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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府舉債到底多不多~~B
2010/03/02 11:29:14瀏覽300|回應0|推薦0

http://www.mof.gov.tw/fp.asp?xItem=46783&ctNode=657

資料來源:財政部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關於97.7.23報載「自償性基金 規避舉債上限」之說明

《國庫》2008/7/23
一、85年12月國家發展會議經濟發展議題有關提升國家競爭力的策略,對改善「政府財政收支」共同意見之一:「為加強推動公共建設,並與政府消費支出有所區隔,應建立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將總預算、特別預算及非營業特種基金中之自償性計畫獨立編列」。
二、行政院於86年9月訂頒「建立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推動方案」,嗣經行政院主計處重新檢討,行政院復於94年12月函示,停止前述推動方案之適用,並頒布「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以確立公共建設推動之財源籌措,除優先以鼓勵民間投資為原則,並依循預算法等財務法規設置特種基金以靈活公共資金導入公共建設,而各執行機關應加強財務規劃及成本效益評估,區分非自償之社會效益及可獲自償之財務效益,據以訂定合理之自償比率,作為預算編列及確定執行機關財務責任之依據。其中實施方案所訂比率及金額係指納入推動方案施行範圍,至未納入推動方案施行者,仍應受相關財務法規規範。
三、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1項與第3項明定,各級政府在普通基金(總預算及特別預算)與非營業特種基金所舉借非自償性債務皆應列入債務比率計算,受債限管制。復依同條第4項規定所稱自償性債務,係指以未來營運所得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作為償債財源之債務。
四、是以非營業特種基金舉借之自償債務,即償還財源為該基金未來營運所得、依法律指撥特定財源(如金融營業稅撥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 或普通基金已完成預算程序撥充該特種基金(皆為「經指撥特定財源」),始不納入年度舉債及債務未償餘額比率計算。又普通基金與非營業特種基金,均應依預算法規定送立法院審議,並無規避舉債上限或立法院監督情事。

          聯絡人:周宜君
          聯絡電話:2322-8081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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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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