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9/09 11:07:41瀏覽573|回應0|推薦1 | |
卅多歲的狼父,因離婚妻子死亡而取得女兒監護權,卻從女兒十歲起,平均每周性侵一次,若有不從即加以掌摑,時間長達一年半,直到被兒子意外看到才讓獸行曝光。台南地方法院昨依妨害性自主罪,採一罪一罰原則,判有期徒刑四九六年八月,應執行十八年。 這名住在台南縣的狼父,具國中學歷,與妻結婚五年,育有一子一女,八十九年雙方因個性不合離婚後,原約定男方取得兒子監護權,女方負責監護女兒。但九十一年間,因女方生病死亡,當時才三歲多的A女遂被帶回與父親、哥哥、祖父同住。 九十六年九月間起,狼父在自家住處利用每周三中午、或假日時期性侵女兒,每周至少一次,若有抗拒、掙扎,則出手掌摑、或徒手毆打女兒背部,有時甚至還命令女兒為其口交。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統計,若以每周一次換算,被告所犯獸行至少有六十九次,被害人一直不敢張揚,直到九十八年一月廿五日下午,被告兒子無意間撞見父親在房間內要非禮妹妹,向同學說出內心話,才由同學母親向學校反映;經台南縣性侵害防治中心、警方介入處理,將被告依法究辦。 本案在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時,被告一直否認犯案,甚至還點名要充當證人的兒子到庭接受詰問,其兒子則向法官表明難以啟齒,且他現在還和父親住在一起,因此拒絕到庭陳述;法官遂駁回被告辯護人的聲請,並強調證據已經明確,不必要再調查證人說詞。 合議庭認為被告子女不可能陷害生父,加上事件曝光後三天,警方在A女下體採集到少許殘留的男性精液,雖無法比對DNA,但法官認定A女沒有說謊,遂採一罪一罰原則,判被告每罪七年二月,總刑期四九六年八月,應執行十八年。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吳勇輝表示,新法規定,雖一罪一罰定罪,惟被告最多只能服卅年有期徒刑,但考量如殺人罪刑期,很多案例都低於廿年,妨害性自主罪如果高於殺人罪,有違刑法本意,因此本案法官認為被告只應執行十八年就夠了。 依妨害性自主罪,採一罪一罰原則,判有期徒刑四九六年八月,讓社會高興高興一下,應執行十八年野讓人權團體也與有榮焉,三分之一約六至七年假釋戴腳環被告和被告辯護人也大功告成,監牢也獲得疏解,立法從嚴,執法從寬。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