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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簽性愛契約 不當小三炒魷魚
2011/05/14 00:15:46瀏覽288|回應0|推薦0

經營黃金買賣投資顧問的邱姓老闆,多次要求女特助當情婦,還暗示要陪出差、過夜、甚至簽「性愛契約」;女子拒絕配合遭開除,公司拒給薪資與資遣費,新北市府裁定重罰老闆。

新北市勞工局今天表示,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12日審議遭炒魷魚的女子申訴案,委員會一致確認性騷擾及就業歧視成立,並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各罰款新台幣20萬元與40萬元,總計重罰60萬元,創下新北市單一就業歧視個案最高罰鍰紀錄。

勞工局勞資關係科長陳淑貞表示,日前受理1名30多歲的女子遭職場性騷擾申訴案指出,邱姓雇主常假借工作名義,要求陪老闆出差或至汽車旅館共度春宵。

邱老闆還表示,當初徵求女特助就是要求擔任「女友或老婆」,老闆甚至以「神明的旨意」表明願意包養女特助當「小三」。

邱老闆還假借神明媽祖旨意,表示自己「會像王永慶一樣有4位老婆」,持續騷擾其他女員工。申訴人多次明確拒絕,邱老闆甚至威脅,若不從就要開除女特助,且不給付薪資及資遣費。經其他主管勸阻仍未收斂,最後將女特助開除。

「性愛契約」約定共度良宵後才能至公司上班等誇張行徑,導致有新人錄取後不敢上班;申訴女子將性愛契約書內容,照相存證檢舉,並檢舉邱老闆在應徵員工時,特別要求求職者的性別、年齡、容貌姣好、家庭背景清白、身高、體重。

陳淑貞說,12日開會調查過程,邱老闆不願出面接受調查,也不願陳述書面意見,因此委員會依據證人說詞、申訴人所提證據,決議依照雇主自訂的工作契約,限制女性、身高、年齡等,裁定就業歧視成立,依違反就業服務法開罰。

雇主對員工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行為,作為勞務契約的交換條件,屬「交換式的性騷擾」,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至於雇主沒有給付薪資與資遣費,違反勞基法,因雇主未出席會議,調解不成立,申訴女員工只能透過法院民事求償程序爭取權益。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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