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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文字是節錄自今天的新聞:
"衛生署當初要求北縣提供剩餘樣本供中央複驗,縣府認為中央、地方都是行政部門,中央不應推翻既有體制、另創新體制要求再次複驗,破壞縣府的公信力,卻給業者模糊全案的空間。"
"「消保會獲政院指示,召集衛生署與縣府會商時,衛生署仍堅持要北縣交出剩餘樣本,是縣府堅拒,獲消保會支持,在作結論時採北縣說法,才對外公布『衛生署確認北縣消保官送驗結果有效』。」"
這段新聞的文字中,明確的暗示了二個官場怪事:
第一個是:"事理不重要,官官相護需放優先"。
衛生署如果無理要求複驗,就是衛生署官員失職,但是衛生署已經閉嘴,小老百姓就根本不知道"事理是什麽"?只看見重點:"破壞縣府的公信力"。
那麼縣府爲什麽不說明清楚,他的“公信力”所依據的事理是什麽?
第二個是:“【消保會】究竟是第幾級的衙門?”
如果就因為【消保會】支持,看不見事理的主張都可以讓行政院、讓衛生署低頭,這倒有點“千萬元頭皮”事件的味道了!
從新聞中,我們很確定的一點結論是:
縣府相關的各機構、各官員,他們對于第一次的檢驗結果“意外”,因此並沒有任何信心認為“複檢” 、“剩餘樣品檢驗”乃至“有認證資格的檢驗機構再檢”會得出類似的結果。
今天上下衙門一致的態度,似乎只在於“不給業者模糊全案的空間”,所以必須祭出“官官相護”的大網來封殺。
至於業者爲什麽能有本事去“模糊全案”?
“逝者已去,來著可追”!這句話也只有在“衙官都有點專業本事和技能”的前提下才能成立。
如果官場的 “公信力” 必須靠著官官相護來維護;而官衙的臉面又必須靠搞不懂誰是誰的“消保會”來領導、來維護,那麼小老百姓的也只能“自求多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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