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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述德誹謗馬英九圖利大巨蛋
2015/05/30 08:05:19瀏覽701|回應12|推薦0

大巨蛋案,李述德拒絕接受廉政會指控,他函復北市府應由政風處立即依法重行調查。他在回函中附帶一份個人聲明,針對廉政會調查報告中的十項指控逐一詳細駁斥。(回函與聲明請見如下連結:http://paulli8988.pixnet.net/blog),底下謹就李述德【有關台北市廉政會大巨蛋報告之聲明】所列對廉委會指陳事項十點駁斥,一一解析:

指陳事項一、馬英九與趙藤雄密會,達成刪除權利金之決定。

回應:
(一)馬趙並非密會,亦未決定免除遠雄權利金。
台北市大巨蛋議約小組與遠雄團隊,於民國93年6月17日至9月1日經過三階段共10次議約會議,對於各項議題之結論已達成共識,即將簽約。因此於9月20日安排雙方首長及主管禮貌性拜會,表達雙方高層之重視。當天拜會在市長會客室舉行,屬於公開行程,對外並不保密,現場雙方人數合計約十餘人,且包括協力廠商代表劉培森建築師在內,絕非馬市長與趙董事長密會,而且會面時間甚短,大約30分鐘,並未討論如權利金等合約內容。

但是在會議被曝光的錄音檔譯文中,李述德說:

==2004年9月23日BOT議約會議 第3階段第3次會議錄音檔==
9月20號的協商有一個結論
這個協商主要是 因為是重大議題
所以我(李述德)特別由
遠雄董事長跟市長(馬英九)
親自見面 營運權利金
都市計畫變更 做了一些這個這個
所以我們認為兩個擺到一起
不要一隻牛剝兩次皮
對市政府也不利
對他們(遠雄)也不利
這樣的一個邏輯之下
府裡的高層認為說
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

顯見幾點重大矛盾

第一,所以我(李述德)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馬英九)親自見面..可是李後來卻回應那是【雙方首長及主管禮貌性拜會】,特別見面與禮貌性拜會此為重大矛盾。

第二,親自見面 營運權利金 都市計畫變更 做了一些這個這個 所以... 府裡的高層認為說 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可是在李的回應說【絕非馬市長與趙董事長密會,而且會面時間甚短,大約30分鐘,並未討論如權利金等合約內容】,從【親自見面】【營運權利金】【都市計畫變更】【府裡的高層認為】等字眼,再再都與【並未討論如權利金等合約內容】大相逕庭。

我認為如果李述德這個回應的第一點是在說謊,那是針對廉委會指控其圖利大巨蛋的案子在說謊,這裡所說的一切都將成為日後呈堂證供。可見李述德確有圖利大巨蛋。

如果第一點回應沒說謊,那就是錄音檔在說謊,依照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當事人馬英九得知李述德錄音檔說謊日開始計算六個月內須提告,其中誹謗罪更是明定:

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李述德這段話是在2004年9月23日BOT議約會議裡對與會(含甄審委員與工作人員)人員公然說出來的..這就叫【意圖散布於眾】了。李述德說【所以我(李述德)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馬英九)親自見面】,以及【親自見面 營運權利金 都市計畫變更 做了一些這個這個 所以... 府裡的高層認為說 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那當然就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了。根據誹謗罪但書規定: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現在李述德自證當時所言為虛偽不真,那就不符合但書不罰之規定,而是該罰了。眾所周知,馬總統連小小一個名嘴說他如何,他都要千刀萬里追,民刑事一起告還求償一千萬,甚至不惜把個曾任府內高官,後來墮落到需至頂新噁油財團招搖撞騙的背信棄義無恥之徒說的話拿來當鐵證,也要告人

馬英九從未指示羅智強拜訪魏家祖厝,羅智強本人也已公開說明。總統府並強調,本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請周在法庭上拿出確切證據,正面接受司法檢驗。

現在李述德自證誹謗馬的證據確鑿,馬總統如不提告,反證李的這個回應的第一點是在說謊,馬總統確有

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馬英九)親自見面 營運權利金都市計畫變更 做了一些這個這個..府裡的高層認為說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

來圖利大巨蛋。

所以我說從李述德第一點回應可證:不是【李述德誹謗馬英九,圖利大巨蛋】就是【李述德誹謗:馬英九圖利大巨蛋】,沒圖利就是在誹謗,我想不出其他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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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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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30 08:53

呼,看到李述德回應之(三)才知道原來光是廉委會指控圖利的第一點,他就回了七大點,說穿了只是再回第一,是誹謗還是圖利。第二,該依促參法還是圖利罪。子曰,君子疾夫捨曰欲之而必為之辭,翻成大白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其他多說全是邪惡的。

補充廉委會指控十點,

1、應有權利金卻未收
2、刪除附屬事業收入填補公共建設虧損條文
3、市府放棄接管權
4、市府同意遠雄轉讓、出租營運資產
5、意圖改可當住宅使用
6、投資計畫書中財務明顯變動
7、撤換協力廠商
8、先期規劃廠商成為協力廠商
9、公告期間隱匿招商訊息,讓遠雄獨家投標
10、違法承諾遠雄變更都市計畫


jun5238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5/05/30 08:36

李述德回應之(二)收取權利金並非促參案的必要條件。
促參案權利金之收取係依個案特性,考量現金流量、民間合理投資報酬率、公共建設對外收費費率合理性、公共建設資產價值及其機會成本等試算後設定。換言之,收取權利金並非法律之強制規定。

李述德這段回應說得也挺好的,像是郝龍斌為了讓議員休會半年帶他們出國比賽,同樣羽毛的鳥天天飛在一起,那是以全力促成各式各樣的促參案為必要條件,因為只 要每過一個促參案,馬政府就會花給郝龍斌大筆獎金以資鼓勵,這筆錢除了不能學馬總統貪污特別費那樣直接揣入口袋,要拿去出國一天花20萬民脂民膏,或是兩 團就花光八百萬老百姓血汗錢都是可以的。或者如葉世文則是以財團有沒有帶一卡皮箱為必要條件,看是喬甄委或是得標後調高容積也沒問題。

可惜眾所皆知招標文件載明了要這筆權利金,招標時說要,後來改不要,這遠比招標時洩漏甄委名單嚴重多了吧?

內政部前部長余政憲,在南港展覽館貪污弊案中經檢察官指控洩漏評審委員名單,圖利得標廠商。最高法院昨(25)日依貪污罪,將他判刑2年,褫奪公 ...

簡單的說,雖然沒違促參法,卻犯了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圖利金額視招標前說要,得標後改成不要的金額而定(葉世文則是高竿許多,用增加容積率的方式,讓一般蠢百姓看不出來圖利金額)。所以這個回應我的回應是,

收取權利金雖非促參案的必要條件,但是招標書說要收,得標後改免收(又沒那卡皮箱),則是圖利罪的必要條件。

jun5238(jun5238) 於 2015-05-30 08:49 回覆:

李述德回應之3、4、5、6、7通通同2

(三)遠雄得標時就寫明要求「零權利金」。
合約中規定「零權利金」並未違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的規定與大巨蛋案北市府所公告招標須知的要求。「促參法」第11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換言之,民間機構在合約中依個案特性「記載」權利金項目,即已合於「促參法」的規定,至於權利金金額,得由雙方依個案特性約定,法律並無硬性規定。後來北市府與遠雄合約中,也的確依大巨蛋個案特性記載為「無營運權利金」。如果臺北巨蛋同意「零權利金」是違法,那麼民國93年高雄市政府巨蛋BOT案合約規定「零權利金」也該一樣違法,因為「促參法」是中央法律,全國一致,不可能是一國兩制。廉政會顯然誤解了「促參法」的規定,以致作出錯誤的結論。
(四)議約時是北市府主動要求「營運權利金」。
由於「營運權利金」並非「促參法」通案性的強制規定,而是依據個案特性決定。因遠雄所提權利金為零,北市府於議約初期主動要求「營運權利金」,要求遠雄基於企業回饋社會之目的、且對案件推動及社區支持皆有助益之原則下,請遠雄再行試算研議。其後遠雄初步提出以「股東權益報酬率」(「Return on Equity, ROE」達10%以上時,則在先行彌補虧損後,願提撥稅後淨利千分之一,作為營運權利金。但根據當時投資計劃書估算,遠雄營運50年期間稅後淨利約783億元,就算每年都達到提撥標準千分之一,41年營運期間每年營運權利金也不到200萬元。尤其「ROE 10%」與「先行彌補虧損」兩道門檻極高,市府議約小組認為前述遠雄提出的「營運權利金」方案,北市府實際能拿到權利金的可能性極低,並無實質意義。
(五)是議約小組要求遠雄具體強化公益回饋計畫並確實估算價值
市府議約小組為增進台北市及市民權益,要求遠雄提出公益回饋計畫的具體量化估算金額,後來經財務顧問估算,遠雄所提出每年回饋措施價值金額超過1.1億元,是原本估算營運權利金每年200萬元的55倍,約為每年營收2%,尤其遠雄不論盈虧都需回饋,而且是直接具體回饋市民,價值又更高,對臺北市與市民均較有利。
北市府認為,如果收取現金,則必須先繳庫,納入年度歲入後再編列歲出預算,不但徒增繁瑣程序,市民也無感。因此與遠雄商議後,將營運權利金改為強化回饋措施(如讓市府免費使用大巨蛋10天、遠雄本身舉辦活動時,提供5%門票給市府致送弱勢市民等等),不但實際回饋價值金額遠較原始營運權利金為高,更能讓市民有感。
(六)北市府爭取公益回饋造福市民,遠雄對北市府付出更多,何來違法圖利遠雄?
本案從公告招標、遠雄投標、議約到簽約,營運權利金都是零,無論馬市長與趙董事長見面前後,都沒有讓遠雄在「營運權利金」部分得到好處,廉政會豈有理由指控馬市長或北市府圖利遠雄?顯然廉政會並不瞭解,一個「看得到,吃不到」的營運權利金,已經被一個「看得到、也吃得到」的實質回饋措施取代了。北市府不但沒有圖利遠雄,反而為臺北市及市民爭取到更多、更實惠的權益。
(七)高雄巨蛋也無權利金,去年營收超過百億元,依廉政會標準應移送現任臺北市副市長林欽榮?
民國93年高雄市政府興建巨蛋時,亦與臺北大巨蛋一樣,未規定權利金,且政府還補助15億元(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出7.5億元)。同時如果廉政會認為臺北大巨蛋沒有權利金就是圖利廠商,那麼高雄巨蛋案涉及圖利廠商則更加嚴重。更何況臺北大巨蛋尚未完工,尚無圖利之結果,而高雄巨蛋現已興建完成營運多時,去年營收超過100億元,合作廠商已經獲利,圖利事證非常明確。尤其當年負責推動高雄巨蛋之首長與主管,為當時市長謝長廷及工務局長林欽榮,林前局長目前擔任臺北市副市長。廉政會應該依照相同標準,公開說明謝前市長與林前局長有無圖利廠商?應否移送偵辦?也請廉政會召集人柯市長問一問林副市長興建高雄巨蛋為何不要求權利金?
總而言之,馬趙並非密會,雙方也沒有密約,沒有營運權利金並不違反「促參法」,回饋計畫實際估算出來的價值遠遠超過遠雄原提營運權利金的額度,本人當時是為臺北市及市民爭取更大權益,絕對沒有圖利遠雄的動機或事實。

要言之,這裡該用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而不是啥促參法,招標說要,遠雄不給,這樣還敢給標?營運權利金是寫在招標書,哪是議約時由李述德與甄委主動要?5、6實在太扯以致於無法分析,原來李述德竟是憂國憂民的偉大政治家哩,第七點李述德可以去檢舉呀,就看特偵組辦過了的是要不要再辦,然後把這樁事一直擺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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