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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2 14:35:26瀏覽855|回應0|推薦0 | |
这是一个残暴成性之徒--谷寿夫曾在日本海军大学讲授陆战术时强调:“作战时的掠夺、强盗、强奸是保持士气的重要手段”。 1937年七七事变后谷寿夫被派往中国。 淞沪會战期间,他担任侵华日军上海派遣军第6师团长率领部队绕道杭州湾登陆,攻击上海守军后方。 1937年12月12日,谷寿夫指挥所部第六师团由中华门率先攻入南京,并率先对南京民众施加暴行。对南京平民和战俘进行了长达6个星期的大规模屠杀、强奸等战争罪行。 第六师团的随军摄影记者河野公辉,曾在该师团司令部看到一份上级传达的命令∶“不容许共产主义的暴虐,为粉碎共匪的猖獗活动,农民、工人自不待言,直至妇女儿童皆应杀戮之。” 后来,谷寿夫还邀请了日本曾参加甲午战争、日俄战争、一战等的日本老兵来南京参观,结果那些日本老头个个破口大骂谷寿夫“坏了皇军威名”。 1946年2月2日,谷寿夫被盟军总部逮捕,关入东京巢鸭监狱。后由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引渡回中国审判,关押在上海小南门看守所。 他们联系了长期效力于日本的韩国籍女特务李长美等人,秘密侦察有关谷寿夫的一切动向。李长美长年在上海居住,她通过各种关系,找到了看守所副所长毕尚清,了解到他的行踪规律。一天晚上,在回家的路上毕尚清被河野满等人绑架了。 有一天,看守所内的谷寿夫突然从送来的饭菜中得到了一粒药丸。这颗药丸,是河野满交给毕尚清,再由毕尚清偷偷放入谷寿夫饭盒内的。谷寿夫看到毕尚清递过来的眼神,饭后立刻把这颗药丸服用了。 对谷寿夫的假死,特勤组高度保密,通知看守所谷寿夫已经死亡,并于当晚秘密将谷寿夫押往南京陆军特种监狱。 这种特别通行证是用美国技术特别制造的,是一个圆形的号牌,具有特殊识别功能,监狱只认证件不认人,就是特勤组成员,没有特别通行证,也休想进入。 河野满等人多次试图仿制该通行证,都因识别系统太复杂而没有成功。于是,他们又准备重施在上海的伎俩。 一天黄昏,特勤组成员邢剑在一个偏僻的街巷突然遭遇袭击。邢剑奋起反抗,但来不及拔枪就被河野满等几个人制住了。 李长美直接发问:要命还是要特别通行证?邢剑知道事关重大,坚称通行证未随身携带。河野满等人大打出手,但邢剑是受过高级训练的特工,宁死也不肯交出证件,河野满等人将邢剑打昏过去后,开始搜身,终于在邢剑身上搜出了特别通行证。 后来河野满在狱中咬碎牙中毒药身亡。 1947年2月6日至8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中山东路励志社大礼堂对谷寿夫进行了为期3天的公审。 审判期间,数以万计的南京市民要求旁听。由于法庭面积有限,不能让更多的人参加旁听,所以从庭内拉出了有线广播大喇叭,让更多的人能听到审判战犯实况。 公诉人陈光虞代表中国政府起诉谷寿夫。 起诉书中详诉了谷寿夫的屠杀罪行: 查屠杀最惨厉之日期,为1937年12月13日至22日。在中华门外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峡等处,我被俘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19万余人。 此外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有15万余具。屠杀总数当在34万人以上。 起诉书中还举例指出:12月15日下午一时,我军警2000余名被日军俘虏后。押赴中华门外,用机枪扫射,饮弹齐殒。其中负伤未死者,悉遭活埋。 同月18日夜间,又将我被囚于幕府山之军民67418人用铁丝捆扎,驱至下关草鞋峡,用机枪射杀,凡倒卧血泊中尚能挣扎者,均遭乱刀戳死,并将全部尸骸用煤油浇灌焚化。 日军在中华门外,轮奸少女后.又迫使过路僧侣续与行奸,僧拒不从,竟被处宫刑而死。 我南京妇女无不人人自危,纷纷避难于外侨所组织的国际委员会所划定的安全区。但日军不顾国际正义,竟亦逞其兽欲,每乘黑夜,越墙而入。不择老幼,摸索强奸。 当审判长宣布开庭之后,问被告对公诉书中所列举的犯罪事实有何申诉。 谷寿夫故作镇静,为他的犯罪事实进行狡辩:“当日军攻克上海,南京处于战争状态之时,你们中国政府为什么不早作撤退准备?在双方交战炮火纷飞的情况下,有些非战斗人员不幸为流弹所中,这也是战争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本人对此感到抱歉。” 石美瑜庭长大喝一声:“将被害人的头颅骨搬上来!”
法庭又当堂传讯了近百名受害未死的证人,指证日军当时的屠杀暴行。 面对着许多出席作证的日军屠杀的幸存者和被害家属的血泪控诉,他又说:“你们在堂堂国际法庭上,不要带上民族感情来对我审讯,这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是不公道的。”
一位英国《曼彻斯特卫报》的驻华记者田伯烈站起来作证说:“我当时在南京亲眼看到南京的活地狱,日军进城后的两天内,连续不断地屠杀,大规模地抢劫,侵扰私宅,奸污妇女,一切都失去了控制,街道上堆满了平民的尸体。任何人如因恐惧而奔跑,任何人在黄昏后如为巡逻日军抓住,都会被就地枪杀或被刺死的。这次暴行确实是有目共睹无可辩解的。” 田伯烈还说:“未及时退出的中国士兵都已抛弃了枪械,脱掉了军服,但日军大搜捕,捆绑在一起加以枪杀,这些都是在日军军官直接指挥下干的。日军进城后,对重要市区进行有计划的破坏,大小店铺无一幸免,全城所有私人住宅,不论中国人的或外国人的都被日军‘光顾’洗劫一空。强奸和侮辱妇女的事情时有所闻。我的外国朋友看到日本兵闯入邻居,抢去了四个中国姑娘。还有几个外国人看到一个新到的日军军官寓所里有抢来的八个年轻的中国女子。恐惧的程度.实在不是笔墨所能形容……” 一位日本记者作证说:“我是日本当时驻南京记者,一直旅居在中国。12月10日那天,南京依然美丽如昔。但是从13日日军侵入南京之后,很快变成一片焦土,到处是破坏的痕迹,满目萧然,宛如人间地狱。我亲眼看到日军从难民区里拖出成百上千已经被解除武装的中国士兵去枪杀,或者当作练习刺杀的对象。我亲眼看到自己喜爱的城市和机关、学校、居民住宅,为日军纵火焚毁,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看到的活地狱。” 一位美国驻华记者作证说:“ 12月13日,日军潮水一般涌入城内,恐怖随之开始,而且恐怖的严重性一天比一天增加起来。国际红十字会主席雷伯(雷伯实为南京国际安全区主席)和秘书史密斯,曾访问日军司令部中将谷寿夫,请求阻止难以再容忍的骚乱行动,但他们的访问与恳求是徒劳的。晚上日军把附近一个收容所中的难民1300人全部拖走,用绳子缚着,押向刑场。我们目睹当时的情景实在痛楚极了。” 金陵大学美籍教授贝德士从旁听席上站起来说:“12月16日早晨.我们开始听到日军奸污妇女的事情。据我们所知有一百多个青年妇女被日军劫去,其中7个是从金大图书馆劫走的,在家里被劫去的妇女更不知其数。晚上我赴布克教授处吃晚餐,回来时我的住宅门上贴着大使馆的布告,可是门户已洞开,所有箱柜均被打开,被褥和食物都不翼而飞。”
最后,谷寿夫在铁的事实面前不得不低下了头。
1947年3月10日下午,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战犯谷寿夫进行最后审判。这天法庭内外戒备森严,审判长宣布开庭之后,被告谷寿夫被宪兵押上法庭。他穿着旧军服,留短胡须,面色发青,低头站在被告席。 约20分钟左右,审判长石美瑜宣布审判谷寿夫的判决书。
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 据上论结,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91条前段,海牙陆战规例第4条第2项,第23条第3款、第7款,第28条,第46条,第47条,战时俘虏待遇公约第2条,第3条,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1条,第2条第2款,第3条第1款、第4款、第24款、第27款,第11条,刑法第28条,第55条,第56条前段,第57条,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36年3月10日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张体坤 中华民国36年3月10日(1947年3月10日)】
见到文瑞华后,谷寿华鞠躬哀求道:“恳望文所长给解除片刻手铐,我想写首诗留给我的妻子清子女士;另外,缝制一个小布袋,装上我的头发和指甲,留给我的家人。用头发和指甲作诀别物,是我们日本人的传统习俗。” 在要求得到满足后,谷寿夫写下以《赠清子》为题的四句诗:“樱花开时我丧命,痛留妻室哭夫君。愿献此身化瘀积,中国不再恨日本。” 监刑法官葛召棠对谷寿夫验明正身后,宣读了执行处决的命令,最后说: “谷寿夫你在家躲得了吗?你们的行为激起了全世界人民的愤恨,整个地球你都无藏身之地了,就是杀了你124个谷寿夫,都不能抵偿我30万同胞的万分之一,你还有何话可说?你有什么交代,要不要给亲人写信?今天对你宣布死刑!”
“我们一定负责将它寄给你的妻子。” 葛召棠将布袋交给身边的宪兵,用手指着桌上的执行死刑命令:“请在上面签名。” 也许双手被铐得太久有些麻木,谷寿夫签名时颤巍巍如同鬼画符。 随后宪兵立即将他押赴雨花台刑场。
长满青松翠柏的雨花台,是谷寿夫当年攻占南京中华门的出发地,也是当年中国军队浴血奋战的疆场。谷寿夫怎么也想不到,这里将会成为他的末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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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