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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續告女記者,需注意社會觀感與有無誣告罪的問題(下)
2015/07/24 21:24:13瀏覽404|回應2|推薦0

2名嘴挨告 聲請調獻金案筆錄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馬英九總統頂新獻金案簽結案卷,成為名嘴爆料涉訟的寶典。馬總統控告名嘴陳敏鳳與立委段宜康妨害名譽各求償千萬元,台北地院昨連續開庭。陳敏鳳出庭聲請調閱特偵組偵查筆錄證實爆料有所本,段宜康委任律師也主張調閱同案卷證,證明有消息來源。
陳敏鳳今年1月在「美麗島電子報」發文指出,企業界在2007年有場12人餐會,湊了兩億元交給馬英九總統辦公室主任康炳政,因而被告。
陳敏鳳聲請傳喚大眾電信前董事長吳清源、親民黨副秘書長劉文雄作證,不過,吳、劉未出庭,她昨天出庭,律師表示捨棄傳喚證人,改聲請向特偵組調閱吳、劉有關獻金案的作證筆錄,法官裁准,9月3日再開庭調查。
段宜康則是今年1月先在臉書發表文章後上政論節目,除論及馬總統收受電子業兩億元獻金外,另暗指亞翔工程公司併榮民工程公司案,馬總統也收政治獻金1億元,被求償千萬元,段宜康的律師昨出庭說,段的消息來源請法院調閱特偵組偵查筆錄即可查明。
事實上,馬總統為了名嘴密集爆料他收政治獻金,均提告求償1千萬元並登報道歉,表明賠償金將捐作公益,媒體人周玉蔻也被求償千萬,不過,馬認為周爆料後一直加料,另提刑事告訴

從這個新聞的補充,我們可以知道馬總統告..

陳敏鳳今年1月在「美麗島電子報」發文指出,企業界在2007年有場12人餐會,湊了兩億元交給馬英九總統辦公室主任康炳政,因而被告。

告陳敏鳳是只有民事,主要是想求償一千萬,在這個新聞下頭有網友以簡體字留言,可說一語中地,他說當名嘴也有很大風險,萬一要賠一千萬,這要跑多少趟電視呀,被告刑事更有可能抓去關起來唷。

可知,不論是對台灣人還是極權國家的百姓,馬這個求償1000萬的動作,大家心中自有一把尺,那就是在把台灣人滅口,根本就是兩蔣一脈相傳,白色恐怖扼殺言論自由,引起寒蟬效應的人渣治國法..

胡子丹回拘禁地 想起當年腳步聲 】胡子丹說,當年他被移送到招待所後,先在俗稱「山洞」的電信室,隔天送進「普通號」,「普通號」共有約40多間,每房約2坪大,可容納4人。他表示,半夜若聽到腳步聲在房門前停留,就是要提訊人犯,如果聽到腳步聲回來是不幸中的大幸。若聽到身體被拖回來的聲音,是遭刑求體力不支,回得來也算幸運,最怕就是一去不回。

胡子丹是當年白色恐怖的倖存者,後來創辦國際翻譯社,並著有「跨世紀的糾葛」一書,2009年再版時,TVBS有個專訪,

白色恐怖誰之過? 蔣友柏寫序道歉
白色恐怖受害者胡子丹:「蔣友柏最大好處,他承認有這件事情,他說我了解了,但是我沒辦法,我說你當然是沒辦法,你能了解、承認這件事情,就已經不錯了。」蔣友柏的序,標題就是「生命中必須承受的重」,文中坦白寫到,找事實不是為了對錯,而是幫助他承認面對,與放下一段他沒有參與卻背負烙印的歷史。不過對胡子丹來說,要的不是蔣友柏的道歉。胡子丹:「蔣經國等於是他父親一樣,跟馬英九父親一樣,你應該替父親道歉才對啊!」

老人家覺得馬總統應該代表國民黨,對白色恐怖受害者正式道歉

所謂龍生九子,其名貔貅..ㄟ,這個是形容馬英九這個九子貪婪,有嘴沒屁股,民脂民膏止進不出的德性。龍生龍鳳生鳳,兩蔣的政治兒子會打洞..搞白色恐怖,這很奇怪嗎?言歸正傳,馬總統會用甚麼骯髒的司法追殺手法告女記者民事求償一千萬呢?我猜用的應該是類同刑事誹謗罪(或是相對應)的侵權行為了

我在07/16【郭台銘續告周玉蔻,須注意社會觀感與有無誣告罪的問題】裡,回應臉書網友提及郭董告周是民事,無關誣告罪的時候說:

經查妨害名譽與誹謗都是刑法用詞,民法上並沒有,這才發表這篇可受公評的文章。台灣人要知道,在台灣有郭董這樣在大陸發大財橫回台灣來的超級有錢企業家(本來還有個更有錢的,這個就不多說了,這一會子,不但台灣人吃越南餿水油快要成為天經地義的事,連從前專門對那家財團招搖撞騙的無恥之徒,也大張旗鼓的嗆聲告起名嘴周玉蔻跟蔡玉真呢),台灣人要說啥都需小心被司法..或是白色恐怖,至少也該有點寒蟬效應這樣才對,所以在我寫這篇評論的時候,已經竭盡所能的蒐集相關新聞,並確信我的評論為真,應該受到憲法言論自由所保障,從新聞看來,郭董應該有告刑事,如果真的只告民事想要求償一千萬的,我猜關公應該也不會鼓勵這種步數,人家可是過五關,斬六將,斬顏良誅文醜的武聖,我個人從沒聽過關公會私下拿關刀恫嚇婦孺要一千兩錢的。

況且不管刑事民事,通通要服膺同一套中華民國憲法。我看了民事的規定,那個侵權的部分,賠償金額可說像是無字天書,隨便法官判,一點也不像把條年輕生命活活燒死的國家規定只賠七百萬,童叟無欺。難道這個國家的司法真的是有錢人的司法嗎?有錢人的名字只要被提到一下子,那就要賠償他多麼偉大了不起的名譽損失一千萬,但是台灣老百姓的孩子給活活 燒到痛死,卻只能9個人賠6300萬(XD,原來阿拉夜店早就九啊~九啊~的...九死了),一人賠七百萬...是的,台灣人的命有多賤,這裡就知道最起碼比郭台銘價值1000萬的名譽少了三百萬的這麼賤,難 怪台灣今天始終像個被殖民的奴隸國家,連塵爆都不敢叫馬政府有人出來負責下台。

民事沒有誹謗與妨害名譽罪(改為侵權),但是也沒有誣告,這難道就是說可以隨便亂告囉?當然不是,告訴大家,那是白癡司法才可以。在民事隨便亂告是會荷包失血的,法庭也可以直接駁回不受理,這個道理很簡單,你亂告人家侵權,那你的亂告難道沒侵別人的權嗎?

我左思右想,郭董告人說他捐三億給藍營候選人侵害他的權利,假設沒去告刑事(因為怎麼看都看不出誹謗的字眼,要像罵人禽獸不如才算,明白嗎),那告去民事,難道就能有誹謗,妨害名譽的"不法"行為侵權要賠錢一千萬這種事嗎?這種情形真正該納悶的是法官竟然還會受理。

再看到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馬總統狀告女記者求償1000萬的官司,馬既不能告刑事,證明女記者確實有「不法」(按:即誹謗罪)之事實,復用民法法條告女記者來求償,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女記者名譽之事,說她有不法者,且不符合但書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按:有誰能讓馬拿出女記者不法(即犯有誹謗罪)的事實呢?

於是,當我們看到馬總統持續司法追殺女記者,學兩蔣白色恐怖,製造名嘴圈的寒蟬效應,扼殺民主國家天賦人權的言論自由,想杜人民的悠悠之口,還循財團的模式,鑽司法的空子,只提告民事求償一千萬的..結果竟然讓馬自己才犯了: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就等他下台,惡貫滿贏的那一天,萬罪齊發之時,女記者別忘了要去提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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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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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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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5 10:05
現在知道什麼是虚了,也許不是人也說不定。

njmozart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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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5 08:00

  1. 好個毁人不倦的文痞。看看你所造的業,何時報應刭你身上。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