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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述德誹謗馬英九圖利大巨蛋
2015/05/30 08:05:19瀏覽700|回應12|推薦0

大巨蛋案,李述德拒絕接受廉政會指控,他函復北市府應由政風處立即依法重行調查。他在回函中附帶一份個人聲明,針對廉政會調查報告中的十項指控逐一詳細駁斥。(回函與聲明請見如下連結:http://paulli8988.pixnet.net/blog),底下謹就李述德【有關台北市廉政會大巨蛋報告之聲明】所列對廉委會指陳事項十點駁斥,一一解析:

指陳事項一、馬英九與趙藤雄密會,達成刪除權利金之決定。

回應:
(一)馬趙並非密會,亦未決定免除遠雄權利金。
台北市大巨蛋議約小組與遠雄團隊,於民國93年6月17日至9月1日經過三階段共10次議約會議,對於各項議題之結論已達成共識,即將簽約。因此於9月20日安排雙方首長及主管禮貌性拜會,表達雙方高層之重視。當天拜會在市長會客室舉行,屬於公開行程,對外並不保密,現場雙方人數合計約十餘人,且包括協力廠商代表劉培森建築師在內,絕非馬市長與趙董事長密會,而且會面時間甚短,大約30分鐘,並未討論如權利金等合約內容。

但是在會議被曝光的錄音檔譯文中,李述德說:

==2004年9月23日BOT議約會議 第3階段第3次會議錄音檔==
9月20號的協商有一個結論
這個協商主要是 因為是重大議題
所以我(李述德)特別由
遠雄董事長跟市長(馬英九)
親自見面 營運權利金
都市計畫變更 做了一些這個這個
所以我們認為兩個擺到一起
不要一隻牛剝兩次皮
對市政府也不利
對他們(遠雄)也不利
這樣的一個邏輯之下
府裡的高層認為說
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

顯見幾點重大矛盾

第一,所以我(李述德)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馬英九)親自見面..可是李後來卻回應那是【雙方首長及主管禮貌性拜會】,特別見面與禮貌性拜會此為重大矛盾。

第二,親自見面 營運權利金 都市計畫變更 做了一些這個這個 所以... 府裡的高層認為說 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可是在李的回應說【絕非馬市長與趙董事長密會,而且會面時間甚短,大約30分鐘,並未討論如權利金等合約內容】,從【親自見面】【營運權利金】【都市計畫變更】【府裡的高層認為】等字眼,再再都與【並未討論如權利金等合約內容】大相逕庭。

我認為如果李述德這個回應的第一點是在說謊,那是針對廉委會指控其圖利大巨蛋的案子在說謊,這裡所說的一切都將成為日後呈堂證供。可見李述德確有圖利大巨蛋。

如果第一點回應沒說謊,那就是錄音檔在說謊,依照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當事人馬英九得知李述德錄音檔說謊日開始計算六個月內須提告,其中誹謗罪更是明定:

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李述德這段話是在2004年9月23日BOT議約會議裡對與會(含甄審委員與工作人員)人員公然說出來的..這就叫【意圖散布於眾】了。李述德說【所以我(李述德)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馬英九)親自見面】,以及【親自見面 營運權利金 都市計畫變更 做了一些這個這個 所以... 府裡的高層認為說 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那當然就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了。根據誹謗罪但書規定: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現在李述德自證當時所言為虛偽不真,那就不符合但書不罰之規定,而是該罰了。眾所周知,馬總統連小小一個名嘴說他如何,他都要千刀萬里追,民刑事一起告還求償一千萬,甚至不惜把個曾任府內高官,後來墮落到需至頂新噁油財團招搖撞騙的背信棄義無恥之徒說的話拿來當鐵證,也要告人

馬英九從未指示羅智強拜訪魏家祖厝,羅智強本人也已公開說明。總統府並強調,本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請周在法庭上拿出確切證據,正面接受司法檢驗。

現在李述德自證誹謗馬的證據確鑿,馬總統如不提告,反證李的這個回應的第一點是在說謊,馬總統確有

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馬英九)親自見面 營運權利金都市計畫變更 做了一些這個這個..府裡的高層認為說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

來圖利大巨蛋。

所以我說從李述德第一點回應可證:不是【李述德誹謗馬英九,圖利大巨蛋】就是【李述德誹謗:馬英九圖利大巨蛋】,沒圖利就是在誹謗,我想不出其他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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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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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30 10:46

指陳事項十、大巨蛋是文化體育園區,商業設施不屬建設目的,大巨蛋與附屬事業比重倒置?
回應:
(一)大巨蛋無附屬商業設施難吸引廠商投資興建。
大巨蛋是公共建設,並非主要營利來源;若無附屬商業設施,亦難吸引廠商投資興建,且其他國家大型體育場館亦多採用此模式。
(二)大巨蛋招標須知一開始就明定有商業設施,目的是挹注本業。
根據「促參法」財務試算方式計算結果,大巨蛋自償率小於1,投資回收不易,因此在北市府招標須知中,就已規定允許得標廠商興建「多功能之大型室內體育館及其附屬設施」,附屬事業係指「本案大型體育館以外之開發經營事業」,而附屬事業興辦目的為挹注本業。
(三)北市府主要考慮綜合績效。
與遠雄合約第9.5條也載明,附屬營運事業之財務效益,係納入大巨蛋整體營運績效中,主體與附屬設施綜合營運與財務績效才是北市府的主要考量所在。
(四)大巨蛋與其他BOT案相比並無比重倒置。
大巨蛋本業占四成,附屬事業占六成,如與其他重大BOT案相比,大巨蛋絕無比重倒置問題。例如高雄巨蛋亦有附屬事業,但仍由政府補助15億元(中央與高雄市政府各出7.5億元)。
(五)「促參法」中並未規定附屬事業應有比例。
一個BOT案的附屬事業占比應該多少才算合理,基本上要看個案而定,無法一概而論。「促參法」中也無強制規定。因此,大巨蛋案並沒有輕重倒置問題,更沒有違法圖利問題。

明明就是在掛羊頭賣狗肉,一面說商業設施挹注大巨蛋,一面又把草約有關條文刪除掉,真是錯亂的可以。綜上李述德的回應與我的再回應,可知這裡頭只缺一卡皮箱,就會成立貪汙,在沒一卡皮箱前則是圖利,可是圖利罪又是結果犯,遠雄大巨蛋蓋到一半,就算蓋完,也要等營運五十年到七十年才能計算圖利金額,哪是?BOT促參獎金馬政府卻是早就花下,郝龍斌還拿來應市議會決議帶同議員們天天在天上飛遍全世界出國比賽,一個休會就將近半年,這群議員機照飛,40萬民脂民膏照領,不亦快哉?那個利早就計算出來,還發成獎金,獎金還給郝龍斌出國用,一天可花20萬,兩團花光八百萬,沒有圖利結果,哪來獎金呢?

附次,按特偵組不起訴黃上將圖利將軍宅一案,計算圖利日是從交屋起算,可不是等到20年後賣掉賺一億才算,可知只要BOT合約生效,遠雄控有大巨蛋工地時就算完成圖利結果了。

李述德想叫政風處重查,政風處歸廉政署管,眾所皆知遠雄趙藤雄行賄葉世文,法院都判刑了,廉政署查去的69箱資料都還沒查出來呢,這樣大家明白沒?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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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30 10:29

指陳事項九、建築師徐少游與羅興華參與市府先期規劃工作,依法應不得成為遠雄之協力廠商。
回應:
(一)大巨蛋案應適用「促參法」而非「政府採購法」,廉政會對於相關法律適用之認定,已有誤會。
(二)羅興華建築師並非「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委託規畫服務契約」之契約當事人,本不受該契約約定之限制。縱然假設建築師徐少游與羅興華真有違反其與北市府之契約約定,其等除各自依法負責外,亦與本案議約過程無關。

真是太離譜了,自己設定規格在自己得標或參與得標,根據奇摩知識家查得

採購法屬法律位階,依其第3條後段規定,對政府採購事項有優先適用,採購法未規範時,依其他法律;但關於促參案件(BOT),除廠商甄選程序外,餘以促參法優先適用。

還是要依採購法啦。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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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30 10:24

指陳事項八、北市府涉嫌隱匿「開發量上限定義變更」之重大資訊,依法應延長等待期卻未延長,使遠雄得以獨家投標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
回應:
(一)有關開發量體上限定義變更疑義,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已曾於民國99年12月09日於該局網站公布新聞稿澄清及說明。
(二)依該局說明內容,本案92年12月26日上網公告辦理招商,依據申請須知第3.5.2條規定,申請人可於93年3月19日前提出書面疑義,截至93年3月19日前計有3家廠商向市府提出本案書面疑義,相關疑義均分別以正式函文回覆各家廠商並公告於工程會網站補充說明(93年4月15日),其中領標人請求釋疑事項均於公告中,明確標示連結至臺北文化體育園區籌備處網站下載。該等釋疑內容,均屬公開資訊。各家廠商對釋疑結果,並未曾再提出異議,故相關作業均符合招標公平性。

新聞在此

 隱匿超優惠條件打退其他廠商 遠雄「零營運權利金」得標

大巨蛋案於2003年12月30日正式公告上網,表示開發量體限制「總樓地板面積上限為9萬6千坪,其中大型室內體育館不小於3萬5千坪」,也等於剩下的樓地板面積為6萬1千坪
游藝解釋,依照建築界的慣例,停車場與機電設施等,會包含在總樓地板面積內,但當時與遠雄合作參與投標的建築師劉培森發函向市府詢問,市府回應停車場等設施另計,也等於6萬1千坪皆可作為商業使用
但游藝指出,當時也有另家廠商「洪鼎」詢問了同樣的問題,市府卻不回應,直到結標前兩天才公告上述開發量上限的變更內容,造成僅有遠雄一家投標的結果,遠雄亦以「零營運權利金」的條件得標,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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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30 10:16

指陳事項七、甄審過程中遠雄曾宴請甄審委員,並與委員疑有290萬元金錢往來,涉影響更換協力廠商為HOK的決議。
回應:
(一)三年前地檢署對本案業已「查無具體事證」簽結在案。
針對此一指控,臺北地檢署於2012年已因「查無具體事證」簽結。廉政會調查大巨蛋案,已有數月之久,何以連本案早已簽結三年皆無所悉?
(二)委員個人行為與北市府議約結果無關。
此一指控不論真假,都只涉及甄審委員個人行為,與北市府議約結果無關。
(三)影響更換協力廠商關鍵是工程會三度撤銷北市府不同意變更協力廠商及宣布流標之決議。
北市府最後同意更換協力廠商為HOK的關鍵,在於行政院工程會曾連續三度撤銷北市府不同意變更協力廠商及宣布流標之決議,北市府最後只得被迫依照當時主管機關指示,續予辦理甄審會議,始同意遠雄更換協力廠商並與之繼續議約。

相關新聞在此..

廉委調查報告書中,列出多項和遠雄解約的理由,包括遠雄董事長趙藤雄2005至2006年間,兩度在馥園餐廳宴請甄審委員陳錦賜、曹壽民與吳光庭,其中陳錦賜帳戶還出現290萬元不明資金。此案曾被護樹團體舉發,但後來檢察官認定無法證明這是不法所得,不過廉政委員仍將此列入解約理由。昨《蘋果》未取得陳錦賜、曹壽民與吳光庭回應。
舉發此案的松菸護樹志工團政策組長游藝昨說,得到訊息遠雄疑似設宴收買甄審委員,向檢調舉發後查出雙方有吃飯和陳錦賜戶頭有錢,但檢調未追出金錢來源,也無法證明雙方吃飯有什麼交易,還要求舉發人提更多事證,但他們非檢調無能為力。

如果是一路走來始終如一,一生清廉眼裡揉不進一粒沙的人來說,這樣甄委的評決叫毒樹毒果,哪有像李述德這樣照用不誤,還說是委員個人行為與北市府議約結果無關,這不像是站在賊的一邊嗎?在南港展覽館弊案,收一點點錢的甄委一堆,現在還通通關在牢裡咧

評審委員郭永傑等七人,因收受郭銓慶五十至兩百萬元不等賄款,判刑七年兩個月至八年不等..

法院認定涉及收賄的七人,分別是逢甲大學建築系副教授鄭聰榮判 八年、台北科技大學副教授王隆昌七年八個月、成功大學建築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江哲銘七年兩個月、淡江大學建築系副教授周家鵬七年六個月、中國文化大學都市計 畫系教授陳博雅七年六個月、逢甲大學土木系副教授郭永傑七年六個月、成功大學都市計畫學系副教授王振英七年六個月;鄭聰榮等七人均褫奪公權五年,不法所得 要追繳沒收。法院認為,依據得標的力拓公司帳冊及承辦人員證詞,七名評委的確收賄。判決書指出,郭永傑等人為人師表,在國家重要採購案中利用職務求一己之私,開標前私受得標廠商力拓賄款,且無悔意,惡行非輕,刑期最重為收兩百萬的鄭聰榮判八年,收五十萬的江哲銘判七年兩個月最輕。

收兩百萬要關八年,其他大家自己想。


狐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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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30 10:08
敲碗通常是在要飯,版主想到什麼新用途嗎?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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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30 10:08

指陳事項六、甄審委員並未嚴格把關,當時遠雄變更協力廠商後應該宣告重新招標。
回應:
(一)北市府當時不同意變更協力廠商及宣布流標並擬重新招標。
民國94年1月間遠雄變更協力廠商後,北市府嗣經甄審會決議不同意變更協力廠商及宣布流標,並準備辦理重新招標事宜。
(二)遠雄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三度申訴並向法院聲請提假處分,北市府須遵守工程會撤銷市府決議之效力。
但遠雄立即向工程會三度申訴,並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北市府重行招標。後來工程會連續三度撤銷北市府不同意變更協力廠商及流標之決議,由於當時工程會為促參法第5條明訂之主管機關,北市府只得據以與遠雄辦理後續之甄審、議約事宜。

這段我已經寫過【過程證明馬沒圖利?可惜圖利罪是「結果犯」】加以解析了,從事後馬與遠雄巴弟巴弟看來,這若不是在打假球,甚麼才是?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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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30 10:04

指陳事項五、本案土地分區在公告時原不能當「住宅」用,變成市府承諾事項協助遠雄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意圖變成可當「住宅」使用。
回應:
(一)北市府協助事項只具宣示意義。
北市府與遠雄合約中第4條已明定「乙方(遠雄)不得因協助事項之不能成就而對甲方(北市府)為任何主張或減免責任」,因此北市府對遠雄的協助事項只具宣示性意義,並非法律上的責任。
(二)遠雄辦理都更仍須由主管機關審核決定,市長無權駁准。
而且合約第4.3條也規定乙方(遠雄)「辦理都市計劃變更時,甲方(北市府)於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將協助乙方(遠雄)與相關政府機關進行協調或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因此北市府所允諾的協助,均在「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遠雄如辦理都更,仍需依規定向業務單位申辦,並由業務主管機關進行審核決定,市長本身並無准駁的權限。廉政會的指控,顯然是誤解法律的結果。

都說少了卡皮箱咩,但是除非是白癡,沒人相信葉世文說的1,喬甄委。2,變更都市計畫的增加容積,只是在宣示而已。在台灣只要沒那麼白癡的,誰不知道甚麼委員甚麼開會,都是像李述德同甄委們開的議約會議一樣,是反過來的..主席與甄委無權准駁,怕是只有李述德自己不那麼知道。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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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30 09:59

指陳事項四、依「促參法」規定,營運資產不得轉讓或出租,但合約載明遠雄經北市府同意,得出租或轉讓營運資產?
回應:
(一)廉政會對「促參法」解釋錯誤。
「促 參法」第51條第2項已明文規定:「民間機構因興建、營運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非經主辦機關同意,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換言之,「促參法」並 不禁止民間機構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而前提是須經主辦機關同意,廉政會此處法律見解又與「促參法」明文規定不符。
(二)北市府可就整體權益裁量。
商場出租或融資是營運實務上可能的需要,但依據合約內容有兩項前提:第一,須不影響本計劃正常運作;第二,須經北市府同意後,始得進行。因此北市府保有准駁權利,可就整體效益與北市府權益進行裁量。
(三)兩項前提確保北市府權益不受損。
尤其合約中規定之轉讓,須「不影響期滿移轉下附條件」才可轉讓,且如對融資機構設定負擔,「其所取得資金僅得用於本計劃之執行」,顯然北市府權益並未受損。
(四)遠雄合約比母法更嚴格。
同樣的,北市府與遠雄的合約,並未違反「促參法」,反而比母法更嚴格,何來圖利遠雄之有?

這是李述德對圖利罪的解釋錯誤,

市府公告之興建營運契約草案,其規定:「3.4.2.18:乙方所取得之營運資產,於不影響本計畫之正常運作及期滿移轉,並訂有償債計畫或設立償債基金會 辦法之情形下,經甲方同意後,得設立負擔於融資機構,其所取得資金僅得用於本計畫之執行。」(證物一、二),然市府在議約階段,竟然於合約第 3.4.2.16改為「乙方所取得之營運資產,於不影響本計畫之正常運作並經甲方之同意後,乙方得:(1)出租。(2)不影響期滿移轉下,附條件予以轉 讓…」

還是招標前說,與得標後的不同,只是這次反過來,招標前說不可,得標後改成可,這樣就滿足葉世文拿完一卡皮箱後,可以1、喬甄委。2、增加容積率的第2點,增加得標者的權益了,少了一卡皮箱,永遠只能說成圖利。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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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30 09:23

指陳事項三、市府放棄接管權,違反促參法第53條第二項。
回應:
(一)「促參法」對接管權有明定,北市府更未放棄接管權。
「促參法」第52條規定,如有施工進度落後等各項重大情事發生,融資機構與保證人,需經由主辦機關同意後,方得暫時接管。且依據第53條規定,主辦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而北市府與遠雄合約第13.3條就是根據「促參法」第52條規定,明定融資機構「經甲方(即北市府)同意後」,才得自行或擇定其他機構暫時接管,因此北市府從未,也不可能在合約中放棄接管權利。
(二)大巨蛋合約不能推翻促參法強制規定。
尤其根據「促參法」第12條規定,雙方權利義務適用法令的優先順序為「促參法」、投資契約、民法。因此大巨蛋合約效力低於「促參法」,更不可能以合約內容推翻「促參法」的規定。
(三)廉政會牽強附會又一例。
北市府在合約中既未放棄接管權,即未違法,何來市府違法圖利遠雄之有?這又是廉政會調查報告牽強附會的一例。

這段真是太掰了,草約說:「乙方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時,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融資機構:1. 由甲方自行或與融資機構協商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暫時接管乙方或繼續辦理興建營運。...」可是議約時刪除,然後李說:【北市府與遠雄合約第13.3條就是根據「促參法」第52條規定,明定融資機構「經甲方(即北市府)同意後」,才得自行或擇定其他機構暫時接管】就是沒放棄了,可是這條說的明明是要遠雄經市府同意後才得自行或擇定別人接管,也就是遠雄主動,市府被動,遠雄不動,市府沒得動。李述德辯稱促參法已有強制規定了..

促參法第53條:「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可是貪汙治罪條例也有對圖利罪的規定呀,幹嘛貪汙圖利的贓官還是滿街路?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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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30 09:06

指陳事項二、議約過程將「附屬事業收入應填補公共建設虧損」條文刪除,違反「促參法」第27條規定。
回應:
(一)合約草案原訂條文並無實質意義,因「促參法」對附屬事業之收支已有明確規範。
根據「促參法」第27條第3項規定,主體事業與附屬事業本來就都規範在同一投資契約內,附屬事業所得收入依法必須計入公共建設之整體財務收入中,不能分開。
北市府與遠雄合約第9.5條也明定乙方(遠雄)從事附屬營運事業,應遵守「大型室內體育館收支與營運附屬事業專責部門收支科目分列」。合約內也規定大巨蛋要成立專案公司,該公司每年須辦理營運績效評估,而北市府握有財務檢查權。
(二)廉政會忽視促參法的強制規定。
顯然北市府透過合約即可控管專案公司之財務營運績效,合約中不需就此特別強調。可見廉政會似乎不瞭解「促參法」的強制規定,高估並誤解了合約這個條文的必要性。

完全沒解釋人家的問題:【公告草約所規定 「 台北市大型室內體育館虧損時,應以營運附屬事業之盈餘填補之。但營運附屬事業虧損時,不得以大型室內體育館營運收入填補之。」刪除。使附屬事業係為原先用以支持大型室內體育館之公共事業之目的完全改變】

要言之,附屬事業賺的錢要優先來填大巨蛋營運虧損,招標前說要,得標後又如同增加容積率那樣的改為不要,大巨蛋虧自己的,附屬事業他賺他的..又沒那卡皮箱,這不是圖利,甚麼才叫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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