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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9 19:19:16瀏覽843|回應0|推薦9 | |
昔日 緣何華夏尋無著,飽讀詩書愧聖賢。 英國的法學家兼哲學家霍布斯 (PHOMASHOBBS 1588-1679) 認為,人類的自然法的內容有十四條:例如尋求和平; 你們希望別人怎樣對待你們,你們也要怎麼樣對待別人; 契約應該互相信守; 懲罰的目的在於使犯人悔過自新,並且告誡別人; 人不分貴賤,人人平等……等。 像這種自然法,是否可以在中國經史百家,在印度的佛經、奧義書、吠陀文獻中去尋找和歸納依據呢? 霍布斯可以找到十四條,但是沒有詳述根據。其實在東方的經典上,應也可以更輕易的找到二十八條或更多的自然法的規則,而且每一條都可以找到數十個歷史的依據。 做為一個東方的法律人,在東方的經典上去歸納自然法,不是更名正言順嗎?在過去五百年來,我們已經是文化和法學的邊陲,何以我們在未來也自願成為法哲學的邊陲,而無意對世界文明的原創有所貢獻? 英國的法學家梅因(HenrySumnerMaine,1822~1888)可以在印度的歷史中,去尋找古代法,而在1861年發表《古代法》一書,影響十九世紀的法學界。同樣的,用東方歷史的素材,完成另一種屬於東方的自然法和人權內涵,是一種歷史的功德。當普世價值的自然法思想和人權內涵在中國的歷史上找到依據,對改變全球四分之一人口的觀念,將更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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