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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組織發展概況與法律規範-心得
2013/10/13 11:32:57瀏覽1506|回應0|推薦27

19世紀到現今21世紀,整個世界在工業革命的推波助瀾下,更加快了文明演進的腳步;而網際網絡的興起,全球化的發展,更衝擊著現代的人類,在人類不斷的追求進步的同時,也期待能在這樣的開發進程中,獲得更多的幸福、追求更美好的生活。而這些過程中,社群團體在社會中就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美國是從殖民時代開始,即清教徒時代開始迄今;而我國則從1950年代以鄉紳、家族或宗教寺廟集結而成的慈善濟貧模式。與美國比起來,我國的第三部門的發展脈絡啟程甚晚,就目前而言,我國許多第三部門尚還是以宗教體系最為龐大,如慈濟、法鼓山……等。

本週章節除討論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概況與沿革之外,最主要的是於第三部門在我國法律上的組織構成要件,以及所涉及的相關法律規範之討論。在發展概況中瞭解到,除了宗教型非營利組織,我國的第三部門也在社會變遷與政治改革中,不斷的在不同階段的改變與呈現。如1950年代慈善濟貧時期1950年代末)、國際援助時期(1960年代至1970年代)、萌芽時期(1970年代至解嚴時期)、發展時期(解嚴之後迄今)。上述書中列這四個階段是為我國第三部門每一個不同的轉折點,它們是引領時代背景發展的重要起源。其中在1990年代之後,由於解嚴,我國不論是人民主權發展、言論自由的提昇,讓各種公民團體因此開始蓬勃發展,又加上「人民團體法」與「集會遊行法」等法令的修訂,促使許多第三部門如雨後春筍般,相繼在此時成立,所關心的議題也趨進多元化,是一個重要的發展時期。

第三部門於我國法律上的分類,是依「民法」之規定,主要於「民法」第一編「總則」以及第二章第二節「法人」乙節之規定。非營利組織在民法中「社團法人」主要是公益性社團法人人民團體法),下有互惠性組織及公共利益組織兩種;而「財團法人」,其中有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公益財團法人」,第二種是「特別財團法人」。公益財團法人是為基金會,而特別財團法人包含了私立學校、私立醫院、寺廟、教會、研究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

這數十年間,我國第三部門持續發展中,所成立的社團數與日俱增,其數量與服務多元性,更是以倍數成長。除了許多大型的社團是社會大眾皆知的既有團體,但更有許多由不同的職業成立職業公會,而企業或企業主所捐助成立的基金會,更是多數。從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站上的統計資料顯示,至2013年第2季有登記的第三部門約有24010個團體,其數量實為龐大,本書有相關統計資料是到2007年為止,當時表上加起來為15452個團體,但到本季統計,短短的6年間又增加了8558個團體,若將未登記的團體加進來,想必會比這樣的數字更龐大。而這些第三部門,它們在社群活動中扮演了不同的支持角色,對於政府部門的助益已經負有舉足輕重的責任,不論在於政治、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它以公益為目的者,它們都在現今的社會中,佔有一席之地。

第三部門於我國發展過程中,也有許多團體的動機有些可能還不甚被人瞭解,但從法律規範,或者是租稅減免,第三部門確實有許多受惠之處。以公民社會來說,當第三部門做為公益性團體,為民眾提供一些服務,這樣的團體當然人民都會支持也會踴躍的參與,但若是將這些人民參與轉為私利,則應當受到「社會課責」。政府提供了平台讓第三部門可以用不同的聲音、不同的方法得以運行,主要除了讓政府與民眾之間,於各項政策推展、救助……等,能相輔相成,以達到為民服務為目的的宗旨。而且第三部門也同時有著牽制與影响政府政策制定的功能,前段所述中也提到,民眾在社會的進步中,同樣的期待為將來的幸福生活能在這些過程中建立,所以第三部門所擔負的責任更加重要,它需要從民眾的真正想法,去實行社團的服務宗旨與目標。

目前我國尚未對非營利組織有特定的法規,其「非營利組織發展法」草案,目前被擱置在立法院中,並沒有積極立法的癥候,但就921之後,曾有人民關心自己所捐助的善款是否被妥善運用,但最後都不了了之。誠如上週在課堂中所討論,雖然近年來第三部門在台灣很迅速的發展,但公民社會意識尚不足。以台灣的民族性來談,民眾之所以想要捐款做善事,主要大多是為了自己,認為做善事會回向給自己或家人,所以對於善款的運用並不會多加關心,大都認為只要捐了就是做善事,做了善事就會得好報的循環中。

雖然我國對於第三部門有各種法律來約束,但因為性質不同也使得有許多不同的法規來運作,這樣的情況會使得監督部門「政府」,可能因為法律準則太多,反而造成監督困難或是第三部門的組織發展受到影响。所以,如能好好的針對第三部門立法規範,是否更能促使第三部門正常發展,受到民眾的信任,想來是當下最重要的課題之一。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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