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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5 21:36:06瀏覽1337|回應2|推薦11 | |
http://blog.udn.com/jcguu/2780720 Wood Curer 2009/03/27 整個事件中,處處可見自由主義的撤防。一開始,管碧玲委員經由交叉比對網路上范藍欽與郭冠英發表的文章,認定范藍欽就是郭冠英的化名。這樣的公諸於世,讓人感覺有揪出發表反動言論者,然後讓那些被反動言論激怒的群眾起而攻之的感覺。這不是鬧文革嗎?匿名者之所以匿名,是一種自我保護。知道自己的言論會得罪一些人,不想因言賈禍,而將自己真實的身分隱藏。這種匿名行為,是該被尊重且保護的。如果沒有受到保護,網路作者的身分皆可被他人曝露,而造成人身安全或其他的顧慮。這是一個進步的社會嗎? 另外,公務員不可以享有私密空間嗎?郭冠英不用真實身分發表高爭議度的文字,是要將他的公務員的身分,與他的網路激烈異議者的身分區革開來。我們可以要求公務員的言行舉止要恰當,但是我們可以對公務員進行思想檢查嗎?我們可以斷定說如果一個公務員思想偏差,那麼該公務員一定會做出有違職守的行為嗎?自由主義對於犯行 嫌疑人,有一個無罪推論的原則(innocent till proven guilty)。郭冠英是不是一個守分的公務員,應該由他職行公務的行為來判斷,而不該由他腦子裡裝的是什麼來判斷。 劉院長及蘇局長,在處理的過程中,也有讓人有不顧程序正義(due process of law)及讓郭冠英入己於罪(self-incrimination)的觀感。網路上取得的證據被用來提出不當言論的指控。這樣的事件,需要十萬火急得把它處理掉嗎?范藍欽的言論(台巴子,高級外省人,台灣是鬼島),充其量也只是沾上邊的族群歧視言論,不會對社會造成立即及重大的危險。有必要動作這麼大嗎?管委員的證據只是網路上的文字,網路上張冠李戴的情形層出不窮,證據力薄弱。現代民權,都將舉證的責任(burden of proof)加諸於控方。郭冠英不需要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果是丘毅委員指控一個同職等的公務員匿名發表類似“外省豬,外省人不愛台灣,把外省豬趕到太平洋 ”的言論,劉院長及蘇局長會給予同樣的關注嗎?郭冠英被免職的理由之一是欺瞞長官。這理由很牽強。現代民權,都有不讓犯行嫌疑人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的機制。 最後,馬總統對於言論自由的談話,也讓自由人權退步。馬總統認為言論自由可以加以限制。現代民權發達的國家,都盡量不對言論自由加以限制。在極少數的情況下,先進國家對言論自由于以限制。兒童色情是其中一種情形。毀謗是另一種。少數國家有對“仇恨言論”(hate speech)加以限制,但都是對付非常極端的言論。例如鼓動種族滅絕之類的言論。 郭冠英的言論,是這個社會可以不予處罰的偏激言論。郭式言論,應該被譴責,但還不到用法律禁止的程度。政府可以用教育及公民自律的方式,讓類似的言論不被主流社會所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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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