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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呀呀呸?】 只有這樣的特偵組承認王金平 按摩費 因公支用
2010/08/01 00:43:57瀏覽464|回應0|推薦1
三個字

二十九日本報社論〈只有這樣的法官不承認陳哲男是副秘書長〉一文,用了相當強烈的三個字。

該篇社論末段寫道:「這樣的法官,若非法匠,即是法之賊;不是OOO,是什麼?」我們承認,OOO三個字相當尖銳;但是,恨司法之鐵不成鋼,實在是忍不住口出惡言!

也許是那三個字,使得更一審陪席法官陳恆寬請辭,又牽動受命法官崔玲琦請調;因而被輿論稱為引發了司法界的「震撼」或「風暴」,並觸動了司法界的自清與反省。持平而論,那三個字確有一點粗魯,但其引發的效應卻是我們所期待的。

主張陳哲男「未利用職務上衍生的機會」,因而主張改依普通詐欺罪輕判的審判長曾德水回應輿論的批評說:記者不是學法律的,所以不懂。這句話很有問題。一者許多記者是學法律的;再者,即使不是在學校學法律,也不一定等於一輩子就不懂法律。何況,台灣法學素養比法官優秀的高人何其多,不能說沒有人看得懂審判品質的是非高下。

法官有審判權,卻絕無可能壟斷法律知識。所以,法官若心中存著「有人懂」而作審判,應當比高高在上的「你們不懂」而師心自用為妥。

曾德水的觀點與本案歷審法官迥異,亦與同一合議庭的陳恆寬歧異;可見,法律見解「懂不懂」的問題,未必是權力及階位所能決定。倘若因那「三個字」而能激發司法界不再存有「你們不懂」的傲慢,更不再發生以為「你們不懂」而枉法濫權,那就請大家包涵一下這當頭棒喝的三個字了!

南線專案是假的,陳哲男利用職務衍生的機會貪汙;若大家皆懂,唯獨法官不懂,那才奇怪!

【2010/07/3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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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這樣的法官不承認陳哲男是副秘書長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做司法黃牛,一審依「公務員利用職務詐財罪」,判刑十二年;但更一審卻認定陳不是利用其公務員職務上衍生的機會詐財,只是一般行騙的司法黃牛而已,故而改依詐欺罪判刑七個月。消息傳出,輿論大譁。

本案原始起訴書指出:商人梁柏薰涉超貸案,被判刑一年;陳哲男藉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以熟識司法檢調高層可代關說為由,前後收取梁柏薰六百萬元支票及一百一十萬元奠儀;因而以「貪汙治罪條例」將陳起訴,並具體求刑八年。一審認其惡性重大加碼判了十二年。二審則維持原罪名(貪汙),改判九年,亦超越檢察官求刑的八年。詎料,更一審卻改判一年二個月,並減刑為七個月。

更一審改判為七個月的主要理由,是認定的罪名不同;由「貪汙罪」,變成了一般「詐欺罪」。更一審說:陳哲男讓梁柏薰誤信他有解決官司的能力,是因「陳哲男多年政治社會歷練累積的人脈」,並非由於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職務(梁柏薰有這麼說嗎?)。經過如此切割,向梁柏薰保證可以擺平司法並索取重金的「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竟然頓時就變成了只是「具有政治社會人脈的平民陳哲男」。法官魔棒一揮,不啻將陳哲男由「公務員」變成了「非公務員」。

這裡有一個關鍵性的疑問。陳哲男是否以「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扮司法黃牛?首先,事實上他本就是如假包換的副秘書長;其次,他自己明知自己是副秘書長;再者,梁柏薰亦明知其為副秘書長,而法官更明知其為副秘書長;既如此,卻緣何偏偏認定陳不是以副秘書長身分犯罪,而竟在犯罪時突然失去了此一身分?請注意:法官不是不知陳是副秘書長,而是不認為他是因具副秘書長身分而藉勢藉端開口勒索一千萬元「官司活動費」。

倘若此說成立,則吳淑珍難道只是以「陳致中之母」的身分詐財?而不是以「總統之妻/第一夫人」的身分貪汙?何況,若謂陳哲男具「多年政治社會歷練累積的人脈」而犯罪,但「總統府副秘書長」難道不是他「歷練與人脈」的最高峰?這種「白馬非馬」的認定,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法則上簡直是呀呀呸!如何建立公信?

一二審判陳哲男重刑,正因他是頂級公務員而做了司法黃牛;不料,更一審只判他七個月,卻說他只是一般的司法黃牛騙子而已,而與其頂級公務員的職位無關。衡情論理,陳哲男若沒有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他有什麼身價能向梁柏薰開口索取一千萬元的黃牛天價,而最後實收了七百一十萬元?合議庭曾德水、崔玲琦、陳恆寬三名法官,有沒有問過陳哲男:犯罪當時知不知道自己是總統府副秘書長?

本案的關鍵在是否「利用公務員職務上衍生的機會詐財貪汙」。而陳哲男即使未利用職務接觸梁案法官,卻明明是利用職務身分藉勢藉端向梁承諾擔任黃牛;然則,陳哲男「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豈是法官手上的電視遙控器,可以轉來轉去?

退一萬步說,即使「只是一般司法黃牛案」,法定刑也是五年以下;陳哲男縱然不是以「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犯罪(這絕無可能),但至少在犯罪時明知自己具「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只有法官不承認);這樣的「在總統府上班的頂級司法黃牛」只判七個月,讓其他被判重刑的司法黃牛如何甘服?

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做司法黃牛,總統陳水扁貪汙;這些頂級公務員犯罪,無一不是知法犯法,執法犯法,對國家法制及社會正義的創害極為深重。若謂我們的法院依法對於這些罪犯課以他們應當承擔的較重刑責,亦是法理上應然、當然之理;但是,我們的法官反而卻極力為這些頂級公務員開脫罪責。連陳水扁也說南線專案是假的,法官卻說是真的,無期徒刑變成了二十年;連陳哲男也不否認自己是總統府副秘書長,法官卻說他未利用公務員身分藉勢藉端,十二年徒刑變成了七個月。這不是依法伸張人權,而是枉法戕害正義。

這樣的法官,若非法匠,即是法之賊;不是呀呀呸,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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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這樣的特偵組承認王金平 按摩費 因公支用

這樣專辦高官及富商的特偵組,...;不是呀呀呸,是什麼?

聯合報社論 有勇氣 OOO 當權者嗎? OOO 失去權力的陳哲男,會很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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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王金平的特別費(假發票):【朝野協商後習慣 】指壓、足按摩及餐飲費...

王金平的特別費也有假發票...

自88年2月至90年11月間,
王金平的特別費:111筆【朝野協商後 】指壓、足按摩及餐飲費...

平均每月去三、四次...

********
王金平不實發票核銷 檢:用於公務  20100512  中央社
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005120327&pType0=aALL&pTypeSel=0

特偵組偵辦立法院長王金平特別費案,查出立法院職員以他人發票核銷特別費。特偵組今天指出,相關被告證稱王金平並不知情,且所有款項用於公務,並未私用

特偵組偵辦王金平特別費案,今天以查無犯罪事實,將案件簽結。檢方另查出立法院職員李美珠、莊美華及機要參事吳桂華等人,涉嫌以他人發票核銷王金平的特別費,金額高達新台幣701萬餘元。特偵組已將案件發交台北地檢署,由檢肅黑金檢察官林漢強偵辦。

特偵組表示,李美珠等人到案後,證稱他們是依照過去慣例以他人發票核銷單據不足的部分,這些款項均用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獎賞等公務支出,並無私用,相關核銷過程並未向王金平報告,王金平也未過問。

特偵組查出,王金平的特別費明細中,自88年2月至90年11月間,共有111筆到台北市喜來登飯店從事指壓、足按摩及餐飲費用王金平向檢方表示,他過去在立法院會期內進行朝野協商後,有到喜來登按摩的習慣,有時也會請參與協商者一起去。

檢方開會討論後,認定這筆費用是王金平執行立法院長職務的花費,因此歸類在因公支用的範圍內。990512 

引用文章哀余文 (視特別費為薪資補貼的馬英九罪應更重)

引用文章不要懷疑: 司法有顏色的辦案?

引用文章司法牢飯因人而異,不同吃法

引用文章特別費!? 危機是轉機!! 國之福也!! 

相關文章兩大貪腐主環之一: 沉淪的立法院!?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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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6 09:01 【★★ 李深耕 虛擬世界的虛擬信賴 ★★】 【呀呀呸?】 這樣的台灣 沒有人 敢 批評 他/她/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