各個家庭的影響清楚說明。至於物價方面,與會者轉述,馬總統指示必 須針對物價清楚說明,究竟哪些有漲價?哪些沒有漲價?讓民眾清楚知道。

身兼國民黨主席的總統馬英九非但不接受,天!他竟然還在舉"假"數據來說明!?直接把邱復生當成笨蛋。咦?我剛剛好像還講到啥"年代"的,是了,邱復生的年代就開了兩個政論節目,若加上壹電視,我的媽呀..以上只是說明馬邱結怨的過程,邱復生對馬總統可說是太不禮貌了,但是馬與邱不睦,也罪不及妻弩呀。這時,第三個公式馬連互鬥就派上用場,我簡短的說明一下,連戰提拔馬,馬討厭連戰,馬面打連勝文一臉,說要給爸爸一個教訓,連戰罵馬,馬修理連家,

檢方在偵辦威力纖禁藥案期間多次傳喚連惠心,她在民國102年10月30日接受檢方偵訊,庭訊休息而前住廁所途中,一名壹週刊記者拿著週刊詢問連惠心的看法,連惠心小聲回應「問什麼東西」及「神經病」後,隨即走回偵查庭。這名壹週刊記者事後控告連惠心公然侮辱。

連戰去大閱兵,扭曲抗戰史,讓馬這一年裝模作樣慶祝抗戰的所有目的全破功。這裡面我把它去蕪存菁,找出最關鍵的幾個字「馬面說打人兒子(女兒),是為了要給爸爸一個教訓」,呼,終於能把【馬連互鬥】【馬母政爭陳歐珀】【馬王政爭】這三個公式逗在一塊...

馬英九政爭邱于芸!

證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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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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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2 07:38

兩天前,我看到聯合報說

冷眼集/重罰卻未勤查 高市汙染追凶一場空

就說這是用扭曲事實【在100年7月至102年10月間,日月光共6次違反水汙法而受罰,是汙染累犯】說成【前10 年內,高雄市環境保護局對日月光公司 K7廠的稽查,並無排放廢水所含銅、鎳含量或 PH 值逾排放標準,因此遭環保局裁罰、行政處分的紀錄。】或是地球公民基金會指出,

二審改判無罪理由是缺乏過往汙染調查歷史資料

而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誹謗罪了咩。高雄市政府最好要小心應對,趕快告法官跟這個媒體,求償70萬並登報,蓋輕縱性侵犯,跟重罰卻未勤查的評論,污辱人的程度也差沒好多..因為接下來有更難聽的話說出來

「陳菊的市政府裡面有一些人,企業若要拜託公文簽快點,很簡單啊,紅包拿來或是稍微招待一下」,「到高雄投資很麻煩,各個關卡很多都給你伸手、刁難」

也不構成誹謗罪喔(轉貼到此)

當時就預判會有更難聽的話招呼到高雄市陳菊的身上,果不其然,今天聯合報社論就出來

為什麼一條死魚打不贏排廢官司

jun5238(jun5238) 於 2015-10-02 07:56 回覆:

日月光排放廢水案,在高雄高分院二審出現大逆轉,原被判有罪的四人全部改判無罪,並撤銷一審之三百萬元罰款。如此出人意料的結局,民眾大表不平,雄 檢大呼荒謬;不少環保人士則認為,高雄市環保局只拿一條死魚和七十多天後採取樣底泥作為犯罪證據,顯示市府官員執法太過輕率,是敗訴主因。

日月光排廢事件發生在二○一三年十月一日,至今恰好整整兩年。當時市府逮到大企業犯案,全力追殺;社會輿情也隨之沸騰,大加撻伐,皆一副非科以重刑不足以 儆效尤之狀。當時的高雄環保局長陳金德,更因突擊查獲此案有功,高升為副市長。誰料,兩年之後,禁不起司法的攻防剖析,環保局提供的證據力層層剝落掉漆, 此案卻以無罪收場,令人錯愕。

二審判決無罪的理由包括:一,日月光排放的廢水已事先經過處理,不屬於「有害廢棄物」;二,該次排放是工程師經驗不足造成的「疏失」,因此不構成「惡意排 放」;三,日月光十年來排放廢水無含銅、鎳或酸超標遭罰紀錄,後勁溪上游另有其他酸洗工廠,僅憑一次汙泥及魚體採樣,無法認定是日月光排廢汙染所致。

二審法官排除此案適用《廢棄物管理法》,且推翻一審判決而從輕裁定,讓人意外;這與日月光委任的是知名律師事務所的「金牌律師」是否有關,外界無從分辨。 但在一審判決前後,關注此事的環保團體和環保律師,已經注意到環保局在處理此案時的草率與漫不經心。例如,送交的後勁溪魚體採樣,竟是一條案發後四十多天 才取得的死魚,數量太少、太單一,根本無從比對是否受此次排廢汙染影響;至於底泥的採樣,則是案發後七十天才取得,也難據以推論其汙染因果。

由此可見,高雄環保局無法讓日月光定罪,問題出在自己的行政邋遢,以致無法一擊命中日月光的要害。試想,後勁溪受汙染已幾十年,環保局若有心整治,自須平 日定時定點沿溪觀測採樣,並比對不同河段的魚體和底泥之汙染狀況,建立完整的資料庫;如此,究竟是哪家工廠在汙染河川,誰在惡意排放,才能明確對象,河川 也才有根治的可能。像這次事件,環保局既拿不出平日的紀錄資料,連眼前發生的事都要隔一兩個月才想起來必須採樣,這樣的官僚作風,根本看不到任何SOP素 養。那麼,僅憑一次事件,就要把整條河川的禍害都推給日月光,當然通不過法律的把關。

回想兩年前社會群情激憤的情況,如果可以用i-voting來定罪,日月光可能早就遭到重判重罰。但台灣畢竟是個法治國家,議題炒得再熱,仍必須經過檢審 的層層辯論,證據要禁得起各方的客觀檢驗;那麼,當人民的義憤最後卻被當頭潑了一盆冰水,不該怪官僚的輕率怠慢及潦草從事嗎?

最近德國福斯汽車遭驚爆在柴油車款裝置作弊軟體程式以規避美國空汙檢測的醜聞,揭發這個造假事件的,是美國西維吉尼亞大學替代燃料中心一個藉藉無名的工程 師所率領的五人團隊,他們執行一項僅五萬美元的委託案,即踢爆了福斯的詐欺設計,並使該公司市值在一周內蒸發了兩百五十億歐元。這項報告其實在兩年前即已 發表,其後又經環保署兩年的調查,終於證實此事為真,美國政府開出高達一百八十億美元的罰單。這顯示,要定罪,必須握有確鑿的證據;而一旦決定開罰,則絕 對不能手軟。

事實上,從最近大統長基及富味鄉等假油案之巨額罰款紛紛遭到撤銷,日月光的排廢則逆轉為無罪,都讓民眾嗅到奇怪的氣味。這些沸沸揚揚的食安或公安事件,地 方政府在事發時都鐵面痛下重手,但事過境遷後,企業卻都能輕鬆脫身;這些表演,難道只是做給民眾看的,而不是為了追求法制的愈臻完善?包括中央機關或司法 部門的裁決,除了單純法律形式的攻防,難道都不必考慮其社會意義及影響?

台灣的民主與法治究竟是在進步或在退步,從這些事件的處理和判決看來,老實說,讓人越來越看不清楚了。唯一可以確定的是,日月光排廢事件的逆轉,暴露了地 方政府行政能力的貧乏虛弱,以及色厲內荏:只懂得煽動民氣,卻不知扎實的行政及執法功夫,這才是台灣民主最脆弱的一環。輸了官司不是死魚的錯,不是金牌律 師多麼厲害,而是官僚們太草率了。(轉貼社論到此)

這個社論寫的沒有方向,甚至連結論也沒有,【台灣的民主與法治究竟是在進步或在退步,從這些事件的處理和判決看來,老實說,讓人越來越看不清楚了。】但是他竟能確定【唯一可以確定的是,日月光排廢事件的逆轉,暴露了地 方政府行政能力的貧乏虛弱,以及色厲內荏:只懂得煽動民氣,卻不知扎實的行政及執法功夫,這才是台灣民主最脆弱的一環】,然後就說是高雄市政府行政邋遢,官僚們太草率了。我要是陳菊,怕不又中風了一次。因為社論的證據,比一條死魚還要薄弱,他用的竟然是馬的司法判決當證據,今天台灣社會誰不知道

法官收錢,比日月光排毒水還難證!

細查法官判無罪的理由,就說高雄市跟雄檢只憑一條死魚,這有可能嗎?事實上,法官根本就是在扭曲,因為鐵證太多了

  1. 證據一 引用後勁溪溪水灌溉農地土壤的檢測報告
  2. 證據二 引用後勁溪溪水灌溉農地農作物的檢測報告
  3. 證據三 後勁溪底泥的檢測報告
  4. 證據四 102年10月1日日月光K7廠放流口的水質檢測報告
  5. 證據五 魚體的檢測報告
  6. 證據六 針對K7廠廢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的評鑑報告
  7. 證據七 100年起至102年10月間共7次(其中5次不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記錄

死魚才排到第五咧。要說這些證據都是偽造,檢察官就該告陳菊誣告罪,這要關七年,而日月光要告陳菊誹謗罪,叫她賠1000萬,但是不是嘛,沒人敢告陳菊誣告與誹謗,只敢拿條死魚誣衊陳菊行政邋遢..「陳菊的市政府裡面有一些人,企業若要拜託公文簽快點,很簡單啊,紅包拿來或是稍微招待一下」,「到高雄投資很麻煩,各個關卡很多都給你伸手、刁難」

而且事實上,高雄市就是據此把日月光停工,並且依據這些證據的改善

蘋果報導,環保局上周一前往日月光K7廠進行復工前審查,要求業者精算廢水檢測點與放流點間的滯留時間是否超過40分鐘一次監測時間,避免含污廢水流出;另要求加裝瞬間流量計,增加對水質監控。歷經一周改善,假日再度進場確認已加裝瞬間流量計,監測點往前調整至沉澱池,遲滯時間拉長至90分,有效避免含污廢水排出廠外。陳金德說,經確認日月光已完成所有廢水處理流程改善,15日下午2時許發文同意日月光復工,而廠方也隨即在下午3時30分左右,派員親自到環保局收取公文,即日起正式復工。日月光發表聲明表示感謝高市府、環保局暨審查委員的指正與督導,公司在此事件中學習寶貴經驗,特別在廢水相關監控系統進行強化與改善,成為全國首家公司與環保署連線並於環保局網站公開相關資料與數據,期許未來不只符合工安及環保規定,更以綠色工廠深耕高雄為目標。

讓日月光復工的,這下可好,馬的司法說這些都不能成為證據

二審合議庭認為,檢方所提底泥及魚體採樣數量僅為單一,並無其他先後時間、同處、同魚塭採樣檢測結果,可供對照勾稽,更未能涵括後勁溪其他流域範圍,因此 單一的鹽酸溢流事件,是否已具體達到危及環境生態程度,無從由卷證資料獲得證明,因而不適用公共危險罪,因此判蘇等4人與日月光無罪。

高雄市政府竟用法庭認定不具證據力的證據把日月光復工,就已經違法失職了,馬政府應該馬上派人把陳菊等貪腐瀆職的公務員通通抓起來,我認為聯合報社論結論應該這樣下,才有血有肉,一拳到肉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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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2 07:11

「警察臉紅紅、有酒氣」她投訴變被訴

王姓女子今年初發生車禍,疑不滿到場處理的紀姓警員態度不佳,向警政署投訴紀「臉紅紅、滿身酒氣」;紀姓警員被投訴約四十分鐘後,接受上級酒測值為零,自覺受辱提告。檢察官認為王女意圖使紀警遭受調查及懲戒處分而誣告,昨依誣告罪嫌起訴王女。

五十四歲王女一月廿七日上午與貨車發生車禍,紀姓警員攜帶事故處理用具趕到現場處理;王女不滿紀處理方式,當天下午一點廿九分打電話向警政署投訴,指控紀姓警員「滿身酒氣,服務態度不佳」;紀在下午兩點十二分接受警分局督察組調查及酒測,酒測值為零。

紀姓警員指出,處理完車禍問王女「有無需要服務的地方?」王女說「沒有、沒有」才離開,沒想到她竟投訴他喝酒執勤,害他被長官調查及酒測;依法執勤竟被投訴,決定提告阻止歪風。

王女庭訊時辯稱,發生事故很緊張,又覺得紀態度不好,滿臉通紅,事後才向警政署投訴紀好像有喝酒的樣子,若員警飲酒,不宜出勤等話,不是誣告。

檢察官認為,紀姓警員處理車禍,與王女有近距離互動,王女應可聞到紀是否有酒氣。王女向警政署申訴,故意讓紀接受調查、懲處,事後辯稱只是懷疑不足採信,有誣告之嫌。

刑法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警方表示,民眾可透過合法管道維護權益,但不能編造不實情節讓員警被懲處,犯誣告最的刑責不輕。

(轉貼到此)

這個新聞真是經典,第一,紀姓警員自覺受辱提告,檢察官不辦妨害名譽,竟辦成誣告,這不烏龍嗎?此其一。

第二,刑法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女只是投訴,查無實據就沒事了,她又不是提告,哪來的誣告,或謂沒提告不成立刑事,那也有意圖使紀警受懲戒,這又是胡謅了,王女投訴有可能使他的長官找到證據,轉告監察院彈劾,再送公懲會懲戒嗎?根本就沒這種可能,這個司法欺負老百姓欺負得太過頭了

第三,刑法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有下文: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王女是依據司法機關的投訴辦法,請該管去查明,既然沒有偽證,當然更不成立誣告,今天這個新聞難道是告訴老百姓不可以申訴公務員,否則只要該管查不到申訴內容,老百姓就犯了誣告罪?這簡直比毛澤東搞文革,大鳴大放完來個引蛇出洞,聚而殲之還要可怖!是謂沒看到這條新聞,不知道文革還在馬的司法裡搞

jun5238(jun5238) 於 2015-10-02 07:34 回覆:
投訴人江姓保全:「我幹了保全五年,我第一次被人家投訴啊,投訴我喝酒也 是冤枉的,我沒有喝酒嘛,只是臉紅而已啊。」江姓保全在南投日月潭風景區擔任保全五年多,12號有遊客認為他的臉太紅,以為他在值勤期間喝酒,拍照投訴, 沒想到隔天主管就逼他簽離職單,完全不聽他解釋,覺得自己被隨意解僱,氣的投訴媒體。

投訴人江姓保全:「大家都會問我說你又喝酒了嗎,我說沒有啊,連警察看到都會把我攔下來。」江姓保全脫下上衣,說自己年輕時曾任水泥工,當時被曬傷 的臉、脖子、手臂從此變得紅通通,而且這也不是第一次被誤認喝酒,之前騎車就曾被員警攔下,以為他酒駕盤查了近20分鐘,確定沒酒味才放他離開,一開始應 徵時,就有告知主管,無法接受因此被投訴開除。

可見"酒氣"是形容王女看到警員臉紅紅的形容,哪是「檢察官認為,紀姓警員處理車禍,與王女有近距離互動,王女應可聞到紀是否有酒氣。」非要聞得到才算數,坦白說,檢察官以這種理由,不才是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嗎?


狐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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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1 20:06
我兒,自己帶馬桶是綠廁所實行者。昏好。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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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1 20:04

馬英九又把台灣人當白癡

美河市案 總統府:黃帝穎扭曲事實

2015-10-01 19:24:02 中央社 台北1日電

總統府發言人馬瑋國今天說,美河市案土地是民國80年台北縣政府所徵收,當時縣長是民進黨籍的尤清,馬總統還沒擔任台北市長,黃帝穎「張飛打岳飛」、刻意扭曲事實,令人遺憾。

民主進步黨發言人黃帝穎9月30日投書媒體,指美河市案當時決策及徵地的是台北市長馬英九,應負起全責。

馬瑋國指出,美河市開發案是民國79年4月尤清擔任台北縣長時,進行新店都市計畫變更案,並於民國80年3月公告徵收土地;民國88年3月將相關土地變更為建地的主管機關也是台北縣政府,縣長是蘇貞昌。

她說,黃帝穎不質疑當年決策的民進黨政治人物,卻硬扯上與此事無關的馬總統,指馬總統「違憲徵地」,根本是顛倒黑白、兩套標準。

馬瑋國表示,釋字第732號解釋主要是認定政府機關不得在交通用地必要範圍外,徵收「毗鄰地區土地」;台北市政府針對釋憲結果也以新聞稿說明,明確指出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美河市案)「非以毗鄰地方式辦理開發」。

她說,黃帝穎身為律師,應展現最起碼的律師專業素養及倫理,仔細讀懂釋憲文、弄清楚事實再作評論,不該信口雌黃;身為民進黨發言人更不該扭曲事實,誤導社會大眾。對於這種行徑,也是法律人的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應適當約束管教,以遏止抹黑惡質歪風

為此,我去看了釋字第732號解釋

解釋文開宗明義就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是針對馬市長90年任內修正的大眾捷運法,

jun5238(jun5238) 於 2015-10-01 20:05 回覆:
而釋憲文
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基於聲請書整理提供)
一、 臺北市政府為辦理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萬隆站工程,需用坐落於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4小段第351-4、352、356-1地號之3筆土地(交通用 地),以及坐落於同段第199-6、351-3、356地號之3筆土地(毗鄰地,住宅區)等6筆土地,面積0.0328公頃,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 有關資料,報請內政部以民國92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0920060925號函核准徵收,交由臺北市政府以92年6月3日府第四字第 09202091000號公告,並發函通知聲請人。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請行政爭訟。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259號確定終局 判決所適用之90年捷運法第7條第4項等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二、 臺北市政府為興辦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工程,報經內政部以民國80年1月24日函准予徵收坐落臺北縣新店市(改制後為新北市新店區)大坪林段七張 小段47-81地號等239筆土地,並交由臺北縣政府(改制後為新北市政府)公告。聲請人等先於97年間,分別請求臺北縣政府向內政部申請撤銷部分土地之 徵收,經台北縣政府審查,認未符合撤銷徵收之規定,並函復否准撤銷徵收之處理結果,聲請人等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最高行政法院 101年度判字第722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77年捷運法第7條第3項及開發辦法第9條第1項等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全都是針對馬市長任內的美河市案,連這樣鐵證如山的釋憲文馬都能硬拗,都敢硬拗,真是人不要臉鬼都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