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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菲特條款」的真諦
2012/11/18 15:03:10瀏覽806|回應0|推薦6

今年416日美國總統歐巴馬提出一項有關富人稅的法案,俗稱「巴菲特條款」(Buffett Rule)。因為巴菲特以自己的所得稅率比其祕書還低為例,公開表態支持提高富人的稅負,美國民間遂以「巴菲特條款」稱之。這項法案的內容是規範家庭年收入超過100萬美元的富人必須繳納30%的最低稅率。不過,民主黨未能拿到讓這項法案提交正式辯論及表決所需的60票門檻而無法成案。

 

根據美國國會研究報告,有4分之1的百萬富豪約94,500,繳交的稅率低於中等收入的民眾。去年10月時,參議院多數黨領袖Harry Reid曾提出第一版的「巴菲特條款」,針對年收入在100萬美元以上的富人徵收5.6%的附加稅,可惜也沒能成案

 

不過到了今年年初,羅姆尼公布他的所得稅率後,讓這件事情又受到美國社會的重視羅姆尼公布的資料顯示他2010年的所得稅率為13.9%2011年為15.4%,的確低於一般中產階級家庭。這樣的數據被歐巴馬大肆抨擊也讓羅姆尼的形象再次重創。當時的蓋洛普調查則發現,當被問到有關富人稅率過低的問題時,大約有60%左右的民眾表示支持某種形式的「巴菲特條款」

 

「巴菲特條款」的主要精神是確保家庭年收入在100萬美元以上的富人所繳納的所得稅率不會低於一般中產階級家庭的所得稅率

 

由於富人們的所得大多是以錢滾錢,即資本利得或投資股利所得的方式得來,而這兩部分的稅率目前僅約15%左右因此大多數富人的所得稅率才只有15%上下,若再加上其他的政府獎勵投資政策的優惠稅率或以捐贈方式得到的節稅效果富人的所得稅率還可能更低。而一般中產階級家庭絕大部份為薪資所得,其稅率則大約介於10%35%之間因此極有可能發生富人的所得稅率低於一般中產階級的情形

 

「巴菲特條款」就是要解決這樣的現象。舉例來說,假設有一位富人當年度的收入為500萬美元,其中100萬為薪資所得,稅率30%;另外400萬為資本利得,稅率15%。在不考慮免稅額及扣除額下,應繳交稅金90萬美元(100萬 * 30% + 400萬* 15%),其實質稅率為18%。若再加上其他優惠稅率及捐贈,其實質稅率會再降低,而且低於大多數的中產階級家庭。

 

但在「巴菲特條款」的規範下,這位富人就必須繳交30%的最低稅率,即150萬美元的稅額(500萬 * 30%如此就不會發生因為各種優惠稅率或借由捐贈的方式而造成富人繳交較低稅率的情形

 

台灣實施的最低稅負制也有類似的效果,在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的免稅額後,富人必須繳交20%的稅率。這些方案都是讓富人多貢獻一些稅金,降低發生富人繳交較低稅率的情形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以前年度之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扣除額+

非現金捐贈金額+(海外所得-依規定可減除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金額))

 

因此可以看出「巴菲特條款」的確能提高富人的稅率,排除富人的稅率低過中產階級稅率的情形,也杜絕了富人利用各種稅賦漏洞或優惠來達到降低稅率的可能。其立法的原意即是如此,任何富人都會被課到至少30%的稅

 

即使是巴菲特也不例外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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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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