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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經紀環境的建立
2006/12/19 23:07:32瀏覽681|回應0|推薦1

2005.5.10. 摘錄整理自三石圖書文化傳播網 /
戴智忠

出版經紀人,通常我們的理解,就是接受作者的委託代理作者作品版權及其他出版事宜,並向作者收取仲介費的出版仲介人,是介於作者與出版社、報刊以及其他媒體之間(因為著作的版權通常會涉及到其他的媒體,如圖書轉載或被改編為電視劇電影)的「第三實體」。最早的出版經紀人出現在1875年的英國。而第一位專業的出版經紀人是華特(A. P. Watt, 1834-1914),他主要代理英國和愛爾蘭作家的作品。如今,他的華特公司已發展為世界上最成功的出版經紀公司之一。雖然早期因為出版社害怕付給作者的高報酬會損害出版社的利益,出版經紀人曾受到出版商的敵視和輕蔑。然而,隨著一批出版經紀人和出版經紀公司的成功運作,出版經紀人不但被出版商和作者所接受,而且,圖書出版找經紀人的做法很快就傳遍了歐洲大陸,並傳到了美國。現在出版經紀已被認為是出版業的一個重要且不可缺少的部分,並為愈來愈多的出版社和作者所接受。就此把出版經紀環境在西方國家(由於代表性的關係,可能主要是歐美,特別是美國)的有關情況作一番介紹。

出版經紀業發展所面臨的環境因素主要包括:市場機制的自主程度;出版制度的開放程度和靈活程度;文化信用機制的優劣程度;出版產業的法制化程度。當然,這些主要是針對出版經紀業發展的一些「特定」的比較能產生直接影響的環境因素,更廣泛化的因素比如社會環境和經濟發展環境等都是不言自明的。下面就以上幾個方面介紹。

市場機制
西方國家的出版產業幾乎已經到達完全市場化的程度。在西方,圖書出版市場的開放使得其圖書的選題、策劃、出版、印刷、發行等出版環節都呈現在自由競爭的環境之中。多種經濟成分的出版投資、多通路流通並行的圖書發行、多形式參雜的選題策劃(當然,這個可能有一定的政策範圍)、多種規模並存的市場實體,使得繁榮複雜的市場競爭煥發出強大生命力的同時又逐步走向規範化(當然,這種規範化也許是相對的,也許是變化著的)。其實,市場機制下的西方出版經紀業的運行機制在一個簡單的出版商向作者獲取版權的商業行為中就可以很明顯的得到體現。以美國為例,一個美國的出版商想要在作者處獲得版權通常需要涉及的人員有:作者、出版經紀人和出版商。出版商首先要與作者或作者的經紀人進行交涉,出版商同意先付給作者一筆錢,這筆錢稱為預付款。預付款加上一定的版稅條件,就是交換一本書版權的條件(當然,在合約中,版權可以是美國版權、世界版權、某個國家或某幾個國家的版權)。預付款和版稅的數目取決於幾個因素,除了作者的知名度、圖書預期的需求量、預期的零售價格和利潤率、出版時間是否符合讀者需要等以外,還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就是作者的出版經紀人在談判中爭取預付款的談判能力。出版商把版權合約交給作者的經紀人,經紀人負責交涉談判的條款和條件,並於此中極力維護作者的利益。我們知道,西方出版商的存在完全依賴於他們對版權使用的控制,而他們對版權使用的控制又必須建立在與出版經紀人的合作基礎上。由此可以很明顯的發現,西方出版經紀業在自由競爭的自主的市場機制下,其運行 機制已經臻至成熟,已經到了規範化的程度。

另外,在歐美,許多圖書館裡有各種分類作家書冊,在那裡可以找到各種著作權的經紀人。這些書中列出了該年或當時登記在冊的全部出版經紀公司並詳細說明瞭聯繫方法、業務範圍及佣金提成等情況。正是在圖書作者具備了主觀的找出版經紀人的前提下,再加上這種成熟的能充分為作者提供方便的市場機制,才構成了西方出版經紀業的成熟發展。

出版制度
對於一個不懂複雜的出版流程的圖書作者來說,尋找一個能全權代理自己出版業務的出版經紀人是自由市場機制下其必然的選擇,也是市場經濟規律所要求的必然趨勢。對於出版商來說,同樣如此。而開放和靈活的出版制度能夠使市場機制更朝著市場規律的方向自主運行,如此,也就必然導致出版經紀業的產生和發展乃至繁榮。西方國家的出版制度的開放程度和靈活程度,就目前來說,可以說是世界最開放和最靈活的。

就開放程度而言,在歐美國家,除了圖書出版的選題部分需要在一定政策範圍內進行外(況且,在通常的圖書出版活動中,這個政策的範圍也是非常的寬泛的),其他的有如出版、編輯、製作、發行、印刷等出版流程都是開放的,不但沒有國營事業和民營之分,而且是世界性的開放,就是說世界上所有的企業或個人,只要有相關意願、能力和資本,都可以參與其中的出版活動。如此,就像越長的河流就需要並有越多的橋來連接一樣,開放的出版市場,各種規模各種經濟成分的出版實體交融在一起,也必然需要並出現更多的出版經紀人這種聯繫作者和出版商的「橋」。所以,開放的出版制度,也將使出版經紀業的發展繁榮成為必然。

就靈活程度而言,在歐美國家,就像我們在武打片中看到的武林高手只有在更寬廣的範圍內才可以充分發揮出自己的功力,才能夠更自由更靈活得活動一樣,西方國家出版制度的寬鬆同樣帶來了其高度的靈活性。在制定了一定的政策範圍後,大框架之下,出版企業往往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圖去發展,大中小企業都可以並存,可以在自由的出版市場中靈活地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間。出版業務相關的手續甚至可以透過「一卡通」就辦好。就拿獲取書號來說,不管國營出版社也好,外資或民營 出版公司也好,大出版集團也好,小型出版公司甚至個人工作室也好,只要一個電話,就可以很快地從其IPC資料管理中心輕鬆得到書號。如此靈活的出版制度,使得出版經紀人可以靈活地穿梭於作者、國營出版社、外資或民營出版公司、大出版集團和小型出版企業之間,巨大的生存空間為出版經紀業帶來了巨大的發展空間。

文化信用機制
和人類所從事的任何活動和職業所需要的一樣,出版經紀業的產生和發展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礎上的。作為一個出版經紀人,如果不能與作者以及出版商之間建立相互信任的關係的話,那將無法繼續從事出版經紀這個職業。所以,良好的信用機制,對於出版經紀業的發展和出版經紀人的成長都至關重要。

一方面是作者對出版經紀人的信任。西方國家在版權保護方面做的比較成功,盜版問題不是很普遍,而且他們的出版經紀人往往可以在保護作者作品的版權問題上發揮一定的作用,因此可以很好的保護作者的利益,此層面導致作者往往對自己的出版經紀人比較信任。再者,發育成熟的市場使得西方社會得以建立一套很好的信用機制和信用監察制度,在這種信用機制和信用監察制度下,作者不用擔心自己的出版經紀人不講信用,因為出版經紀人一旦失去信用,自己將無法再從事出版這個行業,甚至在社會上也將無立足之地。還有,西方的出版經紀人往往在出版交涉過程中就已經與作者建立了良好的個人關係和信任關係,並且他們的利益是建立在作者收益的基礎之上的,維護作者的利益就等於是在維護他們自己的利益,所以作者在這方面完全可以信任自己的經紀人。

一方面是出版商與出版經紀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如果說出版經紀人與作者的相互信任關係還有個人關係的成分在內的話,那麼,出版商和出版經紀人的相互信任則是完全建立在利益的關係之上的。在西方國家,由於出版經紀業已經發展到一定階段,如今的出版經紀人,已經成為了出版商選取稿件的篩檢程序,因為對出版社而言,把時間花在從大量未經打磨的作品中尋找合適的作者的工作中是沒有價值的。出版經紀人對於出版商來說,合作的時候永遠是為其工作提供便利的「朋友」,而交涉和談判的時候則永遠是其「難以搞定敵手」。因此,他們之間的信任關係完全是「利益信任」。另外,由於其市場的發育成熟,他們建立了很好的信用機制,再加上完善的出版監察體系的建立,使得出版商很少有可能和必要去鑽出版經紀人和作者的空隙,所以,彼此也建立了一定的「約定」的信用(就是指一定有效期的一定層次的信用)。

出版法制
在當前法制先行的社會浪潮下,建立法制社會,提倡民主法制已經是大勢所趨。如此,對於出版,法制化似乎也是必然的發展要求。而對於出版經紀業而言,法制化的表現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版權的保護,切實在立法和執法上保護知識產權;一是建立並健全出版經紀有關的法律法規,實行出版經紀人資格認證制度,在法律上正式地承認出版經紀人為一種職業。

關於第一方面,其實前面也已經說過,西方國家大概由於版權保護開始的比較早,已經有一段發展歷史的原因,版權保護做的比較好,處於世界前列,而且,他們國家的公民也比較有版權保護意識。同時,在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上也已經達到比較完善的地步,在執法上也比較嚴格、執法手段上也比較先進。如此,版權保護的工作的進步和完善,使作者和出版經紀人的利益得到切實的保證。這樣,也給出版經紀的發展帶來了更大的可能和更廣的發展空間。

關於第二方面,西方國家對於出版活動早已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並且不斷得到完善,關於出版經紀活動亦是如此。同時,出版經紀人資格認證制度在西方國家的實行使得出版經紀業在西方已經成為法律所承認。同時,這也使得這一行業的經營者有規章可循,並且對於培養出版經紀人對作者的忠誠度和自身的專業化,加強行業自律等都很有益處。

出版經紀活動已經成為出版活動中的調節紐帶,出版經紀人制度也已經成為出版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 休閒生活網路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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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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