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覆電小二:
我知道你是這裡的主管,你有權對「你不喜歡」的網誌做任何處分!但是既然你「吊了書袋」,用了「法律名詞」,那就請你用真正的「法律標準」來看待所謂的「爭議」。
使用「粗言鄙語」,未必一定干犯天條!因為只要不是拿這些話去「直接」侵犯他人,個人的創作風格你們不該干涉。而且說真格的,你實在也管不勝管。
我「一一檢視」被陸念慈檢舉的文章字句,ㄊ不爽的,我都用x字取代。不能說ㄊ「殺人喊救人」,那我就恭敬地問候ㄊ「吃飽了沒有」?
ㄊ動不動就說人家侵犯ㄊ的「著作權」,你們一群小朋友每每跟著ㄊ起舞,常常擅自侵犯別人「合法引用」陸念慈鄙文的權利。參酌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以及台灣法院的判例,引用ㄊ人文章提出評論,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著作權法第49、51、61條),通常引用範圍不得超過全文之二分之一。「著作財產權」不是指「陸念慈寫的,就全是陸念慈的」,ㄊ唯一完全擁有的是「著作人格權」,任何人不能拿陸的文章據為己有,宣稱是「自己寫」的!除此之外,既然陸要「公開」發表ㄊ自己的文章,法律允許他人有「合理引用」其創作的權利!
為讓你們好辦事,我已經刪節更多所「引用」陸文的內容!我可以完全拿掉ㄊ粗鄙的「文章」,只是既然法律允許我「合理引用」,我不願意屈從你們一堆人盲目搬弄法律名詞的「亂搞」!事件過後,我答應自行拿下該文!
聯合電子報的網路城邦可以有一套自己的「單行法規」,要求所有的人都不能「引用」ㄊ人文章的一字一句。但是請你們把它公布出來,好讓大家有所遵循!只要有那麼一段話「不得擅自引用ㄊ人文章內容」,我立刻把爭議文章給拿下來!只是到時候電小二可能會忙到掛,因為是不是「引用」ㄊ人文章真的很難判定。這也是為什麼法律要弄出一塊「合理引用」的「例外」,奉勸電小二還是不要另起爐灶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