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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弊案 「動新聞」羶色腥翻版! 政府無法可管? 官員皮球互推?
2010/04/02 07:29:24瀏覽1185|回應3|推薦0

引用文章三次金改要靠誰? 

二次金改弊案 「動新聞」羶色腥翻版!  政府無法可管? 官員皮球互推?

報載
等到最終判才處理? 邱毅:金管會關門算了  聯合晚報  2010.04.01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5511326.shtml
 
二次金改弊案至今,多位相關當事人遭起訴或調查,但當初金控合併案無一受影響,立委邱毅提出「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草案」,主張金管會可以要求回復原狀。邱毅今天表示,金管會的作為等於沒有作,又不支持此法,如果要等到最終判才處理,根本是掩耳盜鈴,「金管會乾脆關門算了」「根本是財團的金管會」。

他主張,司法判決前做二件事,第一,像中信金插旗兆豐金,應該變成通案;第二、可將不法股權暫時凍結權利,例如表決權,甚至像目前政府要求登陸金融機構必須符合健康寶寶,就可以限制,否則第二代第三代看起來很健康,實則當初被敵意併購的負責人已經不見了,何時才有公道

金管會主委陳沖仍認為要回到憲政體制來談,「有些手段超越主管機關的權責」。

邱毅提出的「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若金融機構違法或不當取得被併購公司之股份,經檢調單位起訴或金管會移送檢調者,應依不同情節命令其涉案高階經理人立即解任,命金融機構限期處分被併購公司股權,以及回復至被併購公司股份之前狀態。

邱毅提案說明時表示,行政院去年1月就已經針對二次金改提出報告,直指國泰併世華、元大併復華等多起金改併購案有問題,但至今金管會未做任何後續處理,使台灣金在國際上蒙上陰影。他說,此案本應由金管會主動提出但金管會還以各種理由反對,認為「起訴不是最終判決」,認為應在最後判決再處理,根本是掩耳盜鈴。

他認為,至少金融主管單位應像很多人建議,將幾個爭議性財團金控限制權利行使,例如表決權,若不做短期凍結權利措施,讓金融犯罪持續進行,最後覆水難收。

【2010/04/01 聯合晚報】

**********
個人看法:

1. 二次金改弊案,有些政府部門該做的事,在不違憲及職權內,即使沒有「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其實有些對應措施已可進行。

參考

背(國際化)道而馳? 「動新聞」羶色腥NCC頭腦IP網址僵化!? 官員互推皮球?
http://blog.udn.com/glee/3529204

"背(國際化)道而馳的中華民國政府!?

跨國的國際企業,為了避免違反當地國的法律(即使當地國家並無此法律規定),因此常將該企業的網站的IP網址設於當地國家,對於「動新聞」羶色腥 NCC管不到香港,NCC認為動新聞的網址與伺服器架設在香港,台灣法律根本管不到

中華民國政府雖有寶劍(台灣法律可管於本國營運的集團),卻不會用!?"

NCC:主管機關仍是內政部
2009-11-25 中國時報
     "針對壹傳媒推出「動新聞」,台北市觀光傳播局長脫宗華表示,動新聞內容的確不妥,需要管制,但它的網站設在香港,根本沒有法令可限制,就像色情網站設在國外一樣,無法可管。但正在商討管制辦法,有可能以鎖碼方式處理。
..."

管不動「獸父性侵幼女」動畫;馬及郝政府可廢!?
http://blog.udn.com/glee/3529538

最後
"動新聞違反兒少法 北市府重罰50萬元
聯合報 2009.11.25
 
針對壹傳媒「動新聞」腥羶畫面造成的爭議,台北市長郝龍斌今晚緊急召開記者會,表示「動新聞」已違反「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12款「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壹傳媒開罰50萬元。郝龍斌說,「動新聞」再犯再罰,直到依規定做好分級為止。"
...

二次金改弊案政府現在態度,如同「動新聞」羶色腥 政府最初態度?
**********

冷眼集/正義也要兼顧法律程序  聯合晚報  2010.04.01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5511320.shtml
  
立委邱毅提出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要求金融機構併購經檢察起訴或金管會移送檢調者,依不同情節可回復至被併購前狀態。立意良善,但就法律層面而言,邱毅的「作法」可謂是「三級跳」,要落實這項理想,必須靠整完的法律概念和程序,才可能實現,否則,過於急就章、「理想化」的立法,恐怕很難獲多數人認同,難怪金管會持保留態度。

不要說是金融併購案,就算是任何一件最普通的案件,若僅是檢方起訴或行政單位移送,只能說是剛「成案」而己,離「事實真相」的終局判定還差的很遠,如果,此時刻,就要行政機關「斷是非、明黑白」,做出重大行政裁量,不但強人所難,也讓民間企業毫無保障。

就金融機購併購案而言,算是一種契約行為,就算日後發現在併購過程中有弊端,甚而有行賄、背信等情形,也必須經司法機關三審定讞後的判決,才算是終局判決、最後的事實。

如果在併購過程有弊端,是否回復原狀,這項請求也必須透過法院判決,而非行政機關來裁定,這也是金管會主委陳冲在面對邱毅所提「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時,特別提到涉及民法上「形成之訴」及「給付之訴」的原由,就是不願賦予行政機關太大的裁量權。

之前的SOGO案也是一樣,經濟部商業司作出的行政處分,並非最後結果,仍可透過行政訴訟,獲終局判決,理由無他,就是關乎人民生命、財產權益的事項,唯有經由司法程序,層層把關,才是對大家最佳的保障。

【2010/04/01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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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冲:惹憲政爭議
2010-04-02 工商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11050202x122010040200123,00.html

     二次金改善後條例,金管會評估後認為:給予行政機關過大權力。立法院昨(1)日審查「二次金改善後條例」,金管會主委陳冲表示,條例內容,給予行政機關太大的權力,他並反問,「憲政體制,有沒有必要為了一個特別法而完全被推翻?」

     最後在提案委員邱毅堅持下,立法院財委會做出決議,要求金管會盡快於1個月內提出因應對案,陳冲則回應,若司法院同意的話,金管會可以來做(研究對案)。

     根據立委版本,明訂違法或不當取得被併購公司股權,二次金改善後處理小組,應命令發動併購的金融機構處分持股、嚴禁取得經營權,且不得持有被併公司1/3以上董事會席次。

     至於涉及二次金改的違法或不當併購的情形,包括:提供不法利益,給具有決策權者;違反市場法則釋出公股;金控或金融機構提供不實資料,申請併購,或以不法方式,取得被併公司股份;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公平、公正、透明的不當手段。

     另外,違法或不當取得股權的金融機構,只要經金管會移送,或是檢調單位起訴,善後處理小組就應命令涉案的高階經理人解職、命令併購者限期處分持股,以回復到取得持股前的狀況,並不得透過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買進持股。

     對此,陳冲指出,該條例既有形成之訴,也有給付之訴,威力強大,不宜給行政機關這麼大的權力;他認為,最好尊重現有作法,在五權憲政的範圍下行事。

     金管會書面報告也明確表示,違法事實的認定機關,是法院,再者,目前尚無任何回復原狀的民事訴訟,且回復原狀有其困難。

     金管會並認為,涉及經營權的爭議,應該由股東協商解決,金融機構也應從金融專業的態度處理,以取得投資人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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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染黑財團 財團也染黑政治 
【聯合報╱社論】 2009.12.26 
 
特偵組偵結二次金改弊案及洗錢案,多位知名企業家因協助扁家洗錢遭到起訴。其中,僅國泰併世華及元大併復華的兩大合併案,扁珍共收了兩大集團的六點一億元,這還不包括辜仲諒送阿珍的三億元在內。明裡打著「金融改革」的旗號,暗裡遂行「權錢交易」的勾當,這就是扁政府八年黑金政治的真相。

陳水扁任內,台灣政商勾結達到了登堂入室的空前大膽地步。許多企業趁著政黨輪替向陳水扁交心,源源不斷獻上金錢財寶,以交換扁政府公權力的特許和加持,並一再對公有資產伸出黑手。二次金改的起訴書,正是對這些黑金政商罪行的紀錄與控訴。

如今,這場黑金權錢交易的雙方皆被起訴。究竟是陳水扁的「貪錢」害了這些商人?還是這些商人的「貪權」害了陳水扁?扁家的貪婪,固然讓這些想要收買總統的企業家惡膽橫生,逐臭而來;而這些企業家汲汲營營,想用金錢收買總統的居心,也使扁珍得以上下其手。這種黑金交易的心態,不僅扭曲了市場的公平競爭,也辱沒了台灣企業家務實誠樸的傳統,更加深了社會的不平;司法人員如對其手軟,豈不是縱容犯罪?

以這次涉案的幾個企業家看,他們對扁家所提供的錢財,簡直到了「全套包辦/一貫作業」的地步,掛鉤之深,讓人不敢置信。包括元大馬家、國泰蔡家,都曾將數以億計的現金送進府邸,並同步部署金控購併作業。也正因為財團企業塞錢請扁辦事,既遂之後,元大金和國泰金事後才須幫扁家處理後續的龐大現金,而因存錢、搬錢、匯錢,終於吃上洗錢的罪名。蔡鎮宇以自己貼錢付利息給吳淑珍,言下似乎頗覺委屈;但若不是因金融購併已給予龐大利益,吳淑珍又豈敢如此肆無忌憚而認為理所當然?

陳水扁以總統之尊越權介入銀行購併,要求富邦集團放棄世華銀而讓給國泰,吳淑珍則要求辜仲←將復華金拱手讓給元大。這樣的運作,不僅目無法紀,簡直擺明了「國家就是我家」。問題是,倘若這些企業家皆無非法非分之想,扁珍即無藉勢藉端聚斂收賄的機會。企業家應有的基本社會責任即在絕對不可賄賂官員,因為那會敗壞官箴、腐化政府。但在二次金改中,竟然出現這些有頭有臉的金融鉅子收買總統的荒唐場景,將憲政及法制糟蹋無遺,這些企業家們如何對得起國家社會?

台灣社會對企業家一向尊重,一是他們為國家創造財富,二是他們創造就業機會,三是他們尚能維持社會正義;特偵組在偵辦本案時的投鼠忌器恐怕也因於此,深恐稍一不慎,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進而影響經濟的安定。問題在,司法對違法的企業家留情,其實也就是對正派企業家的處罰;如果投機取巧的人靠著錢與權的黑金交易即能得逞,而攫獲鉅利,那麼社會的價值與信仰要如何維持?

特偵組這次起訴,算是填補了扁家弊案的一塊缺損;但就二次金改而言,只認定相關企業家涉及幫助扁家「洗錢」,然對於他們以巨款交換購併的關鍵事實卻不認定為「賄賂」,恐怕還是避重就輕,迴避了核心問題。試想,公職選舉有人只是幾千、幾萬的賄款,就被判當選無效;而二次金改涉及數百億元的利益,也發現了幾億賄款,居然可不論罪,豈能服人?

從李登輝時代到陳水扁時代,台灣的黑金政商交易其實是變本加厲、每下愈況。揆其原因,固然是政治汙染了財團,其實也是財團汙染了政治。一個銅板不響,談及黑金權錢交易,不能只責貪腐的政客,想要收買公權力以圖私利的財團也是共同正犯。這次三大金控同遭起訴,對所有企業家都是一記當頭棒喝:別被政治汙染,也不要汙染政治,才能贏得社會尊重。

【2009/12/2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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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產業創新條例】 批 親富損民 變 仇富反知 馬成救主?

引用文章「政府科技政策、規畫、執行」貪腐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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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敬一:政商勾結 要「有個限度」  聯合報  2010.03.28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5501856.shtml
 
 
中研院士、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朱敬一昨天表示,從過往的經驗來看,「政商很難不勾結」,但要「有個限度」,不能違反社會共通的基本價值。

朱敬一昨天應龍應台文化基金會的邀請,以「政商共舞的華爾滋」為題,舉辦「思沙龍」活動、與民眾對談。周六午後吸引不少人參加,將清大月涵堂會議廳擠得水洩不通。

朱敬一說「政商關係」早已存在3000年前的中國,富可敵國的商人呂不韋,以其獨到眼光與高明手腕,成為秦國統一天下後的首任宰相,是現代政商關係的濫觴。

朱敬一說,台灣的情況也是如此。政商很難不勾結,幾千年來幾乎沒有例外。

以國內金控業者與前總統扁珍間的關係為例,朱敬一說,社會可能可以認同「被動被敲詐、無所圖」的企業老闆,但不會接受「主動幫忙洗錢、事後得到一家金控」的行為。

朱敬一日前退出賦改會,也忍不住痛責政商不分的狀況。

朱敬一表示,民國58年第一次成立賦改會時,成員清一色由官員與學者組成;20年後的第二次賦改會,開始有為數不多的商人色彩;98年的第三次賦改會,竟聘用大量商人與立委為諮詢委員,這種「政商二人舞」舞步相當難看。

他以美國為例,最好的制度是由學者設計,產業與政府配合辦理,有實務問題再請教實務界,而不是直接將企業界納入委員行列。

【2010/03/28 聯合報】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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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lee&aid=390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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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5 09:00 【★★ 李深耕 虛擬世界的虛擬信賴 ★★】 【事務官 沒骨氣?】 境外 「專門從事著作權侵權行為」網站不擋,要司法解決!
2012/01/27 22:38 【★★ 李深耕 虛擬世界的虛擬信賴 ★★】 為什麼被批「財團的金管會」主委 可當行政院長?
2011/05/27 08:40 【★★ 李深耕 虛擬世界的虛擬信賴 ★★】 【一錯再錯; 紅頂商人 在山頭!?】看台灣政府三次金改政策 2011/5/27
2010/08/29 14:29 【★★ 李深耕 虛擬世界的虛擬信賴 ★★】 【經濟日報 社論 鼓吹 三次金改】 誰的黃金十年大計?
2010/04/02 20:09 【★★ 李深耕 虛擬世界的虛擬信賴 ★★】 【財團當家】的 三次金改 及 產業創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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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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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 送錢賄絡官員大財團 無罪 怪哉!?
2011/10/14 08:48

金改案二審大逆轉 扁珍重判 「使總統官邸宛如金融交易中心」 扁、珍各判18年、11年 馬永成8年 致、靚各判1年、6月
2011-10-14 中國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5/112011101400074.html
     金改弊案出現大逆轉!高等法院十三日撤銷一審廿名被告無罪的判決,九人被改判有罪,其中二人免刑,十一人無罪。合議庭採職權實質影響力說,認定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利用職權介入金控合併收賄五億元,痛斥扁珍「使總統官邸宛如金融交易中心」敗壞政風,依收賄、洗錢等罪,重判扁、珍十八年、十一年徒刑,並追繳沒收五億元犯罪所得。

     另七名改判有罪者,馬永成判刑八年,陳致中、黃睿靚與珍共同洗錢,分判一年、六月;吳景茂、陳俊英,雖有罪因自白犯行,且適用證人保護法,判免刑。元大馬維建被認定幫扁家洗錢,判刑八月,緩刑二年,應向公庫支付卅萬元、杜麗萍幫珍洗錢,判刑三月,緩刑兩年,向公庫支付廿萬元。

     到庭聆判的陳水扁,聽到改判有罪,臉色瞬間垮下,神情顯得失望黯淡,頻與律師交頭接耳,後來透過律師團指稱本案是總統馬英九介入司法,是典型的「政治干涉審判」。司法院立刻嚴辭駁斥「毫無其事」,強調維護法官獨立審判的核心價值始終不變。

     仍判無罪的國泰金控前副董事長蔡鎮宇等十一人,因一、二審均無罪,依速審法嚴格上訴規定,除非判決有牴觸憲法、違背大法官解釋及最高法院判決檢方不得上訴;若檢方未上訴就獲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扁將總統職務上行為作為牟利工具,換取財團支付金錢,納入私囊,敗壞官箴,背棄民意,事後又以繁複手法將犯罪所得匯洗到國外,實已違背就職的誓言,應受嚴厲制裁。珍身為第一夫人,與企業主私相往來,操弄權勢,失所分際,收受企業給款,億來億去,紅頂商人爭相捐輸,絡繹不絕,一時總統官邸宛如金融交易中心,政風敗壞,其來有自。

     判決指出,總統對行政院的政策、人事均具有實質決定權,金融合併雖非憲法及增修條文所列舉總統職務,但與總統職務具有關連性,因他的職務影響力所及,即屬他的職務上行為。

     國泰金控為合併世華銀行,國泰金控董事長蔡宏圖與扁達成期約賄賂,分別在九十一、九十二年,扁派馬永成到蔡宏圖住處各取款一億元,九十三年則由蔡鎮宇親送一億元到總統官邸。

     元大金控為合併復華金控,透過杜麗萍向珍轉達,行賄扁家二億元,陳水扁即在職務上多方協助元大馬家達到目的。洗錢部分,吳景茂、陳俊英等人在珍指示下,將扁家七點四億元從國泰世華銀保險室搬到元大馬家保管室後,杜麗萍、馬維建原不知皮箱內是錢,經馬維建拆開、清點才知道,後來受吳淑珍指示,將七點四億元進行海外洗錢,掩飾扁家犯罪所得。(相關新聞刊A2)


李深耕(glee) 於 2011-10-14 08:50 回覆:

扁珍強索2億 馬志玲自嘆可憐 蘋果日報 2011年 10月14日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37735/IssueID/20111014


從二次金改判決書,可看到金融機構為了爭取政府支持,選擇走「總統」、「官邸」路線,而扁珍則從中收賄牟利,甚至不顧總統身分,一再向企業主伸手要錢,貪婪的嘴臉讓元大創辦人馬志玲忍不住痛斥:「這簡直是在敲竹槓,為何台灣的企業家這麼可憐?」但為了拓展事業版圖,馬只能咬著牙如數付帳
2002年,國泰、富邦為爭奪世華銀日趨白熱化,市場不利國泰,國泰金控董事長蔡宏圖決定借由捐助「政治獻金」,尋求總統陳水扁的協助。同年5月,扁找來當時的財政部長李庸三以及蔡宏圖等人,要求財政部支持國泰,同時透過馬永成、兆豐金控董事長鄭深池,要求富邦退出,讓國泰順利在同年併吞世華銀。


稱選舉拿國泰3億
隔年開始扁就以選舉需要資金等理由,3度向蔡宏圖各拿了1億元。直到2005年,扁再開口時,蔡認為先前的3億元已足夠,拒絕再給,雙方關係也自此漸行漸遠,終不相往來。
2004年,中信證券的辜仲,以及元大馬志玲、馬維建、馬維辰父子均積極爭取合併復華金控。元大馬家決定透過扁珍阻止辜家,因此請元大證董事杜麗萍到總統官邸向珍「示意」,珍則以手勢比2,杜麗萍問是否是2000萬元?珍故左右而言他:「國泰一直都很支持我們,只要選舉給的錢都是2億、3億。」杜聽珍講話「億來億去的」,改口問:「是否是要2億?」珍一聽就笑說:「我們盡量幫忙。」


但馬志玲得知金額後,當場脫口而出:「這簡直是在敲竹槓。」他並氣憤說:「為何台灣的企業家這麼可憐?」但跟兒子馬維建、馬維辰討論後,仍決定用7、8個水果紙箱裝2億元,送至總統官邸。


指示財長力挺元大
扁珍拿到錢後,除指示時任財政部長林全,支持元大進入復華金控董事會,也由珍以及馬永成聯繫辜,警告辜家不可再碰復華金,讓元大順利取得復華金控的經營權。

李深耕(glee) 於 2011-10-14 17:53 回覆:

二次金改案無罪企業家 特偵傾向不上訴
【聯合晚報】2011.10.14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6651854.shtml
高院審理二次金改案昨天判決扁、珍有罪,被控洗錢的企業家大多維持無罪判決,僅元大金前總經理馬維建、元大證前董事杜麗萍依洗錢罪判刑,宣告緩刑,受限於「速審法」規定,特偵組傾向不對涉洗錢無罪的企業家上訴,預料他們可在訴訟中過關。
 
一審被判無罪的企業家有馬維建、杜麗萍、元大金前營運長馬維辰、國泰世華銀副董事長李明賢、國泰世華金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開發金前總經理辜仲瑩、開發金前財務長邱德馨、兆豐金前董事長鄭深池,以及與扁女陳幸妤被控利用「豪宅洗錢」有關的侯西峰、呂泰榮、呂和霖等。
 
他們之中,除馬維辰檢方在一審判決無罪後即放棄上訴,特偵組均依洗錢罪上訴二審,昨天宣判後,由於「速審法」施行後,對於一、二審都判決無罪的案件限縮檢察官上訴空間,特偵組對於他們,傾向「就此打住」。
 
特偵組表示,獲判無罪的企業家部分,檢方會研究無罪理由,如果判決違背法令或違憲,才會依職權上訴三審,如果判決理由正確,即放棄上訴,,法界預料,對於企業家協助阿扁家族洗錢,檢方不上訴的機率高於上訴。
 
【2011/10/14 聯合晚報】

龔聖友
二次金改 二審逆轉 改判扁18年 珍11年【判決無效】
2011/10/13 18:13

二次金改 二審逆轉 改判扁18年 珍11年判決無效

致中華民國第13屆總統參選人連署書:不相信人民的力量搞不定政客與媒體
司法院違法遴選律師充任法官.坑害台灣人民.恐龍法官恐龍判決層出不窮
※被判決敗訴之企業主與司法受害者可以以法院組織不合法提出再審或要求檢察官暫緩執行
因向馬總統檢舉未果.將發動網路連署.並且邀請近半年內被判決敗訴之企業主.請共襄盛舉.並建議可於選前告發馬總統.總統大選必將翻盤】

司法院違反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規定(民國 78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候補期間五年之規定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違法遴選律師擔任法官.司法院圖利律師.除了律師以外據本人所知根本沒有其他大學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由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規定所遴選之法官根本不具法官資格.法院組織不合法.判決無效.
 以下為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違法項目摘要
1.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規定(民國 78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初任法官、檢察官者候補期間五年,期滿考查其服務成績及格者才予以試署,但是司法官候補規則第2條規定候補期間為五年但有特殊情形者依法令之規定得縮短之,違反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規定.司法官候補規則違反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為無效法令


李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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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 善後條例 陳冲:有憲政爭議
2010/04/02 12:31

二次金改 善後條例 陳冲:有憲政爭議  聯合晚報  2010.04.01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5511316.shtml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午開會,金管會主委陳冲表示二次金改弊案善後草案,金管會無法在一個月內提出對案。

立委邱毅提出「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草案」,要求對金融機構違法或不當併購,要求回復原狀,但金管會提五大疑義金管會主委陳冲指出,此案涉及民法的「形成之訴」、「給付之訴」,威力太強大,而且賦予行政機關太大權力。他認為現有機制已有救濟手段,此法與現行五權架構不符,會有憲政爭議。

儘管金管會暗指此案有「違憲」之虞,但立法院財委會最後決議要求金管會一個月內提出對案,陳冲表示,此事牽涉嚴肅問題,一個月內做不到,但若司法院同意,可以研究。

陳冲表示,提對案要考慮程序,必須要尊重現行五權運作,他會請教行政院法規會司法院意見,如果司法院沒意見,就可以很快,但若涉及司法院,必須在尊重憲政體系下來做。

陳冲表示,法案內容給行政機關太大權力,在憲政運作上要謹慎考慮,更要尊重五權憲法。他說,如果根據法令,等於要打破民法「形成之訴」,也就是要改變現有法律關係,另一個則是「給付之訴」,也就是後續賠償及回復原狀,「形成之訴」加上「給付之訴」威力非常強大,這些在過去都沒有前例,必須要尊重司法院

陳冲說,法律條文中的「不當」是法律上手段抽象概念,法律上很怕抽象,「不法」由誰認定,不能動搖目前的法律關係,目前此部分是由司法負責,若交給行政機關,「會有憲政上的爭議」。

陳冲表示,現有法律機制已有機制可以做,而且我國還是五權概念,有些司法體系行政不宜僭越,除非司法機制不足。他強調,民法有恢復原狀主張,但是當事人的選擇,必須當事人提出,必須要現有機制不足才另立機制。

陳冲強調,很多手段是當事人要主張,若當事人認為被害,可以根據民法去主張,也許認為證據還不夠明確,他就不主張,若證據收集困難,行政機可以協助。大家對社會公義的期待,恢復到原來的狀態,但要回復,以目前是司法單位權力,而且也不能主動發動要當事人發動

他說,現在沒有人按照現有法律去發動。但根據信託法公司法,過去都有人可以代表,「檢察官不只代表刑事案件,也可以代表公義提出主張」。

陳冲強調,外界指責行政機關都未做也不公平,因為像中信金插旗兆豐金,是當事人知道做不下去,因此金管會請其將股權交付信託。

【2010/04/01 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