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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出版合約及相關法律問題
2006/06/12 23:27:08瀏覽1069|回應0|推薦0


文 / 安華
一份出版合約,規定了出版過程中出版社與作者的關係,從作者初次同出版社接洽,到這本書出版後一定時間內將版權還給作者,包括合約條款和法律考慮,適用於每個階段作者與出版社的關係。

交易(The Deal
作者初次與出版社接觸,常透過著作經紀人,打電話或寫信告訴他們作者即將完成一本書,作者希望獲得1萬美元稿費。因此,出版社的編輯就要了解1萬美元意味著什麼,什麼是知識產權,以及出版社一般是怎樣支付作者的稿酬。

作者是知識產權的創造者,擁有這一財產的所有權利,當然全部是原創。這一權利可以全部授予別人,也可分別授予個人,確定將權利授予出版社,是這項交易最重要的部分。

出版社得到的兩種權利,一是出版自己的圖書,印上版權頁,另是將權利授予另一方人(第三者),開發作品的其他權利,後一種一般稱為「鄰接權」。可能出現的鄰接權包括:第一連載權,即在圖書出版前,授權報紙和雜誌刊登;圖書俱樂部版;紙皮書重印權;第二連載權,即圖書出版後授權報紙和雜誌發表;許可其他權利,如某一部分用於其他圖書或期刊;英國和其他外語權;電影、電視、廣播和生活舞台劇的選用權;商業運用權,即選擇作品某一部分用於商業產品,如將作品人物複製在T恤衫上;錄音權,如授權以任何手段全文錄製作品,包括電子傳輸、儲存和檢索系統。

出版社銷售圖書給作者的補償(報酬)是版稅,一般以出版社的書上定價的一個百分比計算,或者以出版社銷售收入額一定的百分比計算,給作者的鄰接權報酬,也是以出版社每種鄰接權收益的若干百分比計算,具體如何分配,按談判的結果處理。

關於權利和分配,在作品交給出版社時,經紀人會告訴你,作者希望出版精裝書,版稅為書上的零售價10%;轉讓重印、圖書俱樂部版權、第二連載和其他許可權,收入雙方對半分,各為50%,作者一般傾向保留所有其他權利。

出版社了解權利和分配,怎樣具體分析經濟方面的要求呢?作者想要1萬美元,也就是他要求預付的金額,這筆錢可能要在出版之前付出,出版以後,將銷售收入和作者鄰接權收入應得的版稅由出版社記入作者的賬上,直至總數與預付金拉平。須要考慮的是,出版社是否能銷售足夠數量的圖書和銷售鄰接權的收入能否合理達到扣除預付金1萬美元,當然超過預付則更好。

如出版社銷售部門估計可以賣出3,000冊精裝書,建議定價為每本10美金,版稅10%,則應付作者版稅賬上3,000美元。出版社鄰接權部門估計,紙皮書授權可收入預付金5,000美元,圖書俱樂部版權預付2,000美元,設定按50%對半分,作者帳戶又增加3,500美元,按估計這本書版稅和鄰接權收入僅有6,500美元,經紀人要求預付1萬美元就顯得過高,這樣出版社就得告訴經紀人,我們對這本書感興趣,但只能預付7,500美元,經紀人說太低了,還可以還價。出版社如果獲得第一連載,按90%-10%分成,還有翻譯權,按75%-25%分成,出版社就可同意預付8,500美元。

同時鄰接權部門提供資訊,第一連載收入1,000美元,按90%-10%分成,作者入賬900多元,翻譯權可能收入2,000美元,按75%-25%分成,作者得1,500多美元,兩項共2,400美元,加上出版社原估計付6,500美元,作者總計可得8,900美元。

經紀人回答作者,出版社建議按分成獲得其他權利,維持總共預付9,000美元,接近原來的要求,因此可以成交。美國圖書出版權按10%版稅計算,預付9,000美元,加上轉讓第一連載和第二連載權、圖書俱樂部權、重印權和翻譯權,這些按上述比例分成。一般而言,第二連載和其他許可收入不多,因而這些來源常不包括在內。

以上經濟分析僅與作者拿多少預付金相關,沒有分析出版這本書是否盈利,這種分析涉及一本書的單位成本,包括紙張、印刷費、裝訂費、插圖封面設計費等,還有廣告費、日常開支、運輸費和倉庫費,銷售與作者的預付金和支付版稅有關,這些總的開支與出版社估計的銷售收入和鄰接權收入相比,測定某本書是否盈利。計算一個專案是否盈利,與計算是否扣除版稅預付金是完全不同的,雖然上述經紀人和編輯之間的談判適用於一般圖書出版,但這個版權收入和財務的分析適用於大部分的出版協議。

是否要寫這麼多文字?(Do We Really Need All Those Words?
出版社編輯將與作者的經紀人會談記錄整理成出版社正式合約,小型合約一般6頁。經紀人拿到合約,立刻打電話詢問是否確實要寫這麼多文字,在交談中,經紀人可能建議增加若干條款,合約又多了兩頁。

出版合約有很多共性,有些針對出版過程的條款大部分都適用,合約詳細說明合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簽了字的合約每一方都受條款的約束,最省事的方法,通讀出版合約的文字,檢查作者和出版社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作者的義務包括:授權特定的地區和規定的期限;承諾在限定的日期內交稿;原稿的特別說明;作者對這本書的聲明。出版社的義務是:在一定時間內出版這本書;預付版稅和按期將作者版稅入賬;透過印上適當的版權記事保護已出版的書。

起草合約時,必須包括這些實質性條款,還要考慮是否還有更重要的條款,出版社有沒有同意一筆廣告預算,或同意作者開發任何鄰接權,提供書衣設計或廣告文字?新書出版後,作者出面促銷是很重要的,合約有沒有要求作者在一定時期內不再寫同一主題的書,如果有,這一承諾也應寫入條款。

作者作為一本書的版權資產所有人,授予出版社一定時間內的若干權利,另外保留一些其他權利,出版社履行每種權利應付作者的報酬。在若干場合運用不同的合約,如雇用寫作的協議,具有寫作知識的個人僅僅是根據出版社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寫作,出版商被認為是作者,是一切權利的所有人,通常寫這些作品的費用不高。根據美國版權法,屬於雇人寫作這類情況的有專門定義,它包括:特別指定寫作的作品,如翻譯作品、使用說明書、導言、補充課文的圖片資料。確定是不是雇人寫作的作品一般原則是,概念的創作者是出版商,作者僅是簡單的在出版社的指導和監督下完成寫作文字的任務。

原稿準備和採用(Manuscript Preparation and Acceptance
作者與出版社的合約常在一本書完成之前很早就簽好了,假設合約規定在簽約後3年內必須交稿,如何保證作者交來的原稿符合出版社想要出的一本書?

合約將說明書稿的篇幅多長,一般以字數計算,也包括對內容的具體要求,不管如何,出版合約常常包括的不過是一般參考命題,如「一本沒有題目的關於二戰的非小說書」。如果找的是位略有名氣的作者寫書,含糊一點的說明可能更好一些,然而,如果作家是某一學科的專門方面,或者如果作家準備好一份提綱作為某一本書的基礎也是很重要的,附一份關於這方面或提綱的清單,則是可取的,更為具體的說明可作為作者履行義務的指南,在出版社考慮可否接受書稿時也很有用。

許多出版合約規定,原稿的內容和形式必須是出版社滿意的。不管作者的經紀人,或作者的父親和好朋友,都可能遇到一位尊敬的文學批評家,想要上乘的原稿,作者同意滿足出版社的標準,稿件是可以接受和能夠出版的。堅持「出版社可接受」的條款,也不至於出現任意或專橫的做法,如果出版社認為稿件不能接受,必須列舉它的缺點,並給作者一個合理的修改機會,最容易的是有一個評審原稿的標準,而不是對這個專案含糊的參考說明,在合約中盡可能增加對某本書內容的要求也許是有用的。

在原稿未被認可之前,重要之處是不要求修改,作者還須履行所有規定的義務,如提交圖片資料和許可使用的證明,因為認可接受意味著作者已履行了義務,理所當然指望原稿被接受出版。正式接受原稿以後,習慣是沒有作者同意不能作任何修改,除非文字編輯,甚至文編的修改常常在契約上寫明也要作者的同意,如果出版社有權要求作者重寫,也要在合約中特別指明。

訂(Revisions
作者除有義務送交完整的原稿,出版社還應考慮,是否還要在合約中包括一項承諾,作者同意,在新書出版後一定時間內進行修訂,這一條不適用於文藝、自傳和其他作品的合約。在寫這一條時,作者對某個特別的主題有明確的說明。當然,包括資訊內容的作品一定要準確,並隨變化而修改,例如醫學和技術方面的資訊,在合約中要求作者定期修訂也許是適當的。

如果作者對修改原稿作了合約性的承諾,最重要的是在合約中預先提出,當作者不能或不願根據出版社的要求及時進行修訂,有些出版合約則賦予出版社權利,由出版社選擇適當的修訂人安排修訂版的準備工作,付多少修訂費由出版社確定,並從原來要付給作 者的稿酬中扣除,當然,合約中如何規定也要透過商談確定。

原稿審讀(Manuscript Review
接受原稿以後,在進行出版準備工作之前,還應考慮若干法律問題,主要是書稿中有無任何資料可能會引起法律訴訟,如侵害隱私或誹謗,引用其他有版權來源的資料有沒有得到許可,還有在書稿中應用的資訊或說明,讀者在使用時有無可能會受到傷害?

誹謗
出現誹謗爭端,出版社應求助於法律顧問進行諮詢,並須了解該領域相關的事情。首先作者在準備書稿時會向你提問,希望給予指導;其次,出版社要決定,原稿是否須經顧問審讀。此外,出版商也許是作者和審讀原稿的律師之間的中間人。


在界定誹謗聲明之前,應考慮兩點,第一,這不僅涉及個人,有時也會涉及公司、合夥人、慈善組織、以及商品。第二,只有活著的人才保留有訴訟權。

誹謗的界定一般歸納幾點:1.不真實;2.陳述;3.可以證明是一方;4.損害了一方的名譽。

誹謗損害名譽的聲明一般包括幾種,認為是犯罪行為聲明其不適合個人的職業;認為是受侮辱,有許多都很容易歸入這一類;還有一種是,由於誹謗引起個人在單位受到諷刺和侮辱。

如果出版社面臨一項推斷或名義上的現實聲明,被認為是損害了活著的個人名譽,可以考慮由作者發表一個真實的聲明,以防誹謗的訴訟,並認真收集資料和仔細審讀作者所有切實的資料來源,包括採訪筆記和其他發表的說明資料,使人相信這些來源是受尊重和可靠的。

最保險的辦法是,審讀者要細心,如有可能出現引起麻煩的資料,則要聽取顧問的意見。

隱私權
另一敏感的問題,書中的資料可能侵犯個人的隱私權,如同誹謗訴訟一樣,也只有活著的個人保留有隱私權的訴訟,當然,不會涉及公司的隱私、合夥人或慈善團體的隱私。與誹謗重要相似之處是,聲明的主體必須可以確認。


隱私權是活著的人享有三種受保護的權利,即不可以:1.真實公開披露令人難堪的個人隱私事實;2.在宣傳中捏造個人的情況;3.利用個人姓名或類似東西為了商業目的。有時涉及隱私是暴露過分具體的細節,真實可以公開但禁止公開隱私的細節,最明顯的例子是,如個人的醫療史、個人的婚姻狀況或其他個人朋友關係。

作者提供的照片也可能出問題,也應要求作者提供文字的同意書。如果對使用的形式無把握,或者,某一組照片可能會引起法律問題,出版社應仔細審讀照片說明文字,當可能出現歪曲一張天真的照片時,出版社應向法律顧問諮詢。

避免誹謗和隱私方面的問題,最重要的是保留作者從受訪人獲得的同意發表的許可。如有幾本書,則應要求作者在出版前與法律顧問見面,陳述受訪人情況,並獲得同意發表的書面檔。

出版社保存出版前審讀的詳細記錄也很重要,並且要掌握支援作者敏感資料而製作的檔檔案,如出版後萬一發生問題可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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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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