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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21:12:46瀏覽429|回應2|推薦0 | |
【讓柯文哲爆走的是他!徐弘庭:歡迎用法律檢視】台北市議員徐弘庭在市政質詢時,一句「馮光遠有一天會說你跟戴季全有特殊性關係」,讓台北市長柯文哲憤而拍桌離席,議會一度因此停擺。就在剛剛議會繼續後,徐弘庭不改強硬態度,直接歡迎大家用法律來檢視他。 對於徐弘庭這一句「馮光遠有一天會說你跟戴季全有特殊性關係」,我認為涉及誹謗與侵權,而受害的分別是柯文哲、戴季全與馮光遠,先說馮光遠好了, 馮光遠有一天會說你跟戴季全有特殊性關係 可是徐弘庭又不是馮光遠,怎麼知道馮光遠有一天會說柯P跟戴季全有特殊性關係呢?顯見這是一句不實之事,既然徐不知道馮會不會說這句「你跟戴季全有特殊性關係」,這就成立了誹謗罪的前提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徐要證明馮光遠會說「你跟戴季全有特殊性關係」,恐怕得等馮光遠真的說出來才能證明為真囉,當徐用不實之事,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這裡是指毀損馮光遠的名譽,因為馮光遠說的特殊性關係根本就不是這麼骯髒的拿出來用的,徐誹謗到馮,證畢。 另外徐弘庭因為是用引述馮光遠說的話「有特殊性關係」,這句話經由媒體擴大及渲染後,已經成為馮光遠有原創性,具最低思維能力的創作,因此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第 87 條 而以上兩者都會涉及民事上的侵權行為 刑法上誹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之行為出於故意為限;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則不論行為人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而所謂過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缺注意義務之謂。 綜上,我們知道若是馮光遠要提告的話,徐弘庭這一句「馮光遠有一天會說你跟戴季全有特殊性關係」就可能涉及刑法與著作權法相關誹謗之罪及民法的侵權行為。最後,我想補充一下誹謗罪的霸王條款,所謂的真實惡意原則,這個原則是指為了保障言論自由,是以只要不屬於真實惡意,都是廣義的善意評論,皆受憲法及大法官釋憲文509號解釋所保障 維基百科說:真實惡意原則 這個原則規範了政府官員,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他們舉證,證實新聞媒體具有「真實惡意」的前提下,才能對新聞媒體的報導提出誹謗訴訟。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的真實惡意是指,明知這個資訊是錯誤不實的(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 false);或完全漠視,不去查證它是不是錯誤的(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好的,讓我們再重看徐弘庭這一句「馮光遠有一天會說你跟戴季全有特殊性關係」,鄉親啊,徐弘庭能不能證明他的言論為真呢?答案是不行。他所提的資料,甚麼袒護戴季全的,可以讓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嗎?這個很難說,畢竟這裡面牽涉到一個確信,你我皆非徐弘庭,怎麼知道他是不是確信。但是當徐弘庭說 馮光遠有一天會說... 這句話在英語叫做假設語氣,與現在事實相反,也就是說當徐說「馮光遠有一天會說你跟戴季全有特殊性關係」,他就已經知道這是一句假話,而我們有相當理由確信他是故意捏造了這句假話,並因過失或輕率使其陳述與事實不符,這個就叫做真實惡意,徐弘庭這裡就是用真實惡意的評論,先誹謗馮光遠,再誹謗到柯文哲與戴季全。像這種兩階的誹謗法,我是破解到過頭了,我認為這根本就是國民黨當年搞白色恐怖時,造謠羅織他人罪名的SOP,近來最明確的例證,就屬王曉波造謠慰安婦是自願了,請看: 馬英九上任後修的101課綱、檢核小組微調時,也沒有特別強調慰安婦是被迫或自願,陳儀深曾在一次座談會上問王曉波,為什麼要寫這麼詳細,王曉波回答,萬一有人說是自願的怎麼辦?陳儀深再問王,沒有任何出版社會這樣寫,而且課綱寫出來後,還有版本小組可以審訂,王曉波說「有寫總比沒有寫好」 於是王曉波就學徐弘庭,或者說這根本就是二階誹謗法的SOP, 王曉波說:有的教科書寫部分慰安婦是自願參加。 瞧!像不像 徐弘庭說:馮光遠有一天會說你跟戴季全有特殊性關係 (只要把【馮光遠有一天會說】改成【有的教科書寫】;【你跟戴季全】改成【部分慰安婦】;【有特殊性關係】改成【是自願參加】就行了) . [天地有政氣 ]部落格聯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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