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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7 13:19:07瀏覽3487|回應2|推薦2 | |
您罵利益不迴避... 吾就將國庫的坑開更大... 庶民看得懂吾這樣做是為了賭肥貓... 其他 暗渡陳倉... 反正多數庶民看不懂這些!? 大不了領導者換人... 吾再拱、支持、拉攏另一個新領導者...就OK了... >>>>> 引用文章財團法人資策會與外商於520合資成立子公司,國會監督鞭長莫及 2008/5/16 報載公股財團法人監督機制的立法與不足 (工商時報 2008.05.08【工商社論】) 有鑑於政府捐助資金成立的財團法人卻不受國會監督,進而爆發一連串弊端醜聞,立法院於上周五的院會三讀通過預算法、決算法的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五成的財團法人,未來都要編列預算書與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相關財團法人有心鑽漏洞者一個巧門,原來只要再轉一手成立子公司或是孫公司,國會監督也就鞭長莫及了。 更惡劣的情況也難保不會發生。也就是這些獨立慣了的財團法人,面對新局可能以引進外資方式降低公股比例,一方面可以逃避國會監督繼續當山大王,更惡劣的也許趁勢抗命收編受監督讓財團法人變質由公轉私。 引用文章財團法人法大幅鬆綁 A錢或從事公益更方便? 2009/7/30 引用文章公股財團法人監督機制的立法與不足 2008/05/13 引用文章政府風氣敗壞!! 國營及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與轉投資公司: 跨領域全面利益不迴避!? 2008/03/05 引用文章由小地方可看到一串大問題? (十八個財團法人 政府捐助遭稀釋) 【國庫開個坑?】「財團法人法」大鬆綁 資策會的投資與監督,只是國庫開個坑的其中一例。 參考 《黑白思維》別罵資策會「與民爭利」? 否則人民會更慘? 2009/4/26 理由如下: 政府科技智庫「與民爭利」問題本質與解決之道的迷失 >>>>>> 別罵公股財團法人「變質由公轉私」? 否則人民會更慘? 政府要通過「財團法人法」是另 一例... >>>>>> 私財團法人 資策會不在 投資大鬆綁 「財團法人法」明定將被政府高度監督的「公設」財團法人之中... >>>>>> 當私財團法人,掌控國家資源... 但其實「財團法人法」是政府對財團法人的監督大鬆綁,財團法人非營利為主的資源(資金)可以大流竄對外投資... 財團法人的財產運用大幅鬆綁...可做適當投資,投資總額限制在財產總額的一半... 公益非營利變質? 非法合法化? 沒有純公益,因為私利參雜其間? 明目張膽、膽大妄為的政府,準備以 暗渡陳倉... >>>>>> 以私財團法人資策會為例,資策會不是「公設」財團法人。但卻掌控國家科技政策訂定、規劃、執行等資源... 「財團法人法」的通過將讓 【與您無關嗎?】 新的科技部 利益無法迴避網絡中的一個點? 疑問句變成肯定句。
參考資料:
行政院會明天將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明確訂定政府捐助50%以上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必須採高密度監督,為避免人事酬庸,董監事須官派,董事長薪資報酬需呈報主管機關核定。 去年行政院會討論財團法人定義時,內閣有人質疑,賦予執行公共任務者,也視同為公設財團法人,但這一類可能為行政法人,與政府捐助50%以上定義並不同。惟行政法人是公法人,財團法人是私法人,二者完全不同,適用法律不同。至於宗教財團法人未來在宗教團體法草案規範,排除適用。 政府、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且其所捐助財產合計達該財團法人捐助財產總額50%以上,定義為「公設」財團法人,未來立法要求主管機關須強力介入且採高度監督。但「公設」名詞恐引發外界誤解為公法人,這次修法,名稱更改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 民間財團法人董監事原則為無給職,以避免巧立名目支領任何酬勞,惟董事長若為專職,可為有給職;但民間董監事有三親等以內關係者,所占董事比例不得超過其總數1/3,避免為家族操控。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監事可支領兼職酬勞金,董監事均為官派,遴聘政府機關代表、對捐助目的有研究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等,董事長取消年齡限制,但若延攬退休高官,薪資報酬與月退俸只能擇一領取。 董監兼職費以及薪資報酬,明定均須主管機關核定,即授權各部會依財團法人特性及延攬人才需求決定。但原則上,董總座薪資應不能超過上週政院通過大原則,不逾同規模、同類型國營事業的二倍為上限。 財團法人財產管理方式決予鬆綁,讓其運用靈活,可存放金融機構、允許其作適當投資,包括股票、基金或不動產等都可投資,可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有鑑於政府捐助資金成立的財團法人卻不受國會監督,進而爆發一連串弊端醜聞,立法院於上周五的院會三讀通過預算法、決算法的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五成的財團法人,未來都要編列預算書與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觀察立法院此一修法動作,堪稱是一項亡羊補牢的對策。本來,就性質而言,政府的預算公帑,取自於人民的納稅錢,所謂爾俸爾祿皆是民脂民膏,運用之際不只要杜絕浪費更應講究效益,同時基於權力制衡的原理,更應有一套審核監督機制。這一套機制落實在日常施政上,也就是預決算的編列、審議與動支、審計。從而,除了直接編列於各公務機關與營業或非營業基金的年度預算都要先經過代表人民的議會之審議立法始能動支之外,推演之由政府捐資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公司單位乃至於補助的民間團體,其經費運用情形,理應適用同一套的監督審核機制,才能避免滋生流弊,虛耗公帑。 分析各界之所以重視此一課題,立法院更於上周推動相關的修法動作,自然是因為這種不受監管的流弊已經一再引爆。而歸納起來,其主要的流弊實包括意謂著這是政府預算制度設計上的漏洞;並因為缺乏明確的法律授權規範,於是出現捐資的行政機關陷入即使想管卻無法可管的困境;當然就遑論民意機關對這些財團法人即使想要進行了解或監督也同樣要面臨不得其門而入的困境。而在這種法令制度先天不足的情況下,出現這些具官方色彩的財團法人,人事任免淪於酬庸,經費支用浮濫無章法的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 正因為有這許多流弊,所以立法院的修法自然是亡羊補牢的必要之舉。不過,如果認為如此一來,就可以杜絕相關流弊,恐怕失之於天真。檢討起來,這項修法仍有不足以及值得憂心之處: 其一是修法適用對象只限於政府捐資過半的財團法人,但從原則來講,只要是以政府預算捐助,按理說其運用情形就應該有一個審核機制好向全民個交代。而在實務上即使政府資金未過半,也未必意謂政府不能掌握,但卻可以堂而皇之的逃避國會的監督審核。我們擔心新法一旦實施,行政部門只要刻意將對財團法人的捐助金額降到49%,還是可以逃避國會的監督,而這種手法與事例在所謂的國營事業民營化過程中實是屢見不鮮。 其二是即使就修法新規範的對象而言,同樣也有可資躲閃的漏洞。最顯著的事例就是由交通部資助成立的中華顧問工程司,依新法未來雖然要受國會監督,但是由其所轉投資成立的子公司世曦公司,交通部已表明即使實施新法也還是管不著。世曦的案例不啻提供相關財團法人有心鑽漏洞者一個巧門,原來只要再轉一手成立子公司或是孫公司,國會監督也就鞭長莫及了。 其三是更惡劣的情況也難保不會發生。也就是這些獨立慣了的財團法人,面對新局可能以引進外資方式降低公股比例,一方面可以逃避國會監督繼續當山大王,更惡劣的也許趁勢抗命收編受監督讓財團法人變質由公轉私。 其四則同樣也要擔心賦予立院監督與審查預決算之權,則現在的人事酬庸經費挪用弊端恐怕未必能杜絕而是會出現移轉現象。也就是開啟了立委介入財團法人運作,干預人事的方便之門。另外,立院的議事效率本來就備受批評,連正常的預算審查都會拖誤,新增加的172個財團法人,如要認真審議其預決算,恐怕時間更會拖誤,否則只是流於形式,未必就真能杜絕弊端。 綜上所述,我們認同修法建立監督審核機制的必要,但前述的可能流弊和不足之處更應正視,並援引資訊公開法讓相關資訊公開透明由全民監督才是正辦。 民進黨立委張花冠昨(2)日點名食品研究所轉投資的再生緣生物科技公司,大股東竟然是食品研究所董事長謝忠弼的夫人,明顯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對於立委點名食品研究所高價投資研發,低價技轉,違反利益迴避原則一事,經濟部次長黃重球說,經濟部會展開調查。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昨日針對經濟部所屬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業務、財務以及轉投資情形進行專案報告,民進黨立委質詢時指出,政府原始捐助基金比率超過50%,並應依規定編送預算書至立法院審議的財團法人應該有18家。 不過張花冠出,包括金屬研究發展中心、中衛發展中心、中興工程顧問社等八家財團法人,卻因再次向法院登記增加財產總額,稀釋了政府捐助比率,導致政府捐助比率未超過50%,得以規避立法院審議年度預算書的監督,要求經濟部在6月底以前提出評估報告,否則將控告官員瀆職。 【2009/04/03 經濟日報】 蘇俊賓上午於新聞局舉行院會後記者會表示,劉兆玄裁示,除興利與除弊議題,行政法人與公益財團法人間的權利義務也有釐清空間。 蘇俊賓說,目前的規劃主要是區別公設財團法人、民間財團法人與宗教財團法人,宗教財團法人可能會在未來的宗教團體法草案規範,但公設財團法人的權利義務,雖在防弊方面有新規定,但相關問題釐清後再討論較恰當。 他表示,雖然院會未通過,但不是條文不當或有爭議,主要是要釐清公設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間的權利義務及如何轉型等規範。劉兆玄裁示,有必要邀相關部會再研議,希望未來能更全面釐清這些規範。 【2009/07/30 中央社】 未來財團法人也可以適當投資,但投資總額不得逾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的二分之一;以自行研發的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者,則不在此限。一般預料,國內大企業設立的文教、藝術等基金會未來可望進行適當投資,財產的運用將更靈活。 法務部提出的「財團法人法」將財團法人分為公設財團法人及民間財團法人,由於公設財團法人是由政府、公營事業或公設財團法人捐助50%以上,因此採較嚴密的方式監督。 金融海嘯後,立委質疑公設財團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坐領高薪,因此「財團法人法」草案明定公設財團法人的董事長、其他從業人員的薪資報酬,和董事、監察人的兼職費支給標準經董事會決議後,還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行政院官員表示,避免公設財團法人的董事長、從業人員、董事、監察人成為酬庸的職位,薪資、兼職費應有合理的支給標準,有必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財團法人法」草案主要是賦與主管機關監督公設財團法人經費支出和人事權的工具,未來主管機關將更有效管理公設財團法人。 草案規定,財團法人對其捐助的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分配盈餘,違者,為該行為的董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對外募款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公設財團法人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任期屆滿前年滿68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公務員兼任公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以二個財團法人為限。 【2009/07/30 經濟日報】 預算法規定,政府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應將年度預算書送到立院審議,接受立法院監督。至九十七年度,行政院各主管機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總計一百三十一家,政府出資一千三百四十六億元,約佔基金總額百分之七十九;政府捐助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有五十五家。 監委調查,有十八個財團法人政府捐助超過百分之五十,但遭財團法人以各種方法降低政府捐助至百分之五十以下。 【2009/12/16 聯合報】 中國時報 2008.03.16 如此整頓 怎向社會交代 年營業額近四十億元的世曦工程顧問公司,斥資廿一億元購買大樓,表面上雖然不是太誇張,但購樓案不僅主管的交通部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公司董監事否決購屋提案在先,公司成立不到半年內,就花費超過公司資本額兩倍以上鉅資購買非業務營運急迫需求的房舍,其中原委令人費疑猜。 但面對工程界的一連串質疑,以及世曦公司不遵守交通部決議的脫序行為,交通部未整頓世曦工程公司的管理階層,卻還任其所為,自選職位,讓財團法人公產逐步變成私庫。 世曦工程顧問公司購屋案採銀行聯貸方式取得融資,熟悉顧問工程公司運作的人士都直呼不可思議;因為顧問工程公司為勞力密集的人力公司,獲利率不會太高,以中華顧問工程司為例,薪資成本就佔了八成以上。 公司營業額高,只是公司承攬顧問標的案件金額龐大,公司實質收入不大,一年賺個幾億元就相當不錯了,世曦公司廿一億元買樓費,五年內絕對還不完,銀行卻願意提供聯貸,甚至立即撥款,更讓工程界人士訝異。 而且,世曦顧問公司的組織架構及員工是從CECI全盤轉移,連位於台北市辛亥路的辦公住所也未變更,世曦公司根本毋須另購辦公大樓。 根據交通部蒐集的資訊,世曦公司購買的內湖工業區大樓,地目為廠辦,使用功能受限,大樓價值不如預期,而且,根據世曦公司和賣方德意志銀行簽訂的合約,如果世曦取消購樓,必須賠償四億元,違約金高達大樓售價的兩成,也高於一般市場行情,現在更成為交通部不敢驟然要求取消購樓合約的護身符。 遺憾的是,交通部既已查覺其中問題,沒想到在清查一趟後,董事長不但沒去職,還穩穩妥妥地任由他擇一董事長任職,查案的主秘先遭調職,如此查案如何讓人信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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