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保安處分?其與刑罰之區別何在?試說明之。 (壹)保安處分係指對於具有特定危險性的犯罪人為預防其犯罪施以刑罰以外具有司法處分性質的社會保安措施。我國刑法對於犯人之處置係採用所謂的雙軌制,即一方面用刑罰作為制裁犯罪人手段。另一方面則使用保安處分,作為針對特定犯罪人在社會危險性的保安措施。在刑罰以及保安處分雙軌交互作用之下,使刑法更能發揮建立並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故兩者同為刑事制裁之一環,但究非同屬一事。 (貳)兩者之區別茲分述如下:
| 保安處分 | 刑罰 | 目的不同 | 主要目的在於防止將未犯罪之發生。 | 對於發生的犯罪行為所為之制裁。 | 效力不同 | 可以實徹犯人與社會隔離之效力。 | 不問犯人是否具有危險性,刑期屆滿便須釋放。 | 衡量不同 | 施以保安處分而剝奪法益時,有時雖可產生行罰的作用,但因保安處分並不以犯行及責任為根據,而是以危險性為衡量基準,因此與刑罰不同,不具道德之懲罰性。 | 假釋規定不同 | 無假釋之規定,只認為行為人的反社會危險已消滅,而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除保安處分之執行。 | 有假釋的規定。 | 種類不同 | 有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治療、保護管束及驅逐出境八種。 | 僅分為自由刑、生命刑、財產刑與從刑。 | 存在依據不同 | 基於行為人或行為之社會危險性,而對行為人所為之司法處分。 | 基於行為人之罪責,而對行為人之刑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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