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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4 10:02:08瀏覽477|回應1|推薦0 | |
馬英九告陳敏鳳求償千萬 陳聲請調卷 陳敏鳳要的特偵組證詞,我幫她調來了 馬英九政治獻金案 查無不法簽結 好的,假設馬英九有告名嘴刑事,那就不會成立,並且在特偵組把相關獻金的傳言來龍去脈查清楚後,馬繼續提告,更有可能涉及刑事上的誣告重罪,七年以下 刑法第 169 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邏輯是這樣 第一,當馬不知道名嘴指稱他收不法獻金是否有消息來源時,告人誹謗並請求民事侵權責任的賠償是可以的。可是一旦特偵組調查完結發表新聞並把結案報告上網後,這時就已經知道名嘴的指稱皆有扎實的消息來源,這時如果再告名嘴刑事誹謗,那就成立了【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的誣告罪。 我知道有人會不服氣:哪有"證明有消息來源"就誹謗罪一定不成立的?殊不知這就是誹謗罪的定義 第二,到底甚麼是誹謗罪? 依據刑法誹謗罪的定義:第310條(誹謗罪) 所以名嘴說(聽人說)馬收不法獻金,馬因(聽名嘴說)而告人以不實之事(聽人說)誹謗他,此時就要套入但書,名嘴對於馬所提告(聽人說)誹謗之事,能證明名嘴真的是【聽人說】的,那就不能處罰了。 第三,甚至可以再舉三個例證證明名嘴說的馬收不法獻金不會構成誹謗 這篇談到馬疑涉三件不法獻金交代不清,一是林益世說的收陳啟祥6300萬政治獻金。2、是卓伯仲的1800萬, 彰化地院指出,卓伯仲受託為馬吳總統大選操盤彰縣選務,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挺馬人士在花壇鄉全國餐廳集結,以每人一萬元買一張餐券力挺馬吳,馬總統親臨現場與來賓逐一合照,募款所得卓伯仲先將一千萬元以不實發票核銷;競選結餘八百多萬元又以不實發票洗出,留作私人使用。 3、李朝卿600萬餐盤錢 【李朝卿貪款流入馬吳總部案簽結】特偵組表示,根據馬吳競選總部負責辦理核銷人員說法,一○一年二、三月核算競選經費時,這筆六百萬元紀念餐盤的發票被退回,並未核銷,檢方認定馬吳兩人並不知情,亦未指示要求贈送餐盤。特偵組並指出,餐盤價值遠低於千元以上的餐券價格,加上餐盤印有馬英九肖像以及國 民黨總理孫文所題「奮鬥」二字,足見餐盤具有特定政治色彩,轉讓價值甚低。 第四,依照憲法平等原則,名嘴指稱馬收獻金不涉誹謗,因為在九把刀被邱毅告誹謗無罪案裡,檢方說九把刀罵邱毅,邱毅也常罵別人,依照平等原則不涉誹謗。現在名嘴指馬收獻金,但馬確實常常貪污特別費,貪污可比收獻金嚴重多了吧?說他收獻金哪有可能算誹謗呢?是說誹謗一個貪官收獻金嗎? 第五,還是憲法平等原則,馬受憲法保障除內亂外患罪,其它罪都不能辦他,但是他卻可以告別人所有的罪(含內亂外患),司法檢調還要去查去抓?這算哪們子憲法平等原則? 第六,叫做憲法比例原則,馬貪污市長特別費,辛苦八年也才貪了上千萬,豈有告一個名嘴就能賺一千萬的?這裡還有大法官的解釋喔.. 馬英九總統大姊馬以南,擔任中化裕民健康事業 公司董事期間,中化裕民2005年至2006年參與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採購案,因馬英九時任台北市長,被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遭裁 罰交易金額同額罰款5836萬5935元。案經中化裕民提出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承審合議庭認為,本案裁罰的依據,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 「違反第9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但該條規定,716號解釋認為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的情形,且沒有設適當的調整機制,處罰已逾 越必要的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在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喔,還有【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違】,馬以南起碼還賺了5836萬5935元的交易額,叫她把賺的全罰出來叫做違憲,那名嘴上節目跑通告一集能賺多少,假設賺一萬好了,談個十集也才賺十萬,跑五個節目賺五十萬,馬這裡竟要名嘴賠他1000萬?天下寧有是理? 大家這裡只要再想想,檢察官早起訴過馬貪污特別費..像這麼骯髒到可怕的人渣事垃圾事,檢察官沒事。豈有名嘴在節目中必恭稱馬總統的,收人賣餿水油賺得給出的政治獻金,要賠他1000萬的道理呢? 綜上,我已經論證出馬總統若告名嘴,在特偵組都偵結出完報告他還繼續告,可能有觸犯刑法的誣告罪,最重七年以下的問題。這也是有網友提醒過我,要去看看馬總統告的是刑事,民事,還是民刑事一起告,如果沒告刑事,就不成立【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的誣告罪,這也是我先寫上篇,下一篇要討論的, 假如馬總統只想學財團兇惡的嘴臉,用索取巨額賠償恫嚇名嘴圈,使其產生白色恐怖與寒蟬效應,扼殺言論自由,提告求償根本不是目的,嚇唬台灣人才是的只提民事,又該如何解析呢? . [天地有政氣 ]部落格聯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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