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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議周玉蔻判賠郭台銘兩百萬的官司
2015/08/21 19:20:22瀏覽455|回應2|推薦1

周玉蔻輸了! 判賠郭董200萬+登報道歉
2015-08-21聯合晚報 記者董介白、程平/台北報導
法院判決指出,周玉蔻今年1月15日,在三立電視台的節目及美麗島電子報,公開表示郭台銘於2014年台北市長選舉中,捐贈3億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還指郭台銘違反政治獻金法,並藉此指郭未來可獲取工程標的利益,此言已使郭台銘的社會評價受到貶損,自應負起過失侵害郭台銘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判決理由說,周指聽柯文哲轉述,但柯文哲所說某企業家捐款3億元給對手,是聽柯建銘所說,即是透過中間人傳話而來的傳聞,而所謂的傳聞,欠缺就直接資訊親身體驗,更很有可能因層層傳遞而遭到扭曲;判決說,行為人未進一步查證而評估內容的可靠性,率以傳聞作為言論所本,「難謂已盡到合理查證的義務」。
判決指出,周玉蔻僅憑柯文哲轉述與柯建銘的對話,疏未向柯建銘、郭台銘等人查證,且查證並非有困難度,審酌周玉蔻侵權的手段、程度,判決周應賠償200萬元給郭台銘,作為精神慰撫金。

這是一件違法判決,理由如下

依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644號民事判決:「按民事侵權行為事件,民法雖未設阻卻違法事由,惟基於法秩序之統一性,仍應類推適用刑法關於誹謗罪,即該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能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並具公益性者,不罰』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九號,擴大該條之適用範圍,認『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論以誹謗罪』之解釋意旨,在被害人舉證行為人『有侵害名譽之行為』後,即推定該侵害名譽之行為『有違法性』,而應由行為人證明『有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即證明『其所言為真實』或『雖非真實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簡單的說,要告別人民事侵權賠他錢,要先舉證別人有不法,也就是觸犯刑法被判刑定讞之罪,使其權利受損,並且需要舉證受損的利益,比如說人家養的牛踩到你家的菜,可不能叫人家殺掉那條牛來賠,這個叫做憲法的比例原則,今天周玉蔻說郭董是三億男,明明就是聽柯文哲說的,柯文哲也在法院作證過,如果柯文哲去做過證的,法院都可以說這樣不算,那當初叫柯文哲去做證是要幹嘛?事實上,因為有太多的判例或案例,郭董告周玉蔻如果告刑事,檢察官那關搞不好就通不過,像是周玉蔻說連勝文跑花花公子趴,連勝文也告周玉蔻,可是周玉蔻說他是聽宋耀明律師說的,宋耀明也被法院傳去做證,這個案子連勝文鼻子摸摸就撤了。這是法律常識,因為刑法誹謗罪規定的非常清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現在郭董不是告周玉蔻指他是三億男妨害名譽嗎?要告侵權前,依據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那要先舉證有"不法"情事,這一定要靠告刑事且判決定讞者才行。否則隨便說他人不法,就算是法官也一樣要負舉證與刑事責任的。於是全案就回到刑法對誹謗罪的規定,退一萬步而言,那些說別人禽獸不如,或是腦袋裝屎的通通不論,就說周玉蔻指郭台銘是三億男,欸,選舉時連胡志強也被說有這個三億男,這些也不再多說,就算周玉蔻真的有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好了,可是依據但書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周玉蔻是不是依照法庭程序,傳關鍵證人柯文哲出庭作證?有嘛。那柯文哲是不是證實三億男的確是他跟周玉蔻說的?也是嘛。這是在法庭具結過的證詞喔,那麼鄉親啊,大家說一說,周玉蔻有沒有對於所誹謗之事「聽說郭董是三億男」,證明出她果然就是聽柯文哲說而來?

當然有!

於是誹謗罪當然不會成立,告刑事檢察官不會起訴,也不會有民事規定的"不法侵害"之事實,更無侵權需賠償郭台銘之問題。綜觀這個法院判決,一點兒也不像是正常民主法治國家的法院判的,看他光是判決理由被摘出來的這一小部分,就自相矛盾到了極處,像是他解釋所謂的傳聞這段...

周指聽柯文哲轉述,但柯文哲所說某企業家捐款3億元給對手,是聽柯建銘所說,即是透過中間人傳話而來的傳聞,而所謂的傳聞,欠缺就直接資訊親身體驗,更很有可能因層層傳遞而遭到扭曲

前面陳述大家共知共見的事實,後面就全是法院透過中間人傳話而來的傳聞,而這裡所謂法院的傳聞,天,根本不欠直接資訊親身體驗,直接就叫柯文哲去做過證了,根本不可能因層層傳遞而遭到扭曲。但是法院竟然就能隨便加上一句當事人未進一步查證而評估內容的可靠性,依照罪刑法定主義,這是哪條法律規定的?人家說了啥,我說人家說了啥,不是已經作完證鐵證如山了,法院究竟還要怎樣進一步的查證證據?

然後說當事人率以傳聞作為言論所本,異哉?這樣也犯法嗎?你法院不也是率以當事人聽來的傳聞做為判決理由的言論所本麼?最後說啥

「難謂已盡到合理查證的義務」

這是甚麼怪話?這個"難謂"是種法定名詞嗎?那要怎麼樣才能定義成"不難謂"?或是"易謂"呢?這個不叫君子疾夫捨曰欲之而必為之辭,甚麼才叫?不叫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又有甚麼才叫?

判決指出,周玉蔻僅憑柯文哲轉述與柯建銘的對話,疏未向柯建銘、郭台銘等人查證,且查證並非有困難度,審酌周玉蔻侵權的手段、程度,判決周應賠償200萬元給郭台銘,作為精神慰撫金。

笑話!周玉蔻是在陳述從柯文哲嘴裡聽來的話,只要周玉蔻能向法庭證明這個轉述是真有此事就行了,中華民國哪條法律規定周玉蔻還要去查柯文哲說話談到的人幹了甚麼?真的去查,不會真的觸犯相關各條法律與侵權問題嗎?

現在這個法院是說周玉蔻聽完柯文哲的話,不可以相信,要再去問柯建銘與郭台銘才行,是這個意思嗎?

周玉蔻如果真的這麼做,不就是用言語跟行動污辱了柯文哲,在說柯文哲是周玉蔻心中的騙子,這有合任何人情義理嗎?

這個判決不但有違憲疑慮,違反上級法官判例要求,甚至法官對於周玉蔻的要求也不合情不合理,簡直就像是中華民國司法史的恥辱,跟當年馬英九聽到黃世銘給他的傳聞,卻根本沒去跟王金平與柯建銘查證,就誣指曾勇夫接受關說有辱官箴的司法恥辱不相上下,而這一切,全有賴二次政黨輪替,實現東西德合併時的轉型正義,一次開銷掉超過一半的司法官來導正了。

對了,誰曉得這些法官那個200萬是怎麼算出來的,台灣人好想見識見識這種神奇的司法數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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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鹽鯉生魚片
唯一支持菜霸王
2015/08/21 21:46

平議不如盲議,看!票房直直落。

咱們祖爺爺已認祖歸宗,可菜姥姥還肖想選總統,暫時不便表態,走著瞧。

三腳仔要出頭天囉!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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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1 19:37
這不是數學,是算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