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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修法改革方案----社會公共議題(下集)
2017/07/11 20:47:33瀏覽687|回應0|推薦0

 1.台大心理系所教授張玨(右一),立法委員尤美女女士(中)

 

 

 

        精神衛生法修法改革方案

  

              迫切的社會公共議題下集

 

 

 


 

 

   依然選擇英國首相邱吉爾振奮人心的演講宣言,作為這篇「精神衛生法修法改革方案—下集」開宗明義的起始

   「正面迎擊挑戰」,「遇到人生或事業挫折,要保持信心。即使最不力的處境,勇氣也將帶來最光明的機會。」引用《邱吉爾的領導智慧》一書。

   如果當你在面對憂鬱症襲擊的時候,這些勵志性的自傳、小說或書籍,確實可以帶來一束照耀黑暗的亮光。

 

* 精神障礙甜心的修法改革綱要

 

通常要在甚麼樣的情況下,精神疾病患者才能住院?

 

一. 住院規定:

 

1.)自願住院:在歐美許多國家都有「自願住院」的規定,但我們台灣卻沒有這項規定,主要原因是台灣有「全民健康保險」,以致對於自願住院的規定是,患者必須經過醫師協商或診療,認定有其住院的必要性,該患者才能住院。

   但是台灣曾經發生過一些案例,遺留下許多問題是我們該重視的地方。

A.)精神疾病患者或他的家屬,認為有必要住院的需求,但是醫師卻不這麼認為時,就爆發許多令人遺憾的悲劇。

B.)自願住院的患者,他的醫療費用由「健保」補助,而不是由「政府福利機關」補助,基本上是不希望造成醫療資源上的浪費,所以患者不能在同一個醫療機構內居住一個月以上,因此造成患者與家屬上許多不方便之處。

2.)增列規定與審核機制

因此建議政府應該增列,自願住院者的相關規定與審核機制,讓這群精神疾病患者在面對以上窘況時,必須要有因應的妥適方案與規定。

3.)強制住院

A.) 精神衛生法第32條,是有必要修改的部分

   在台灣的「精神衛生法第32條」顯示,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有人有傷害他人、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就應該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護送他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且要當「民眾發現有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時」,應立即通知當地的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對於這個部分是有爭議的地方,基本上在精神疾病患者尚未發生「民眾發現有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時」,警察機關和消防機關就應該將他們強制住院了。怎麼會等到患者自殺或殺死別人後,才將他們強制住院?這樣有違悖常理和邏輯。

   舉例來說:當你看到有人站在橋上跳河自盡時,才通知警察或消防機關,那麼為什麼不在患者站在橋上準備跳河自盡之前,就立刻通報警察或消防單位關懷協助?人都已經在水中溺斃,或是當有人看到患者砍斷別人的一隻手後,才通報警察或消防單位。這法條似乎有些不妥?

而判定患者要強制住院的人,怎麼會是「有人」的非親屬的第三人?

   這樣的法規機制是否符合正常邏輯?所以應該將法律修改為,只要看到精神疾病患者站在橋上或尚未拿起刀子自殘或傷人之前,就應該要將患者強制送醫治療了。而不是當有人看到有人已經殺人或自殺後,才通知警察或消防機關。

   在其他國家強制住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只要由專業的「精神醫療醫師」鑑定,就可以判別住院了。畢竟在「有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時」這個部分,請問到底是由誰來判定?

   自然應該是由「醫師」判定為主。為何會讓患者的病情嚴重到已經殺人或自殺後,警察或消防機關才會到場處理且將他強制住院?這樣並沒有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效果?反而演變成延誤就醫,導致不堪設想的後果。

   此外,針對立法院最近對於精神衛生法的修改法律條文中

,不能只針對嚴重病人有較妥當的強制治療或通報機制,對於非嚴重病人但是卻具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患者,也應該列入強制住院的患者,以保障他們的生命安全。

   而根據心生活協會所提出的建議也應該列入考慮。他們認為「行為或情緒嚴重失控,以致對家庭生活或社區民眾產生持續性嚴重干擾者」,「長期喪失生活功能,為銜接機構安置或社區居住,有必要暫時性密集治療者」,還有「神智不清、無法自我照顧且經常走失或有走失之虞者。」

   因此建議將強制住院的嚴重病人的就醫流程開放,且加入其他有自傷傷人的患者,並在第32條規定判定流程化讓消防機關有遵循的依據,同時可以減少家屬的無助感。

   因此,建議政府或立法院的立委長官,將「有人有傷害他人、自己或有傷害之虞」這句話,從精神衛生法第32條中去除。

 

二. 緊急處理流程

 

   緊急事件結束後,是否有機制可以將患者,轉成非自願的住院和治療?

   在台灣只有第38條規定提到:「精神醫療機構於住院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無繼續住院之必要時,院方應通知本人和保護人辦理出院,不得無故留置病人。」該法條並未將緊急事件做成完整的流程化,在台灣是否有流程化的必要性?我們必須謹慎思考。

   根據心生活協會對於精神衛生法的建議,評估嚴重病人是否有第41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況時,得由審查會要求縣市政府相關局處協助蒐集,徵詢或調閱相關資料,若因此而需延長第42條緊急安置期間者,得由審查會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延長後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八日。

   因此建議將緊急事件做出流程化,若是因為收集前資料不容易取得,可以依照審查會向中央提出申請延長。

 

三. 保護人的規定:

 

   在台灣只有嚴重病人需要保護人,保護人依親等關係為排定,不能依上開規定設置保護人時,由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保護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以居住地之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關於這個部分,與其他國家去比較保護人的設立,就可以知道嚴重病人的定義,應該是以「無行為能力者」為最大宗。

 

四. 精神醫療審議委員會的組成:

 

   在台灣要求委員會的人員,應該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以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每一個國家的組成都有所不同,但是台灣過度標的在各種醫療專業人員的參與,卻忽略了多元化成員。

 

* 精神疾病患者的權益

 

1.)去汙名化:

對媒體有明確規定:針對去汙名化來說,就許多國家而言,這是一般人的基本權利,因此沒有在這個法條下提出,但是台灣有明確的對傳播媒體之報導規定。

2.)立法院最近的精神衛生法提出修訂:

   針對第23條「傳播媒體的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不應對病人,還必須增加其保護人、家屬、照護者及照護病人的機構。

3.)包括弱勢族群:

認為在媒體的部分,歧視不單只針對精神疾病患者,還包括弱勢族群,且應該從根本的仇視性言論去規定。

 

* 精神疾病患者的福利

 

    在各個國家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權益保障法或是公共福利計劃去要求,因此心生活協會特別針對精神衛生法提出建議:

    在病人的福利部分,可以增加為病人提供日間行社區服務的機構或設施,或六人以下之社福團體家庭,其所使用之房舍的土地稅及房屋稅應該給予減免,具體優惠措施應由政府訂定之。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租房不易,都要靠國宅分配的比率一定不夠,希望能夠透過服務設施房地稅之減免,鼓勵民眾提供房舍,興辦社區服務機構與設施。

 

 

 

附註:

1.)2017心理健康促進學術研討會,大概整理一小小的部分,希望透過這方面的專家學者與患者間的互動,能夠讓社會大眾或政府高層,明白該精神衛生法的修法改革的重要性,可以協助這群躲在社會無助的弱勢族群。

 

2.)我遭逢非理性的霸凌攻擊與恐嚇脅迫,讓我生活在被軟禁的囚牢裡,希望社會大眾譴責暴力,將非法的人士早日繩之於法. 

 

3.)這是一場極為深奧的學術研討會,但是社會大眾或媒體卻很少人針對這樣精心別緻的學術演討會認真地去探索,也許晚輩整理得不夠周詳,但是希望能帶給各位好友些微的幫助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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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感恩張玨教授與尤美女立委親臨會場加油打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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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張自強主任

 8.

 9. 呂淑貞主任

 10:沈素霞主任--沈玉霞主任

 

 

 11. 吳英璋教授

 

 12.吳肖琪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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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吳全峰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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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感恩主講教授的劬勞心力

22.多麼溫馨的盛會

23.由呂淑貞主任主持該活動

24.張自強理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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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徐淑婷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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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9.淑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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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我們一起為這位勇敢的精障甜心加油

35.嚴祥鸞教授

36.陳詩敏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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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1.陳景寧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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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47.謝佳容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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