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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3 23:51:18瀏覽823|回應0|推薦0 | |
徵地和拆遷過程看不到公民參與的影子,那麼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了,徵地和拆遷過程看不到公民參與的影子,政府亂徵地和拆遷造成財團或富人受益,被徵地和拆遷平民一夕之間變窮,若因徵地和拆遷平民也能受益,人人樂於被徵地和拆遷,貧富不因此懸殊,社會自然惠和諧。 越南經驗告訴我們,如果規劃、徵地和拆遷過程看不到公民參與的影子,那麼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了。 從山東棗莊呂錫珍到安徽巢湖呂二祥,從上海閔行顧鳳芳到北京海淀席新柱,從內蒙古赤峰王娜到福建泉州何全通,從四川成都唐福珍到江蘇東海陶興瑤父子,全國各地層出不窮的自焚悲劇將徵地拆遷的不正義不斷推向風口浪尖。據4月8日《南方周末》報導,經記者多方查證,發現即使拆出人命,官員仕途也未受絲毫影響。 不可否認,徵地拆遷引起的一系列悲劇成為了現如今“和諧社會”的最大毒瘤。究其根源,是作為利益相對方主體的被拆遷人在徵地拆遷賠償中話語權的缺失,使得其在拆遷不正義面前,只能用生命的燃燒來發出一丁點聲音,希望能夠捍衛自己和家人的生存和尊嚴。而在拆遷不正義的背後,則是徵地拆遷過程中的不透明和不公正,無論是對“公共利益”界定的不透明,或是對“賠償標準”估價的不公平。 然而,正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徵地過程中正當的公眾參與則是對此不透明和不公正的最好救濟。 社會主義小老弟越南一直亦步亦趨地跟隨著中國老大哥的改革步伐,從政治體制構架到社會經濟制度都是如此。可以想像,在現代化的進程中,越南想來是言必稱中國的。 不料,回看越南,其徵地賠償機制卻是走在了老大哥的前頭,尤其是對於徵地拆遷和賠償中的公民參與的製度設計(徵地與拆遷賠償委員會)。 然而,國內對於越南土地制度的介紹僅限於為赴越投資發展做政策諮詢,而對於其徵地賠償的一系列制度設計的借鑒則是一片空白。本文根據筆者與越南司法部相關官員的訪談,簡要介紹2003年越南新土地法對土地徵用賠償過程中公民參與的製度設計,希望對中國《城市徵收與補償條例》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 1975年南北越統一之後,越南自1945年獨立以來的紛繁複雜的土地所有製開始歸統到公有製下,土地集體化、農村合作社等進程紛紛開始。然而,由於無法釋放民眾生產積極性及其他種種原因,戰後越南的赤貧沒有因此而改善。 於是,越南政府在1986年實施了“革新開放”,實施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投資策略,最終為越南帶來經濟騰飛。其中,1988年土地法催生了越南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而當年的10號法令鞏固了此項政策,並給予土地承包者10至15年的有保障租期和更多的自由決策權。 1993年的土地法進一步深化1988年的改革,延長了各類土地的承包期限,將承包戶的土地使用權以“土地使用權證(俗稱小紅本)”的形式製度化,並突破性地賦予了承包戶五項土地權利:土地流轉,土地交換,土地繼承,土地出租及以土地抵押。正如學者所概括:1993年越南土地法使得越南土地以“安全、可抵押、可交易”的方式進入了市場經濟領域。 隨著市場化和城市化的推進,徵地賠償及拆遷問題漸漸浮出水面。越南政府於1994年出台第90號法令,設計了征地賠償的價格參考指標;1998年河內市出台了第22號條例,在政府機關設立“拆遷委員會”以協助主要市政建設項目的實施;2003年的新土地法,則整合了此前一系列關於徵地賠償標準和程序的法令條例,並將被徵收人的獲取賠償權第一次以製度化的形式確立。相應地,中央和地方政府紛紛出台法令和條例,將此賠償權的實施細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河內市2005年實施的第26號條例中對於徵地拆遷和賠償委員會(SiteC learanceandC om pensationCom m ittee)的系列規定,以下略述。 首先,根據2003年土地法,第181號法令(2003年土地法實施細則),以及第197號法令(關於徵地賠償,支持和重置的細則),土地徵用以“公共利益”為界,被劃分為“大型公共建設項目”和“非大型公共建設項目”,遵循類似但非一致的徵地賠償及拆遷程序。對於非大型公共建設項目,採用政府最小干預原則下的市場機制,由開發商參考政府對各類土地徵用定價標準(每年1月1日更新),與被拆遷人進行協商。 若開發商與被徵用地使用人達成合意,則由開發商向地方政府提交“徵地拆遷與賠償計劃書”審批。對於有公共利益牽扯其中的大型公共建設項目(包括公共安全項目,公共福利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則採取“專項拆遷與賠償委員會”的形式,將三方利益相對人:地方政府,開發商和被拆遷人的代表納入到徵地賠償和拆遷的協商過程中來,並以政府為主導。以此為例,河內市26號條例中關於徵地賠償和拆遷程序中的基本步驟如下: 1.建設項目在政府立項後,開發商必須知會河內市徵地賠償與拆遷委員會(政府常設機構),並向被徵地所屬的區政府提交徵地賠償與拆遷建議書; 2.區政府將對徵地賠償與拆遷建議書進行法律性審核;若審核不通過,則退回開發商修改;若審核通過,則進入步驟三; 3.在此地區設立專項“拆遷與賠償委員會”,並邀請三方利益相對人代表:被徵收人、開發商和政府官員參加;(非大型公共建設項目則無需設立此專項委員會,只需開發商和當地住戶參考徵地賠償標準,並根據市場原則達成合意的賠償與拆遷方案即可) 4.通過被徵收人,開發商和政府官員三方代表共同協商,提出三方合意的徵地賠償與拆遷計劃書; 5.由開發商將此徵地賠償與拆遷計劃書提交區政府審批;若區政府不批准,則退回專項“拆遷與賠償委員會”,交由三方繼續協商;若區政府批准,則進入最後步驟; 6.實施徵地賠償與拆遷計劃書,包括向被徵地人支付賠償費,提供被拆遷人重置場所,以及達成其他計劃書議定事項。 “公用”徵地和“私用”土地交易是城市化不可避免的環節“私用”土地交易應遵循市場原則,而“公用”徵地中,其前置條件和後續補償應是徵地拆遷的核心環節。越南2003年土地法和相關法令條例的設立旨在將“公用”土地徵收過程透明化,而對於非“公用”土地使用權轉讓則交由市場,政府乾預最小化。河內市在大型公共建設項目中設立拆遷與賠償委員會,賦予了作為主要利益相對人的被徵收人話語權,並將三方利益相對人的合意提到了關鍵的位置。 儘管由於權力下放和法治欠缺,此項法律制度在地方徵地實踐中存在瑕疵,然而在製度設計層面依然值得借鑒。 和越南相比,中國拆遷悲劇的根源在於整個城市規劃和拆遷決策過程。誠然,在城市規劃和拆遷決策過程,合理的公眾參與是文明徵地、公正賠償、有序拆遷的基本保障。 正當的參與和表意渠道的堵塞或是缺失,難免導致公眾採用極端的手段來表達自己。當然,即便有了公眾參與,也必須防止多數人的暴政,不能因為多數同意就動手強拆,司法的公正必須是最後的保障。 但是越南經驗告訴我們,如果規劃、徵地和拆遷過程看不到公民參與的影子,那麼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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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