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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亦法 馬英九那裡有問題之四
2007/10/26 11:32:36瀏覽1426|回應0|推薦1

人類文明的發展,從人治時代到法制時代,君王時代到民主時代是一條崎嶇而漫長的路,從法制(RULE BY LAW)到法治(RULE OF LAW)更是歷盡艱辛。其中關鍵是從「惡法亦法」到「惡法非法」。

東、西方的法律都有很長的一段時期大家都很服膺「惡法亦法」的理論,或遷就「惡法亦法」的現實,西方蘇格拉底就是有名的以身殉法的例子,在中國春秋時代的慎子就說過「法雖不善,猶勝於無法」,在中國早期文明法學一直停頓在治術的層級,立法權始終級掌握在統治者手中,所以惡法亦法一直是主流思想。

在西方亞里斯多德主張在法律必須符合正義的理論基礎。建立了法律必須是良法,國王必須守法,自然法優於人為法等觀念,奠定了西方兩千多年來西方法學的基礎。

在西方自然法的解釋不一,但有一些共同認定的標準,如自然即與生俱來的意思,自然必須合乎理性,合乎道德,合乎神的旨意。

到了十九世紀奧斯丁雖然挑戰古典自然法的理論主張「惡法亦法」,但是他們的主張是為了區分道德與法律的不同以及突顯法律的獨立性,而非拋棄法律中的道德成份。

二十世紀以富勒為代表的新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必須是良法,必須符合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惡法非法。

西方法學的發展,法律必須符合道德、正義,必須是良法,惡法非法等一直是傳統主流,促成了西方文明的快速進步,衍生出民主、民權思想,在中國早期的儒家,也有惡法非法的觀念,如孟子說殺桀紂是誅「獨夫」不是弒君,而苟子也主張必要時「抗君命」、「矯君命」才是社稷之臣,但是中國到了漢武帝獨尊儒術以後,儒、法結合提出絕對尊君的主張以後,「惡法非法」的觀念在中國文化裡完全泯滅,這也是中國法治文化落後的一個重要轉折

一九八九年二月東德人古夫羅伊和他的朋友寇迪安,翻過柏林圍牆,東德軍方早已接獲情報,東德士兵亨利接到上級命令開槍射殺逃亡者。二月六日夜,古夫羅伊遭到槍殺身亡,寇迪安受傷。事後,亨利等四名士兵因功獲頒獎章、獎金。德國統一後司法部控告這四名前東德士兵「共同謀殺罪」,二○○三年柏林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開槍的前東德士兵被判三年六個月,另外兩名開槍但未射中的士兵被判兩年。這個判決引起軒然大波,法學界認為:一、根據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事情發生在德國統一以前應該無罪;二、士兵層級很低,他們是根據當時東德的法律,執行上級的命令,應無殺人之犯意;三、如果士兵拒絕執行開槍命令,本身可能被處以違反軍令罪。士兵也以上述理由提出上訴,但是上訴的理由被駁回。法院駁回的理由是:

「不是所有合法的行為都是正當的。」

「人類無權拋棄自己的意志,只依據長官的命令殺人。」

「人必須有道德責任感,拒絕接受違反基本人權命令的勇氣。」

「在這個世界除了法律以外還有良知,良知的層級高過法律。」

這個判決跟二次大戰後的國際法庭公審戰犯、原告、被告之間的法理攻防頗多相似之處。但是東德士兵殺人案,法院的判決更明確的揭示兩個重要觀念,其一是「惡法非法」,其二是「道德、良心高過法律。」

「惡法非法」是現代文明興起的一個重要因素,「惡法非法」一方面促進了現代民主思潮的勃興,一方面促進了立法機構的效率,人民權力的擴張,政府權力的限制等等,惡法非法是人類法治文化的重大突破,因為立法者、執法者無論在帝制,在民主國家,其權力都集中在少數人手裡,少數人偏執,法律就成了作惡的工具。德國在希特勒時代不也是透過民意機構稍定了一大堆惡法,而德國人不正是由惡法亦法的執行者變成希特勒的幫凶。「惡法非法」的觀念不但是現代法治文明的基礎,同時也是人類爭取心靈自由、思想自由,脫離獸性的關鍵,而惡法非法的必要條件是法律必須符合道德,必須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也就是說道德,多數人的利益,高過法律,小百姓服膺惡法而不抗爭是懦夫的行為,是放棄自己的利益,是姑息玩法者,獨裁者的共犯。

我們很遺憾地發現,馬英九的法學素養竟然停頓在中國春秋時代。

紅衫軍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百萬之眾走上街頭,餐風露宿,日以繼夜地要陳水扁下台,陳水扁的罪惡真是罄竹難書,除了全家貪污以外,陳水扁政府犯下危害全民的重要罪行如下:

一、干涉司法,干涉司法人事:操縱司法,把司法做為政策推動,打擊異己的工具,把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司法獨立的基礎摧毀怠盡,如李慶元之被判褫奪公權,就是一個案例。

二、挑動兩岸關係,製造戰爭危機,為騙選票,為凝聚台獨基本教義派之向心力,不時挑動兩岸關係,把台灣帶上戰爭邊緣。

三、去中國化,意識型態治國,以教改為手段,進行文化大革命,製造認同混亂,引起內部矛盾,導致文化倒退。

四、意識型態治國挑,引起經濟衰退,使台灣由四小龍之首退居四小龍之末。

民進黨種種惡行,已經到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地步。已經到了人民必須使出最後手段-「抵抗權」的地步。民進黨的作為已經到了危害國家安全,即將帶來內亂、外患的地步,而馬英九居然以「惡化亦法」的理論,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的理由來動用警察驅離紅衫軍,集會遊行法是層次很低的法律,而在馬英九的眼中,集會遊行法高過人民抵抗權,高過道德、正義,高過憲法賦予我們的基本人權。

馬英九是法學博士,馬英九的法學居然不通到這種地步,令人遺憾更令人驚訝。令人費解。這時我突然想到,我高中的時候有一次聽媽媽講她是河南大學藝術系畢業,我跟妹妹聽了立刻哈哈大笑,「妳連妳自己的名字都寫得東倒西歪的,怎麼可能是河大畢業。」媽媽面帶慍色笑著說:「我嫁給你爸以後,打了四十年麻將,沒再看過書,沒寫過幾個字,所以…….

我想馬英九的問題就跟我媽媽一樣,學位不等於學問,況且馬英九學成畢業後一回台灣就當大官,在污濁的政治環境中汲汲營營,不但沒有時間看書,而且無形中沾染了許多傳統官宦之術的惡習,所以無意間說出「惡法亦法」那種沒有常識的話。做出用集會遊行法對抗紅衫軍的惡行,馬英九要做泛藍共主,要爭二○○八年的總統,我建議先生要再讀一讀法學,提高自已法學的深度跟境界。因為作為泛藍共主,我們對馬英九的希望,不只是當選二零零八年的總統而已,我們還希望馬英九以政治家的高度把台灣社會帶向真正的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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