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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續告女記者,需注意社會觀感與有無誣告罪的問題(上)
2015/07/24 10:02:08瀏覽477|回應1|推薦0

馬英九告陳敏鳳求償千萬 陳聲請調卷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即時報導
電視名嘴陳敏鳳爆料有電子業集資2億元政治獻金給馬英九選總統,馬對陳提告,求償千萬。陳敏鳳原本聲請傳喚大眾電信董事長吳清源、前立委劉文雄2人今天作證,但2人未到,陳敏鳳當庭表示捨棄傳喚他們,改聲請調查最高檢特偵組偵查馬英九政治獻金案的簽結卷證,以證明她所評論的是事實。
陳敏鳳因在「美麗島電子報」發文指電子業界在2007年有場12人的餐會,湊了2億元交給跟隨馬英九非常久的總統府辦公室主任康炳政,之後還一起聚餐,馬認為她說的並不是事實,因而提告求償,陳上次開庭請律師答辯,今天出庭強調,爆料內容有經過合理查證,她是聽劉文雄說的,有向吳清源查證,法官訂 9月3日上午再開庭。

陳敏鳳要的特偵組證詞,我幫她調來了

馬英九政治獻金案 查無不法簽結
馬英九總統被告發收取頂新集團不法政治獻金案,特偵組調查發現是媒體人周玉蔻與前國安會副秘書長張榮豐聊天時,張評論若頂新捐政治獻金頂多二億,其實頂新沒捐錢給馬,昨天依查無違法事證簽結。
特偵組調查頂新政治獻金案傳喚一百多人次、清查十餘萬筆資金往來細目,意外發現頂新集團魏應交、魏應充與黑心油品業者有異常資金往來,已發交彰化地檢署調查是否涉及不法。
此外,前立委劉文雄及名嘴陳敏鳳、立委段宜康指控電子大亨捐給馬二億元部分,特偵組查證發現是同一件事,陳敏鳳與段宜康的消息來源分別是劉文雄、某大教授,而劉文雄誤將前大眾電信吳清源的提議當成真實發生而以訛傳訛,昨天也一併簽結。
劉文雄證稱,二○一一年和吳清源餐敘時,吳告知曾二次捐錢給馬,一次是二億元,另一次沒講金額,但提到「地下室、車子送過去、有秘書」,錢交給康炳政…。
吳清源作證,馬第一任市長期間想認識科技界人士,由宣明智邀電子業吃飯,馬離去後,有人提議集資捐二千萬元給馬作當競選連任經費,席間聊到會不會被扁政府的 情治單位監聽、監控…,他提議若怕監控就將車開到地下室交錢即可,但後來各自捐款,他捐卅萬元,有拿到收據。二○○七年再度聚餐,他捐一百萬元給馬當選總 統經費,也有收據。

好的,假設馬英九有告名嘴刑事,那就不會成立,並且在特偵組把相關獻金的傳言來龍去脈查清楚後,馬繼續提告,更有可能涉及刑事上的誣告重罪,七年以下

刑法第 169 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邏輯是這樣

第一,當馬不知道名嘴指稱他收不法獻金是否有消息來源時,告人誹謗並請求民事侵權責任的賠償是可以的。可是一旦特偵組調查完結發表新聞並把結案報告上網後,這時就已經知道名嘴的指稱皆有扎實的消息來源,這時如果再告名嘴刑事誹謗,那就成立了【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的誣告罪。

我知道有人會不服氣:哪有"證明有消息來源"就誹謗罪一定不成立的?殊不知這就是誹謗罪的定義

第二,到底甚麼是誹謗罪?

依據刑法誹謗罪的定義: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但書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所以名嘴說(聽人說)馬收不法獻金,馬因(聽名嘴說)而告人以不實之事(聽人說)誹謗他,此時就要套入但書,名嘴對於馬所提告(聽人說)誹謗之事,能證明名嘴真的是【聽人說】的,那就不能處罰了。

第三,甚至可以再舉三個例證證明名嘴說的馬收不法獻金不會構成誹謗

1、我公開檢舉馬總統三筆不法競選經費

這篇談到馬疑涉三件不法獻金交代不清,一是林益世說的收陳啟祥6300萬政治獻金。2、是卓伯仲的1800萬,

彰化地院指出,卓伯仲受託為馬吳總統大選操盤彰縣選務,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挺馬人士在花壇鄉全國餐廳集結,以每人一萬元買一張餐券力挺馬吳,馬總統親臨現場與來賓逐一合照,募款所得卓伯仲先將一千萬元以不實發票核銷;競選結餘八百多萬元又以不實發票洗出,留作私人使用

3、李朝卿600萬餐盤錢

【李朝卿貪款流入馬吳總部案簽結】特偵組表示,根據馬吳競選總部負責辦理核銷人員說法,一○一年二、三月核算競選經費時,這筆六百萬元紀念餐盤的發票被退回,並未核銷,檢方認定馬吳兩人並不知情,亦未指示要求贈送餐盤。特偵組並指出,餐盤價值遠低於千元以上的餐券價格,加上餐盤印有馬英九肖像以及國 民黨總理孫文所題「奮鬥」二字,足見餐盤具有特定政治色彩,轉讓價值甚低。

第四,依照憲法平等原則,名嘴指稱馬收獻金不涉誹謗,因為在九把刀被邱毅告誹謗無罪案裡,檢方說九把刀罵邱毅,邱毅也常罵別人,依照平等原則不涉誹謗。現在名嘴指馬收獻金,但馬確實常常貪污特別費,貪污可比收獻金嚴重多了吧?說他收獻金哪有可能算誹謗呢?是說誹謗一個貪官收獻金嗎?

第五,還是憲法平等原則,馬受憲法保障除內亂外患罪,其它罪都不能辦他,但是他卻可以告別人所有的罪(含內亂外患),司法檢調還要去查去抓?這算哪們子憲法平等原則?

第六,叫做憲法比例原則,馬貪污市長特別費,辛苦八年也才貪了上千萬,豈有告一個名嘴就能賺一千萬的?這裡還有大法官的解釋喔..

馬英九總統大姊馬以南,擔任中化裕民健康事業 公司董事期間,中化裕民2005年至2006年參與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採購案,因馬英九時任台北市長,被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遭裁 罰交易金額同額罰款5836萬5935元。案經中化裕民提出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承審合議庭認為,本案裁罰的依據,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 「違反第9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但該條規定,716號解釋認為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的情形,且沒有設適當的調整機制,處罰已逾 越必要的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在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喔,還有【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違】,馬以南起碼還賺了5836萬5935元的交易額,叫她把賺的全罰出來叫做違憲,那名嘴上節目跑通告一集能賺多少,假設賺一萬好了,談個十集也才賺十萬,跑五個節目賺五十萬,馬這裡竟要名嘴賠他1000萬?天下寧有是理?

大家這裡只要再想想,檢察官早起訴過馬貪污特別費..像這麼骯髒到可怕的人渣事垃圾事,檢察官沒事。豈有名嘴在節目中必恭稱馬總統的,收人賣餿水油賺得給出的政治獻金,要賠他1000萬的道理呢?

綜上,我已經論證出馬總統若告名嘴,在特偵組都偵結出完報告他還繼續告,可能有觸犯刑法的誣告罪,最重七年以下的問題。這也是有網友提醒過我,要去看看馬總統告的是刑事,民事,還是民刑事一起告,如果沒告刑事,就不成立【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的誣告罪,這也是我先寫上篇,下一篇要討論的,

假如馬總統只想學財團兇惡的嘴臉,用索取巨額賠償恫嚇名嘴圈,使其產生白色恐怖與寒蟬效應,扼殺言論自由,提告求償根本不是目的,嚇唬台灣人才是的只提民事,又該如何解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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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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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4 19:45
版主跟教育部前小屁孩一樣的文字水準嗎?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