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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30 23:45:56瀏覽608|回應0|推薦1 | |
何謂類推適用?目前我國民法及刑法之適用是否均容許類推適用?理由何在?並各舉加以說明。 (壹)類推適用係指關於某事項,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透過解釋方法比附援引法律就其他相類似事件之規定,而間接適用。 (貳)法官不得以法律條文不具備為理由而拒絕審判。但因社會現象錯綜複雜,變化無窮,不能以有限的法律,適應無窮變化的事實,如許多法官以法文不備而拒絕審判,人民的權利將失去保障,社會秩序無法維持,有失國家立官之意。故法律不明不備時,法官應解釋闡明之,在民事案件,應依據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劃者,依習慣;無習慣這,依法理。」適用審判之。在刑事案件中則應依據刑法第一條之罪刑法定主義,禁止以類推適用而創新犯罪構成要件或超出法條可能意義而擴張犯罪構成要件之涵蓋範圍及加重刑罰與保安處分,因此限制個人之自由與權利才不致受到國家公權力不可預見之限制與剝奪,又類推之禁止,僅在禁止創設或加重刑罰,此原則乃在保護行為人,故晚近學者通說認為採『相對禁止』,亦即應容許有利於行為人之類推。 (參)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對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只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由於對『債權人』漏未規定,在解釋上,『債權人』就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亦可類推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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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