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6/19 21:45:32瀏覽1776|回應3|推薦3 | |
引用文章《產業提昇: 研發為本,應用為末》 本末倒置 台灣虧很大 產業創新條例,把應用當研發的計畫,減稅及補助,本末倒置,這是為未來10年20年台灣產業發展找到戰略方向嗎? 理盲台灣,虧很大。 >>>>>> 政府高官侮辱了「研發」二字!? 真不知道!? 【能使產業真正提昇?】工業局的創新高度為了誰!? 大財團? 政府科技研究發展專案有弊端,未見任何懲處,相關的官商皆無事,該負責任的經濟部技術處處長,反升為工業局長... 報載 "產創條例三讀通過後,可以享有租稅抵減的研發,範圍該如何界定,備受矚目。工業局初步制定研發行為要有三大基本要件,包括使用科學方式、技術方法以及創新高度"... 問題是, 創新一定是研發嗎?當然不是。 奇怪的政府搞個創新高度,創新高一點就是研發嗎?創新低一點就不是研發嗎? 被了讓大財團租稅抵減方便易通過,政府棄研發定義搞個創新高度定義....!? ********* 工業局:創新高度為產創研發要件 工業局初步定義,產創條例中研發行為需具備三大基本要素,經部訂於24日邀集各相關單位,進行協商。 產創條例於今年4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經濟部長施顏祥要求,工業局必須要在母法通過後3個月內制定出研發投資抵減的子法。工業局現已確認研發範圍定義,但相關官員表示,還要與財政部協商,預期將會開「很多次會議」,時間壓力相當大。 官員表示,促產條例延伸出來的「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其研發定義包括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但產創條例上路後,其子法就要修改成為「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並要控制研發支出的稅損在100億以內,因此未來研發範圍將會變狹窄。 工業局訂出三大基本要件,使用科學方式、技術方法與創新高度,才能適用研發投資抵減,換句話說,以前廠商簡單改進製程,未來很可能會被國稅局駁回,而服務業同樣適用三大要件。 官員舉例,假設廠商要推出一個新產品,如果是憑空想像,或是僅為了新產品做市調,這是不夠的,換言之,廠商要有長期統計資料或科學研究方式做為基礎,進而研發,才算是研發行為,也就是要有科學方式與技術方法等。 官員說,未來廠商研發都要具備「創新高度」,之所以會有這個要件,主要是因為過去國稅局駁回廠商的申請,理由都是不具備前瞻性或開創性,因此納入創新高度,藉此希望符合財政部的想法。 但創新高度是相當主觀認知的問題,官員說,目前還不知道財政部對於創新高度的「尺度」在哪裡,所以會找財政部協商,創新高度的認知與執行面。 工業局官員表示,由於研發範圍定義更趨嚴謹,粗估會與財政部開「很多次會議」,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就會把層級拉高到行政院協調,如此一來,7月中旬,子法要上路的可能性,恐無法達成。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