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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把波馬爆炸案與高雄氣爆相比,根本就是亂比!
2015/07/22 09:28:43瀏覽452|回應3|推薦0

聯合/從波士頓爆炸案談台灣的賠償之爭
聯合報社論
高雄氣爆賠償案在事件屆滿周年前夕達成協議,卅二名罹難者每人賠償一千兩百萬元,加上先前以各界捐款發放的八百萬元等,每名罹難者家屬獲得超過兩千萬元的賠償,剩兩戶仍未同意。與此同時,八仙塵爆的賠償問題則因為受害家屬唐美娜為捐款發言不當,引起外界議論,甚至有人揚言要索回捐款。

(中略)

台灣民間常見的「自救會」組織,其實是「自力救濟」年代的產物,其運作,往往因成員之間意見不一而難以達成協議。也因此,我們看到高雄氣爆案有家屬充滿感激,覺得「不知如何回報社會」;但也有家屬不斷抬高價碼,始終不接受。面對高雄氣爆及八仙塵爆之善後,政府若能借鏡他國經驗發展出較好的調解模式,將可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社會爭議,也減緩家屬之痛。畢竟,八仙塵爆的八死四百多傷,是社會共同的沉重之痛。(轉貼到此)

社論這裡是真正的亂比,

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嫌犯被判死刑
2015年05月16日
參與2013年4月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的嫌犯佐哈.查納耶夫,15日遭法院陪審團判處死刑。

波士頓爆炸案兇嫌除當場被打死的,剩下來也經陪審團一致同意注射毒針處死。但是台灣的高雄氣爆呢,告訴大家,可以去看份很好笑雄檢出的【高雄氣爆實錄】,語文能力有一點的,可以直接看起訴書,起訴的新聞說

高雄氣爆 榮化董事長等12人起訴
〔記者鮑建信、李欣芳、王榮祥/綜合報導〕高雄大氣爆造成卅二人死亡、三百廿一人輕重傷案,高雄地檢署昨天偵結,榮化董事長兼總經理李謀偉、養工處處長趙建喬等十二人,被依公共危險、業務過失致死等罪提起公訴。
高市長陳菊等5官員 不起訴
至於高雄市長陳菊、副市長劉世芳、消防局長陳虹龍、環保局長陳金德、勞工局長鍾孔炤等五人處分不起訴;副總統吳敦義、中油董座林聖忠則簽結。
起訴的被告分別為李謀偉、大社廠廠長王溪州、操作領班李瑞麟、控制室操作員黃進銘、值班組長蔡永堅、製粉課長沈銘修、華運領班黃建發、操作員洪光林、工程師陳佳亨、市府養工處處長趙建喬、前市府監工邱炳文(已退休)、前市府副工程司楊宗仁(已退休)。
排水箱涵包管線 3官員有責
起訴書指出,八十年間,被告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分別擔任市府工務局水工處工程員、副工程司和幫工程司,負責設計、監造與驗收等業務,並發包在二聖、凱旋等路口附近興建排水箱涵,由瑞城公司負責人蘇瑞德(死亡)以一千多萬元得標,並通知中油把管線往上遷移。後來瑞城施工時,管線尚未遷移就把箱涵蓋上去,當時負責監工、驗收的邱炳文、趙建喬、楊宗仁,涉嫌未依法制止或放水過關。
管線腐蝕破裂洩氣 32死321傷
今年七月卅一日晚上八點五十分,華運輸送丙烯予榮化大社廠,發現液壓異常情形,兩邊的職員卻未依正常保壓測試,檢查有無管線破裂外洩,也沒派人巡管,致使管線在加壓輸送後破裂,外洩丙烯高達十公噸。環保官員在十一點五十分,檢驗出丙烯外洩並通知榮化,但已來不及,九分鐘後發生爆炸,導致卅二人死亡、三百廿一人輕重傷,為高雄歷來最慘重的公安意外。
檢方指出,被告李謀偉、王溪州對於四吋管線嚴重腐蝕,未盡保養、維修之責,涉嫌怠忽職守,應負過失等責任。根據檢方透露,在傳訊李謀偉時,李辯稱榮化不需負管線維護之責,檢方當庭斥責李說:「你含著金湯匙出生,你能想像氣爆當天,有多少年輕人是工作到深夜下班,卻遇上這個厄運,永遠回不了家,你知道他們的家屬要承受多大的傷痛嗎?」李才回答:「若李長榮有錯,我願意負責。」

別說比去欣欣氣爆,瓦斯外管漏氣全是欣欣的責任,沒一個公務員或退休或死翹翹的公務員有責任了,光是這段話:李謀偉說管線不是他維護,卻被檢察官逼著翻供,扯些五四三的,像極了北韓或白色恐怖、黑幫私設刑堂叫小弟趕緊認一認的模樣,

「你含著金湯匙出生,你能想像氣爆當天,有多少年輕人是工作到深夜下班,卻遇上這個厄運,永遠回不了家,你知道他們的家屬要承受多大的傷痛嗎?」

這分明就是把高雄氣爆辦成江國慶般的冤案,但是李謀偉幹嘛那麼爽快的翻供呢?告訴大家,這些被起訴的,真害死了那麼多人,要比波士頓爆炸,人家那個是三人死 亡,台灣是它的十倍,死30多人,波士頓兇嫌都是處死,台灣的呢?業務過失致死,最重關五年,這個罪非常非常的輕,以至於雄檢兩手一攤,說不爽可以去修法呀。這些被雄檢指稱的兇嫌,我的老天爺,竟然是一天都沒被關過,社論竟敢拿來跟美國民主先進國家的波士頓爆炸案相比,就是因為雄檢辦高雄氣爆辦得跟江國慶案一樣(不管是冤死他,或是後來冤他媽媽,用一億國賠封口,就判陳肇敏等..ㄟ,根本不用起訴),人家受難家屬看不到真相,不能慰藉死者在天之靈,不願和解,自力救濟,想說這個背黑鍋的含著金湯匙出生,應該不耐關..讓李謀偉關得久一點,好老實把究竟..

究竟是誰才該負管線維修之責的元凶招出來

這樣也要被誣衊,被說成嫌封口費的1200萬(社論還去算出來都超過兩千萬了耶)太少,天下寧有是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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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26355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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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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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 12:55

亂比?版主知道什麼叫「亂」,什麼叫「比」嗎?

我兒亂比:自己去查注音。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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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 09:43

這個案子也很可議

彰化市代收賄案 「位不高權不重」無罪
2015-07-22 03:14:28 聯合報 記者何炯榮/員林報導
彰化市前市民代表李明杰任內涉嫌向市公所爭取裝LED路燈,事後收取廠商7萬1千元的工程回扣,檢察官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起訴;彰化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市代表並非「位極高,權極重」,對市公所沒有實質影響力,昨天判決無罪。
李明杰說,感謝法院還他公道。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說,檢方收到判決書後會研議是否上訴。檢察官說,無法理解合議庭法官思維,市民代表掌握市公所的預算生殺大權,怎麼會沒實質影響力?
2013年8月間,彰化地檢署根據檢舉查出彰化市前市民代表李明杰,涉嫌在2012年9月間向市公所爭取在彰化市埔西街裝設10支LED路燈,經費20萬多元,並向承辦人員施壓,要求須向新竹市晶亮公司採購。事後,傳出同年11月8日上午,晶亮公司魏姓業務在林姓白手套陪同下,到李明杰住處交付7萬1千元的工程回扣。

李明杰堅決否認,檢察官認為有串證、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檢察官偵查後,將李依貪汙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罪提起公訴。
合議庭表示,檢察官起訴指出李施壓的對象是市公所承辦人員,並非向市長施壓,而市長才是可做成決定之人,所以實質影響力不存在。另外,採購、裝置路燈都非市民代表的職務,所以不構成貪汙罪的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行為。因犯罪要件不符,有沒有收回扣,就無須再探究

難怪UDN異言堂有人好好的名字不取,取個【天譴彰化地院鬼判官】的名字了。不過我真正要談的是下兩個..

jun5238(jun5238) 於 2015-07-22 09:48 回覆:

賣頂新黑心豬油 判15年
2015-07-22 03:14:26 聯合報 記者魯永明、卜敏正、呂慧瑜/嘉義報導
去年造成社會恐慌的黑心豬油事件,嘉義法院昨天判決賣油給頂新正義的嘉義縣永成油脂等三家公司四名業者,十五年到八年不等徒刑,對個人及公司併科一億五千八百萬到四百五十萬罰金。業者都表示要上訴。
判決指出,久豐從九十六年起到去年九月,以豬油混入動物飼料油賣給頂新集團下的正義公司,數量一千七百餘公噸,金額四千五百餘萬元,並從強冠公司購入棕櫚油調配成強冠要求的豬油酸價規格後回賣;永成從一百年底到去年九月月間,購入豬油原料、淋巴碎油後,以製造飼料油脂的炸油鍋炸成豬油做基底,摻入回收油,賣給正義兩千四百餘噸,共六千八百餘萬元,都被正義做成食用油賣給下游廠商。
法院判決永成總經理蔡鎮州十五年、併科罰金兩千八百萬元,副總經理蔡耀鋐八年;久豐公司負責人邱飛龍十年、併科罰金四百五十萬元,負責廠務的邱麗品九年。
永成油脂及永成物料兩家公司及邱飛龍的久豐油脂公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永成油脂及物料開罰七千五百萬元及五千五百萬元,沒收犯罪所得六千兩百九十一萬餘元;開罰久豐一千萬元,沒收犯罪所得八十二萬餘元。

以及這個

頂新案律師問審判長 「要喝枇杷膏嗎」
2015-07-22 03:14:27 聯合報 記者何炯榮/員林報導
頂新從越南進口豬油案混油案,彰化地方法院昨天再度開庭審理,審判長吳永梁逐項提示檢辯雙方的證物內容。被告律師說,因雙方都已閱卷完畢,接下來應是言詞辯論,全案已接近尾聲。
合議庭提出的證物分成4大類,主要是檢方查扣的證物,也有律師提供對被告有利的證物,將近千件;除被告偵訊筆錄外,還包括大幸福報關和檢驗資料,頂新屏東廠的進貨、油槽動態表、出貨單據,頂新內部的用印規範等。
上午9時多開始,合議庭逐項提示,再由檢辯雙方決定是否要刪除不必要的證物,整個審理程序冗長;因審判長堅持逐項逐句提示,律師還開玩笑說「審判長要不要喝枇杷膏?」,審判長也笑回「沒關係,我有喝完膳」,是整場沉悶的審理程序中,難得的輕鬆對話

這個內容我還沒想好,不過我記得枇杷膏都是紙盒裝的,完膳我不知,應該也要有紙盒,如果說成茶葉,那總是有罐子裝的..好比郭瑤琪,要喝茶嗎?「我家裡已經有茶葉了」,這個案子到最後,郭瑤琪就判成貪汙罪要關八年。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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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 09:38

謝依涵案求償 媽媽嘴仍判賠
2015-07-22 03:13:45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林昭彰/連線報導
媽媽嘴咖啡店女店長謝依涵殺害老顧客陳進福、張翠萍夫婦,一審判她獨自賠陳的兩個兒子六百卅一萬元;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也應負雇佣人責任,昨天判謝女和公司連帶賠償六百卅一萬元,仍可上訴。
媽媽嘴老闆呂炳宏表示,尚未看到判決全文,不知道法院如何解釋連帶賠償的因果關係。他認為,當時謝依涵明顯就是開小差去犯案,不屬於執行咖啡店店長職務,怎麼可以用因果論把整件事跟公司扯在一起?他說,如果砂石車司機撞傷人,雇主須負連帶責任,如果司機是故意撞死人則屬犯罪行為,雇主當然無須負責,「這判決真的很奇怪,沒有辦法接受!」一定會上訴。
死者張翠萍的母親也請求民事賠償,高院認為咖啡店負責人呂炳宏及兩名股東是她的僱佣人卻沒盡責監督,也要負責,日前改判謝女及呂等四人連帶賠張母三百六十八萬元,全案仍在最高法院審理

這個判決很無理,第一,謝依涵連續多審都判死刑了,請那些發神經反廢死的別來聒噪,合當敘明

第二,被判罰的人既無不法,何來侵權行為?受害店主說的就很好了,開砂石車撞死人業者要連帶賠(所以好像有成立某種專門賠錢的組織),但是砂石車司機在路上殺人,怎麼業者要賠呢?像是新店氣爆,欣欣就全賠了死傷者與房東的所有損失,可沒死傷者叫大樓管委會賠錢呀?又,龔重安在小學校園殺女童,有叫國小賠錢的道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