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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 談文化更論決心
2016/06/01 19:45:48瀏覽566|回應0|推薦11

新政府今日就職,文化部新任部長鄭麗君女士,先前以準閣員的身分發表首次新聞稿時,特別提及要在一年內制定文化基本法,重新再造文化治理體系。若能藉由文化基本法的制定,來進一步確立文化藝術在國家整體發展中的角色與重要性,將可對台灣文化發展面貌帶來深遠影響。

回顧推動文化基本法立法的過程,早在1994年,文建會就曾宣佈要推動名為文化藝術基本法的法案。文化部成立前後的2011年至2013年間,民間與官方多次提出了文化基本法立法構想,並研擬草案舉辦公聽會,草案條文歷經幾次版本的演變,最後無疾而終,迄未完成立法。

基本法屬於原則性、政策方針型的規範,條次不多,但立法過程,必需進行聚焦,以整合出高度共識,來滿足社會價值觀點、專業長遠發展需要,並獲得行政部門的支持和資源配置。就文化基本法而言,各界對於基本法存在的意義、應涵蓋之範疇與執行層面等,都是長久以來不斷被關切探討的課題。

近二十年來,隨著社會快速變遷,各藝文領域事務,幾乎均已漸次訂定相關法令規章,以從組織設置、資產保存、促進發展、管理機制等層面,來健全文化藝術發展環境。若從20131114日最近一版的文化基本法草案,總計十七條的條文整體觀之,多數文化部主管法規的立法旨意及重要精神,已被統整於該草案中,但更積極的部分,則是關於文化事權及資源的整合,以及國家資源投入於文化經費的保障。

儘管如此,推動文化基本法立法時,仍有值得留意與思考之處。首先,在統合行政院各部會文化支出用途預算方面,未來應能確實發揮盤點各部會資源及統籌運用的功能。由過去幾年的經驗來看,文化事務之推動,的確長期處於相對弱勢的位置,因而,在設想基本法條文的同時,應併同思考執行層面問題,拉高協調窗口、機制,以及各部會參與的層級,才可能有積極成事的機會。

而就文化預算的保障來看,現行草案框列出文化預算的法定額度,明定各級文化主管機關文化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1.7%。文化預算額度門檻入法,將會是對藝術文化發展經費的重要突破,未來,除應定期評估這樣的額度是否足夠因應發展所需,更應確保行政單位履行法定責任,從國家整體預算調控上,落實各年度預算編列。

再者,對於擴大財源方面,政府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資產維護、文化藝術扶植、、文化人才充實、文化設施營運及文化交流等相關事項之構想,立意良善,惟應有充裕的財源和累積。文化發展基金的設置,在部分地方政府或有成功案例。然而,文化部的政策任務與縣市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並不相同,再加上,由各縣市政府和中介組織自籌財源,籌措的能力和條件差異甚大。如果文化藝術的扶植、國家級場館的文化設施和人才培育等,必須全然仰賴該基金,那麼財源的穩健性,應該再行審慎思考。

從文建會到文化部時期三十五個年頭的累積,由文化建設到文化力的厚植,現階段的台灣,在文化政策各個範疇的運作上,相信已有足夠的經驗來探討文化基本法的立法,以進一步從國家發展高度,展現文化藝術的扎根與永續推動的決心。現下推動文化基本法所揭櫫的宣示意義,表達了政府單位對於推動文化事務的支持。若是立法通過,不啻是個向前邁進一大步的契機;即便未通過,藝文事務的推展,仍可「即刻上路」。

推動文化基本法是口號、框架,還是決心?期待文化部接下來的實質作為展現!

(本文轉載自2016/5/20中國時報藝術外一章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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