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未經同意公開網友的私人信件或留言,是否必須網管中心來處置是另一回事,但這樣的仍有所不當。因為人之間還是要有基本的尊重。
不過這情節各有差別
1公布內容而不違反當事人利益,也未公佈或暗示當事人帳號或姓名
2出於自衛公布內容,而違反當事人利益,但未公佈或暗示當事人帳號或姓名
3出於自衛公布內容,而違反當事人利益,並公佈或暗示當事人帳號或姓名
4非出於自衛公布內容而有違當事人利益,但未公佈或暗示當事人帳號或姓名
5非出於自衛公布內容而有違當事人利益,並公佈或暗示當事人帳號或姓名
這些都該衡情處理~譬如第一項就是談不上罪名的,甚至第二、三項也有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