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02/06 19:51:36瀏覽242|回應0|推薦1 | |
話說,TVBS一則新聞報導「烏龍!情侶吵架 女友亂喊「火燒厝」」,讓人看了極為不爽。新聞內容如下: 烏龍!情侶吵架 女友亂喊「火燒厝」 快過年了,可別亂喊「火燒厝」!新北市三重一對情侶,在租屋處發生口角,其中陳姓女子一時氣憤,竟然尖叫大喊「火警」,鄰居聽了後,趕緊打119求救,由於現場巷弄狹窄,又緊鄰菜市場,擔心火勢擴大,引發重大傷亡,消防局緊急出動11輛救災車,不過到了現場,發現根本是誤報,當初打電話報案的人並不是陳姓女子,因此消防局很難開罰。 緊鄰菜市場的狹窄巷弄,驚傳火警,就怕火勢擴大,引發更大傷亡,新北市消防局緊急出動11輛救災車,36名消防隊員就怕耽擱,穿消防衣、戴消防頭盔,背著水袋往前衝,一夥人跑到全身是汗,不過到了現場,發現根本是誤報。居民:「因為大家會緊張,我媽我也叫她起來,那時候在睡覺。」 回想當時狀況,民眾非常火大,原來在三重大同南路租房子的陳姓女子和男友,因為感情的事吵架,女方疑似情緒失控,沒有火警,卻尖叫大喊「火燒厝」,鄰居聽到,沒看到火、沒看到煙,哪管這麼多,先打119報案。三重忠孝里里長王申文:「我在刷刷刷,聽到什麼聲音,救命呀救命呀,我馬上刷牙的牙刷就放著,我就爬起來看呀。」 救災車和圍觀民眾,一度癱瘓當地交通,消防局表示報案的是不知情鄰居,沒追究「謊報」責任,警方也說社會秩序維護法,只針對故意向公務員謊報災害的人,才能處罰,鄰居說陳姓女子亂叫嚇死人,事後又完全沒責任,又氣又無奈。
>>>>>個人評論部分! 其實從這篇新聞當中,我們可以發現,警察引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法條錯誤,「謊報」不適用這個案例,但是不代表沒有法條可以告她。這個女的很明顯犯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五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支安寧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或者可用第68條第二款「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如果我是警方或者檢察官,我就會強制拘留她,並且要求他賠償消防隊以及救護隊的損失,並且還會告訴受影響居民要求她精神賠償。警方要聰明,要會引用適當的法條,而不是只用一個方法或者經驗法則處理問題。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