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當事人權益受損時,聲請第三人或機關居間調停,以平息爭端的制度,成立一種合意,以避免訴訟的程序;其主要為對民事事件和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所設計。
和解:當事人雙方為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的發生,約定相互妥協的契約。
訴訟:人民對於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時,藉由司法程序請求法院做出的判決,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例如:朋友借錢不還,可透過民事訴訟的程序來解決私人間的糾紛。
訴願:當行政機關有違法或不當行為時,造成人民權益受損時,人民有權依法律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要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此即為訴願。若對訴願結果不服時,才可以進一步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