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國稅局沒有說的事情
2013/02/21 19:31:16瀏覽681|回應0|推薦19

@@@ 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再多領一小筆錢喔! @@@

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再多領一小筆錢喔!

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

如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再多領一小筆錢喔!你知道嗎?

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

如果可得4000元,須扣800元的稅,實領3200元!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

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400元的稅,WHY??

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

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

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

4000-2000=2000...為所得淨額,2000 * 20%=400...為稅!!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

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

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

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准予減除'',

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券單),

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

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請大家用力宣傳,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別鑽法律漏洞!!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hanfred&aid=7326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