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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3 20:19:11瀏覽466|回應0|推薦1 | |
樺福集團董事長張綱維打官司向前未婚妻討回鑽石、房子等「愛的禮物」,引發外界關注,究竟那種禮物必須歸還?法界人士說,本案關鍵在於張是在訂婚後,以「結婚為前提」贈送,如果雙方沒有訂定婚約或未約定是「以結婚或交往為前提」的贈與,「愛的禮物」即屬於無條件贈與,不可追回。 依民法979條之1規定屬「訂定婚約的贈與」或「履行婚約為目的之贈與」,若婚約解除,即可請求返還,若非以「結婚為前提」,一出手,所有權即歸對方所有,無權追回。 何謂「結婚為前提」的贈與?一般來說訂婚後,贈送供共同使用的房子、汽車及訂婚時送的首飾、聘金或是為挽回即將破裂的婚約所送禮物,均可能被法官視為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 其他如生日禮物、紀念日禮、週年禮或招待飲宴,不論贈送時雙方是否訂有婚約,應均非屬於「以結婚為前提」的禮物;至於未訂有婚約時送的禮物,若贈送時,未明確表示是基於「訂婚、結婚、交往」為條件的贈與,兩人分手後,贈送的一方即無權索回。 情人間互贈送禮物,應抱著「要不回來」的心態,若希望要回愛的禮物,須獲對方同意,或在送禮物時即明確表示這是「有前提」的贈送,但相戀時,地轉天旋,鮮少人會去想這麼多,若萬一分手,不妨將禮物當成是感謝對方在人生歲月中相伴的回報,以祝福代替追討。 不過,情人、準新人間的贈送或共同置產,還是應避免高單價物品,如要共同買房、買車或投資股票、動產,應等完成結婚登記後再進行,或事先以書面約定所有權歸屬,避免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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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