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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30 08:05:19瀏覽732|回應12|推薦0 | |
大巨蛋案,李述德拒絕接受廉政會指控,他函復北市府應由政風處立即依法重行調查。他在回函中附帶一份個人聲明,針對廉政會調查報告中的十項指控逐一詳細駁斥。(回函與聲明請見如下連結:http://paulli8988.pixnet.net/blog),底下謹就李述德【有關台北市廉政會大巨蛋報告之聲明】所列對廉委會指陳事項十點駁斥,一一解析: 指陳事項一、馬英九與趙藤雄密會,達成刪除權利金之決定。 但是在會議被曝光的錄音檔譯文中,李述德說: ==2004年9月23日BOT議約會議 第3階段第3次會議錄音檔== 顯見幾點重大矛盾 第一,所以我(李述德)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馬英九)親自見面..可是李後來卻回應那是【雙方首長及主管禮貌性拜會】,特別見面與禮貌性拜會此為重大矛盾。 第二,親自見面 營運權利金 都市計畫變更 做了一些這個這個 所以... 府裡的高層認為說 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可是在李的回應說【絕非馬市長與趙董事長密會,而且會面時間甚短,大約30分鐘,並未討論如權利金等合約內容】,從【親自見面】【營運權利金】【都市計畫變更】【府裡的高層認為】等字眼,再再都與【並未討論如權利金等合約內容】大相逕庭。 我認為如果李述德這個回應的第一點是在說謊,那是針對廉委會指控其圖利大巨蛋的案子在說謊,這裡所說的一切都將成為日後呈堂證供。可見李述德確有圖利大巨蛋。 如果第一點回應沒說謊,那就是錄音檔在說謊,依照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當事人馬英九得知李述德錄音檔說謊日開始計算六個月內須提告,其中誹謗罪更是明定: 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李述德這段話是在2004年9月23日BOT議約會議裡對與會(含甄審委員與工作人員)人員公然說出來的..這就叫【意圖散布於眾】了。李述德說【所以我(李述德)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馬英九)親自見面】,以及【親自見面 營運權利金 都市計畫變更 做了一些這個這個 所以... 府裡的高層認為說 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那當然就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了。根據誹謗罪但書規定: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現在李述德自證當時所言為虛偽不真,那就不符合但書不罰之規定,而是該罰了。眾所周知,馬總統連小小一個名嘴說他如何,他都要千刀萬里追,民刑事一起告還求償一千萬,甚至不惜把個曾任府內高官,後來墮落到需至頂新噁油財團招搖撞騙的背信棄義無恥之徒說的話拿來當鐵證,也要告人 馬英九從未指示羅智強拜訪魏家祖厝,羅智強本人也已公開說明。總統府並強調,本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請周在法庭上拿出確切證據,正面接受司法檢驗。 現在李述德自證誹謗馬的證據確鑿,馬總統如不提告,反證李的這個回應的第一點是在說謊,馬總統確有 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馬英九)親自見面 營運權利金都市計畫變更 做了一些這個這個..府裡的高層認為說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 來圖利大巨蛋。 所以我說從李述德第一點回應可證:不是【李述德誹謗馬英九,圖利大巨蛋】就是【李述德誹謗:馬英九圖利大巨蛋】,沒圖利就是在誹謗,我想不出其他可能了。 . [天地有政氣 ]部落格聯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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