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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現行犯是我們的權利
2014/05/01 08:22:50瀏覽948|回應0|推薦3

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法律賦予個人逮捕現行犯的權力,目的在於避免 犯人逃匿,增加警政機關追捕犯人的困難。此外,除逮捕犯人必要武力外, 仍不許民眾任意施用武力。換言之,赤手空拳即足以逮捕犯人,當然不許個 人以武器將之毆打成傷。第90條規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逃脫者,得施予強制力。

法律人民容許自衛是可用合理的武力去制止對方傷害自己或者逮捕罪犯。至於什麼是合理武力,其實是以不超過對方對你使用的武力而定,例如對方用刀斬你,而你用刀去防衛,那也可算是正當的,但如果對方只是用拳頭而你用刀的話,就很有可能被認為是過份了。

最近有人聚眾滋事,占領馬路阻礙交通,還振振有詞,這種人就應該立刻予以逮捕,送交警察處理,否則耽誤與強搶了我們大多數人的權益。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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