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持三商美邦及SOS以直腸科醫生及非病患真實情況,蓄意延誤不提供心梗病患之轉送
* 原審: 法官誤讀診斷證明”返回(台灣)立即至當地治療”,認為在當地上海治療----不知她是真看錯,還是假看錯?
* 上訴庭:法官對於對三商不利之證據全不採信, 還替三商編寫解脫故事,這種0分的判決書也拿的上台,有鬼,證據事實如下: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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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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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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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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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證明(具海基會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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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明”體徵穩定, 返回後立即入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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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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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對於無可爭議之證據全不採信, 全面偏坦保險公司, 法官態度明顯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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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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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送醫生到場判斷病患體徵穩定,並經航空公司審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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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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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評估流程公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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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SOS延誤病患轉送流程完全與其承諾評估流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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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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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專業醫生臨床判斷(上海華山醫院/ 台中童綜合醫院/ 台北忠孝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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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判斷病患情況穩定應立即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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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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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採3位專業醫生看法,認定病患該聽從未在場直腸醫生判斷。法官連基本常識都沒有, 台灣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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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TA 轉送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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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先SOS以IATA準則為藉口, 後經查內容根本與SOS所述不符
SOS又改稱(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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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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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反覆其辭評估依據。 法官還支持這種賴皮扯皮, 保險公司講的都支持,你的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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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 法院函查高雄榮總葉文彬直腸科醫生,如何判斷病患需等14日? SOS口口聲聲申明其專業及資源龐大, 惟真象如下:
葉醫師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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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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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國醫療協會1982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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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過於久遠/ 29年前之文章,多年來醫學進展與研究大幅提昇,該文章內容已不符現狀, 拿明末清初的更精典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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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依據謹供參考文獻作為拖延重症病患轉送之藉口, 非以病患真實情況判斷
操作明確與SOS廣告自吹自累廣告不符。Eg 海外到場場評估/ 24小時服務/專場評估/專科醫生/評估流程 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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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送服務乃保險附加合約, SOS有何資格評斷病患轉送時間, 當依主治醫生依據病患之病情判斷提供轉送, 債務人單方面以各種藉口不提供轉送, 竟被法官所支持;法官竟支持需聽從直腸科醫生隔海猜測的判斷,難到法官都是帶女兒去看獸醫的嗎?
保險公司以龐大資源大力吹噓, 使用時才會知道真象如何
2011書籍做為2009判斷病患之依據。法官竟然接受,你到底是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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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國心臟協會1996年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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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以前之文章,同有上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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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者Cox et al 於1996年發表之對心梗病患長程飛行研究(原文附件92: Long-distance Elective Commercial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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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以前之文章,除不符現代醫學發展現況外
-196位急性心肌梗塞病患飛行途中,6位發病少於14天,搭機產生不適之機率甚低(6÷196=0.03,約百分之三左右),且是針對長途飛行之研究. 逕猜測病患就那是3%?
乃為長途飛行研究, 病患不屬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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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心臟疾病病患飛行準則: 針對無需再治療的病患可以於急性心梗發生10日後搭機(Fly after 10 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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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引用,不屬上訴人病患情況
- 附件99: NSTEMI分為3等級; 對於有心臟衰竭需要進一部治療病患,情況穩定即可飛行(Defer travel until condition s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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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衛生署疾病管制局2011年所出版之「個人化旅遊醫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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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乃針對航空旅遊(Travel)及支架後之旅遊建議, 並非針對病患之醫療轉送(Air Medical Transport)之建議,與上訴人情況不符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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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官是恐龍, 是全台灣老百姓公認之事, 司法獨立已轉型為司法自由, 保障法官們為所欲為,沒規沒矩。 相對的就是要敢怒敢言,對於這些浪費納稅人的稅金,且連基本常識都沒有人(也許他有目的的沒常識)予以公開, 官逼民反必有其原因。惟有將事實一層層的公開才能見到藏污納詬,坐著高高在上, 穿上一身假皮真像一回事,你們到底有沒資格作裁判我說了算,這種0分的判決書,可以出國參加笑話大賽!
還有, 還有法官如何替三商美邦編故事, 待續…..
Sos :http://www.internationalsos.com.tw/main/page_view.aspx?mnuid=1503&modid=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