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圖利財團基本上沒有對錯,但如果因而有損全民利益,會易被掛上官商勾結惡名!? 即使政府高官本意並非如此,但事實結果可讓不知悔改的政府難以理反駁!?
引用文章【國庫開個坑?】「財團法人法」大鬆綁 資策會
看「財團法人法」草案 :棄全民利益 圖利財團 讓愛心蒙羞
報載 財團法人法出爐,避免利益輸送、專堵肥貓、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將被高度監督、詐欺轉移財產處50萬以下罰鍰、有利大多數財團法人從事公益「無以為繼」的窘境...
其實以上是錯誤的,除了以上效果可能不彰外,
(財團法人有巧門,原來只要再轉一手成立子公司或是孫公司,國會監督也就鞭長莫及了。或者將公股稀釋 ,讓財團法人變質由公轉私等等。 )
因為還有以下最嚴重的錯誤。
參考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財團法人法草案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31477&ctNode=242&mp=1
財團法人法草案總說明
http://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7920182802.doc
財團法人法草案
http://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79201830771.doc
財團法人法草案第三十一條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其投資總額不得逾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二分之一。但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有利於財產運用者"
財團法人法草案第三十一條之說明
"第三項明定財團法人財產之管理方法除保值外,並得為適當投資,以兼顧財產運用之靈活性,俾維持其辦理各項公益事業之財力。"
發現 非營利以公益為主的財團法人,已可做營利及非公益投資,雖其投資總額不得逾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二分之一。但非營利以公益為主的財團法人已可合法變質,變成營利及非公益組織,失去設立財團法人的初衷。
但如果是財團法人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者,不在此限。及經主管機關許可有利於財產運用者,已大開財團法人限制非營利之資金運用大門。
「財團法人法」其實讓企業成立的非營利財團法人,可公開大玩金錢遊戲,財團法人資產流入營利的企業。
財團法人與一般企業的稅制其實是不同的,「財團法人法」有太多的問題,會影響政府稅收。
真正有愛心的純公益的財團法人,可能會認為這個政府是怎麼搞的?
標榜鼓勵財團法人積極從事社會公益,進而增進民眾福祉之目標的「財團法人法」,怎麼會讓有愛心的公益非營利的財團法人沾上非公益營利的顏色?
對於非公設(民股大於官股)的財團法人,如私財團法人 資策會不在「財團法人法」明定將被政府高度監督的「公設」財團法人之中...
因為私財團法人 資策會,不是「公設」財團法人。
國家的資產更可透過私財團法人 資策會,方便地更快速地"合法地"流入(投資)民間企業,這可能是國家的大災難。
雖然「公設」財團法人,會被高度監督,但同樣的問題,因為財團法人法,國家的資產也可透過公設財團法人,更快速地"合法地"流入民間企業,這也可能是國家的大災難。
「財團法人法」草案 :棄全民利益 圖利財團, 讓愛心蒙羞!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財團法人法草案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31477&ctNode=242&mp=1
財團法人法草案總說明
http://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7920182802.doc
財團法人法草案
http://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79201830771.doc
2. 【國庫開個坑?】「財團法人法」大鬆綁 資策會
http://blog.udn.com/glee/3861462
3. 財團法人法出爐 避免利益輸送 2010/03/18 聯合晚報
4. 政院通過「財團法人法」 詐欺轉移財產 處50萬以下罰鍰 2010/03/18 東森新聞
http://www.nownews.com/2010/03/18/11490-2581301.htm
5. 財團法人法 專堵肥貓
經濟日報 2009.07.30
6.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將被高度監督
2010-03-17 工商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11050201x122010031700133,00.html
7. 財團法人轉投資 董監應利益迴避
經濟日報 2009.04.03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4826726.shtml
8. 政院財團法人法草案 劉揆裁示再議 中央社 2009.07.30
9. 十八個財團法人 政府捐助遭稀釋 聯合報 2009.12.16
10. (交通部)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世曦工程顧問公司: 公產逐步變私庫!? 2008/3/17
http://blog.udn.com/glee/1701400
11. 中國時報 2008.03.16 如此整頓 怎向社會交代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112008031600159,00.html
12. 由小地方可看到一串大問題? (十八個財團法人 政府捐助遭稀釋)
http://blog.udn.com/glee/3593012
13. 只有財團法人生技中心嗎? 其他財團法人呢?
http://blog.udn.com/glee/1784148
14. 財團法人法大幅鬆綁 A錢或從事公益更方便?
http://blog.udn.com/glee/3179414
15. 政府風氣敗壞!! 國營及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與轉投資公司: 跨領域全面利益不迴避!? 2008/03/05
http://blog.udn.com/glee/1668370
16. 別忘了官股佔5成以下的民營企業也應受監督!!
http://blog.udn.com/glee/1785625
17. 財團法人轉投資利益迴避作法的迷思及探討
http://blog.udn.com/glee/2814156
18. 政府科技智庫「與民爭利」問題本質與解決之道的迷失
http://blog.udn.com/glee/2714439
19. 財團法人資策會與外商於520合資成立子公司,國會監督鞭長莫及 2008/05/16
http://blog.udn.com/glee/1871796
20. 資策會(政府科技智庫)重現seednet資產轉移不良記錄!? 2008/05/18
http://blog.udn.com/glee/1878473
21. 公股財團法人監督機制的立法與不足 2008/05/13
http://blog.udn.com/glee/1862431
22. 馬錯誤的制度 比阿扁個人貪腐更可惡? 黨政軍退出媒體 媒體置入行銷 財團法人法 大鬆綁 2009/11/10
http://blog.udn.com/glee/3593012
23. 政府該做的正事: 思考政府捐助成立立法院無法直接監督的財團法人有存在必要嗎? 人民樂見嗎? (看圓山飯店變私產,轉手政府管不到 )
http://blog.udn.com/glee/1656855
24. 準經濟部長說: 政府智庫,(工業有工研院) 科技有資策會...但現階段適合嗎?
http://blog.udn.com/glee/1835209
25. 工商時報2008.05.08 公股財團法人監督機制的立法與不足 【工商社論】
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0,4442,content+120611+122008050800622,00.html
26. 台灣最大軟體服務公司(世界軟體侏儒),董座、執行長換人不是重點!!
http://blog.udn.com/glee/1426105
27. 《黑白思維》別罵資策會「與民爭利」? 否則人民會更慘? 2009/4/26
http://blog.udn.com/glee/2887806
28. 財團法人法出爐 避免利益輸送 聯合晚報 2010.03.18
29. 馬市長重申台北市反對中央版財團法人法的立場, 強調不反對立法但由中央收回管理權更是疊床架屋(148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新聞處 發布日期: 2003-04-18
http://www.ccda.taipei.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635e947:6ca2&theme=&layout=&pressmode=&acc=&p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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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財團法人法的目的
一、按目前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係以民法相關規定及本於其權責個別訂定之職權命令為依據。惟民法規範財團法人之條文僅有數條,且均為原則性規定,上開職權命令之內容復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為期落實依法行政原則,制定專法以作為其設立許可、營運及管理之共通性法律,使政府機關能更有效管理,並促進其健全發展,以確實達成鼓勵財團法人積極從事社會公益,進而增進民眾福祉之目標,乃現行實務運作迫切所需,爰擬具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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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前項獎助或捐贈,其對特定團體或個人為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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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不得存放非經營收受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為該行為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規定財產之管理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其投資總額不得逾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二分之一。但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有利於財產運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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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為貫徹財團法人之財產與董事個人財產分離之制度,以避免利益輸送影響財團法人從事公益,爰於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其名義登記或儲存,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不得存放非經營收受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
二、第二項明定違反前項規定之行政罰。
三、第三項明定財團法人財產之管理方法除保值外,並得為適當投資,以兼顧財產運用之靈活性,俾維持其辦理各項公益事業之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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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草案總說明
「財團法人」係以獨立財產為基礎,由法律創設人格之權利義務主體。近年來,包括財團法人在內之各種非政府組織及非營利組織,於整合多元價值、參與社會服務等面向,已發揮具體可觀效果;惟關於財團法人之設立及管理,係以民法相關規定及各主管機關依職權所訂定之命令為主要依據,其規範內容不僅難以因應社會變遷,甚且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為期建構財團法人周延之法制環境,使目前各財團法人零散分佈、各自發揮之社會力量得以有系統地整合,政府機關能有效率地處理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行政監督事項,以落實依法行政原則,復為防止以往實務運作上之弊端,確實達成鼓勵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之目標,進而促進「公民社會」理念之實踐,爰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共分九章,計五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及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禁止財團法人有分配盈餘之行為。(草案第四條)
三、財團法人之名稱、住所及事務所。(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
四、財團法人設立程序及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捐助財產之種類及其最低總額標準。(草案第七條至第九條)
五、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應檢具文件及主管機關審核期限,並應向法院登記。(草案第十條及第十二條)
六、申設財團法人應不予許可之要件。(草案第十一條)
七、禁止財團法人未經設立登記者,以其名義對外募款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草案第十三條)
八、民間財團法人董事與監察人之人數、資格、專業能力與親屬關係之比例及任期之限制;董事任期屆滿不及改選之處理機制。(草案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九、公設財團法人董事與監察人之人數、遴聘方式、消極資格與董事長年齡及任期之限制。(草案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
十、限制公務員兼任公設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職務數量;公設財團法人董事與監察人之兼職費及其從業人員之薪資報酬,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一條)
十一、董事會之召集方式、職權與決議之種類及應經特別決議事項。(草案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十二、禁止財團法人以通謀、詐欺或其他迂迴手段,將財產為違反利益衝突之移轉、運用,或董事、監察人假借職務之便,而為圖利行為;董事或監察人之利益衝突迴避原則與違反者之賠償責任。(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十三、財團法人財產之管理方法與原則及其從事投資行為;對特定團體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草案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
十四、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其會計處理原則,公設財團法人預算、決算編審及送報之程序。(草案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十五、財團法人主動公開相關資訊之義務與方式及違反時之處罰。(草案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
十六、主管機關之財產狀況檢查權;財團法人不遵守主管機關監督命令或妨礙其檢查之行政罰。(草案第三十六條)
十七、民間財團法人及公設財團法人董事會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或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或影響其業務之正常運作,以及解除全體或部分董事職務之處理機制。(草案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
十八、董事濫用職權之處理;董事、監察人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生損害時之賠償責任及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之事由。(草案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
十九、廢止財團法人設立許可之要件。(草案第四十一條)
二十、財團法人解散或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其清算程序及其賸餘財產之歸屬。(草案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
二十一、財團法人合併之規定、消滅法人權利義務之概括承受及合併後之登記。(草案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
二十二、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二年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處理及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應辦理補正之程序。(草案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
二十三、本法施行前由公設財團法人轉為民間財團法人,其經審認原成立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者,主管機關得再捐贈財產,回復為公設財團法人。(草案第四十九條)
二十四、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自行或與政府、公營事業或公設財團法人共同捐助或捐贈成立之財團法人,準用有關公設財團法人之規定監督管理。(草案第五十條)
二十五、公設財團法人轉為民間財團法人或民間財團法人轉為公設財團法人時,其申報程序及應遵行事項。(草案第五十一條)
二十六、財團法人捐助財產最低總額標準等授權事項,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草案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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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財團法人法」 詐欺轉移財產 處50萬以下罰鍰 2010/03/18 東森新聞
http://www.nownews.com/2010/03/18/11490-2581301.htm
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草案明文規定禁止財團法人以通謀、詐欺或其他迂迴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其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財團法人法」草案重點包括:財團法人區分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並將「宗教財團法人」排除適用;禁止財團法人以通謀、詐欺或其他迂迴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其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草案重點還包括: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與監察人之人數、資格、專業能力與親屬關係之比率及任期之限制;董事及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
草案重點也包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與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就其薪資報酬與其他月退休金(俸)等擇一領取;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及董事長及其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之薪資報酬,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法務部重行提出「財團法人法」草案,參考了各部會及民間團體意見,針對財團法人當前所遭遇的各種問題,例如利益迴避、財產運用、監督機制、董監事的待遇、任期等事項,做了更周延、合理的規範。
吳揆要求法務部擬具說帖,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妥為說明,以期早日完成立法,讓我國財團法人制度朝更為健全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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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出爐 避免利益輸送 2010/03/18 聯合晚報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未來財團法人運作將更公開、透明。草案明定,財團法人的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存放,並受主管機關監督,不得存放非法機構,或是貸與董事、其他個人,違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避免利益輸送。
【2010/03/18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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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市長重申台北市反對中央版財團法人法的立場, 強調不反對立法但由中央收回管理權更是疊床架屋(148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新聞處 發布日期: 2003-04-18
http://www.ccda.taipei.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635e947:6ca2&theme=&layout=&pressmode=&acc=&pwd=
台北市政府新聞稿 發稿單位:新聞處第四科
發稿日期: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聯 絡 人:謝佩君
聯絡電話:二七二○五八九二
馬市長重申台北市反對中央版財團法人法的立場
強調不反對立法但由中央收回管理權更是疊床架屋
針對「財團法人法」的爭議,台北市長馬英九昨(十八)日重申,台北市並非反對立法將財團法人法制化,而是對中央立法內容以及草案審查程序,認為存有嚴重瑕疵,無論就法理面或實務面,目前都無迫切性,如果由中央收回對財團法人的監督、管理權,再授權給地方政府,更是疊床架屋、互相矛盾的作法,台北市無法接受。
馬市長昨天下午,在與媒體有約的場合中,對於法務部最近有意研擬「財團法人法」草案,收回全國財團法人的監督與管理權限一事,提出上述看法。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任委員陳清秀在場作陪,陳主委透露,十七晚間,他親自拜會法務部次長林錫堯、行政院法規會主委陳美伶、行政院第一組組長尤明錫,在這場私人聚會性質的晤面中,行政院雖然釋出讓步訊息,表示寺廟、私立學校、社福機構可由地方管理,地方出資成立的財團法人,董、監事亦可由地方政府任命,但仍難為市府接受。
曾任法務部長的馬市長說,法務部認為,財團法人目前並無專法在管,有些地方財團法人表現不佳,甚至越區活動,因此需要一套法律,各部會有財團法人監督準則,法務部管理八個財團法人,但是監督準則是行政命令,不是法律,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因此認為應由法律,而非行政命令來規定,因此有意制訂財團法人法。
對於法務部的看法,馬市長再三強調,市府不反對訂定法律,予以法制化,只是對立法內容與法案審查程序,認為存有嚴重瑕疵,無法接受。他說,法務部提出草案之前,曾邀請市府去談立法原則,談過三次,但是草案送到行政院後,由許志雄政務委員負責審查,召開過四次會議,但是市府一次都沒有獲邀,其他地方政府也沒找過,審查過程充滿奇奇怪怪的作法,令人無法理解,例如無預期地被排除在行政院會議程中,原本週三行政院會中排定討論,但卻臨時被抽回,他特意延長在院會中的停留時間至一個半小時,苦苦等候,想要表達意見,但是苦無機會。
回歸實質面而言,馬市長表示,財團法人法主要立法,將所有財團法人的監督與管理都由中央來管,且地方政府出資的公設財團法人,其董、監事亦由中央任命,這些規定非常奇怪,完全不可行,這種將管理分割成兩半,雙頭馬車的設計令人質疑,在地性質的財團法人,如寺廟,地方政府如果管不好,中央有可能管得好嗎?
馬市長也提出變通辦法,依照憲法一○九條與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規定,地方政府可以管慈善與公益財團法人,可以保留權限,如果地方不想管,可以和中央訂定行政契約,自願放棄,以權限委託的方式,將管轄權轉移給中央,如此一來,地方政府如果放棄,中央也願意接管,問題即可獲得解決,「中央人力也不夠,有那麼多人力管嗎?會不會吃不消?」。
至於中央主張先收回權限,然後再授權給地方政府,馬市長也期期不以為然,「這樣疊床架屋、層層手續,何必呢?」
馬市長再舉法務部與司法院的解釋、行政法院的判決強調,這些解釋、判決中都承認地方政府有權管理,這也符合地方制度法的精神,以及制度設計理念,他實在不懂這事有這麼迫切嗎?他說,許多事項礙於限制,地方政府一定會有執行不力、做不好之處,站在中央的立場,應該輔導,「如果地方政府一有做不好的地方,中央政府就要介入接管,是不是什麼事情都要中央來做、來管,這種邏輯多可怕!」如此也辜負陳水扁總統所說,地方可以做的,中央就不做的愷切指示。
馬市長說,他不知道政院會否再次提案討論,如果有,台北市一定會就此議題,在院會中表達看法與立場,據理力爭,希望中央能夠聽到台北市的心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