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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3 09:08:53瀏覽1559|回應1|推薦2 | |
現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 成了貪腐者的最愛? 政治獻金法: 貪腐者的合法護身符!? 收賄、政治獻金一線之隔!? 腐敗、公義一念之間!? 還是制度使然!? 20080128 參考: 遊說法,有違憲之嫌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特約研究員 桂宏誠 2007/07/23 "遊說者可因未登記而受處罰,但屬於被遊說者的高官或有決策權者,卻對於應視為遊說行為而未認定為遊說行為時,竟無任何課予處罰之規定。" *************** 參考: 《遊說法》施行後之困難以及改革之道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助理研究員 謝宇程 2008/12/10 一、前言 《遊說法》草案於民國78年在立院提案,經過十八年的磋商,終於在96年八月八日通過,並在97年八月八日實施。此法在第一條中陳明,其立法意圖在於「防止不當利益輸送,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立法院及行政院十八年來對此法刻意或無意的推阻,暗示了官員和民代不樂見《遊說法》立法通過,但卻並不保証此法真的能達成其光榮的使命,從許多方面來看,《遊說法》雖昭示透明化課責化之進步意義,但其施行結果,幾乎與於其立法意圖相反,未能阻卻不當利益輸送之餘,可能反而傷害限制了民主政治之參與。 《遊說法》等陽光法制,確實顯示了官員民代感受到了民眾對於廉能政府的追求。《遊說法》企圖將各種遊說活動「攤在陽光下」,供社會大眾檢視,並且第十二條之中,限制與營利事業有利益關係之民代進行與其事業相關的遊說,這些都符合社會期待與進步精神。然而,本法大部分的規範,似對於有心從事密室政治及利益輸送的政商人士,並沒有拑制力;反而給了政府機構及民代,最好的法律藉口,刁難及阻擋一般民眾以及社會團體循正常管道,表達意見並且影響施政。 二、施行成效及影響評估 以一個實際的數字為例,據聯合報載,《遊說法》施行一個月之後,立院正式登記的遊說案件,僅由七個團體提出,總共三十件。而事實上,路人皆知與立委接觸商談影響法案者,不知凡幾。極低的遊說登記比例,有下列數個解釋 (以下雖著重說明立委情況,然行政機關亦相似)。 1. 遊說者選擇向立委的助理遊說:立委事務繁忙,與助理接觸商談立法及預算事宜早已行之有年。現行《遊說法》規範向立委遊說,但對於向助理遊說不加限制,顯然對於監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2. 「陳情」、「意見表達」、及「主動徵詢」皆為規避揭露遊說行動之名目:立委將遊說行動,解釋為「陳情」或「意見表達」,即可以迴避登記遊說之手續。另外,在形式上,被遊說者主動徵詢,也不在《遊說法》的規範範圍內。 3. 《遊說法》被違反時,無人加以舉發或指控:在現實上,立委與各種機構的代表人員,私下會面協商預算及立法時,即使有遊說之實而未登記遊說,既無第三人在場,又沒有受害人,當事人並不可能舉發對方。是以在實行上,把《遊說法》視為無物,實在不難。 對於各種有錢有權有勢的遊說者,立委和官員對他們的造訪,大開方便之門都來不及,當然樂意配合用任何方式迴避《遊說法》的揭露和申請要求,而且技術上來說並不困難。但是在另一面,對於各方無錢無權無勢卻欲影響政府作為者,《遊說法》加以許多資格限制和手續要求,不但增加一般民眾遊說行動的成本,甚至提供政府一個便利的工具,將民眾的意見擋於政府門外。特別值的說明的,有下列三點: 1. 在第四條之中,限定「受委託進行遊說」者,只能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目前執業中之自然人或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之營利法人,並向主管機關備案者」。此一條款,杜絕了一般民眾,請託稍有法律知識之親友代為遊說政府及議員的管道。今後學識程度較低的民眾,只能透過執業人員或事務所等正式機構方才進行遊說,成本大為增加。 2. 在第十三條之中,要求遊說者必須「釋明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之關係」,並且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但對於一般民眾而言,舉証與某項政策有關,常常頗為困難。而只要缺乏文件證明,主管機關可以因此為藉口,「合法地」拒絕其遊說申請。 3. 即使主管機關未蓄意地阻擋民眾遊說,新規定所要求的資料填寫(如十三條)、資格證明(如十一及十二條),都造成民眾遊說的難度,在現實中會造成阻卻民眾向政府發聲的效果。 三、修法方向建議 基於上述分析,《遊說法》若欲進一步修改,宜研議下列方向: 1. 減少遊說者文書作業上的負擔:申請遊說的文書作業,對於一般民眾最為不利。是以,宜減少申請所要求的各種証明文件或行政手續。 2. 將遊說改為報備制為主,或是取消登記或報備的必要:既然現在的嚴格的申請制,也並未使遊說行為透明公開,也無明確方法減少私相授受的密室交易,則將遊說改為較寬鬆的報備制,或是在原則上不需申請報備,可以給一般民眾更大的言論自由,及影響政府的空間。 3. 宜以正面表列,列出禁止遊說之事項,以及需要申請方得以遊說之項目或條件:宜正面表列出,哪些性質的遊說者 (例如營利事業),針對哪些事項的遊說 (例如與外包案件有關),需要申請方能執行。如此,可保障許多具有社會福祉意識的遊說案件,只需負擔最底成本,面對最少限制。 4. 凡違反《遊說法》中禁止或是申請等規範,宜加以重罰,並且提供檢舉獎金:除了保障合法及符合公共利益的遊說,《遊說法》確實宜加強嚇阻可能出現利益輸送的遊說行動在密室和暗盤中進行。為了有效嚇阻之,《遊說法》宜提高罰責,並提供高額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不法遊說活動的民眾。 四、結語 《遊說法》立意雖善,而此法之設立也確實有指標性意義。但考量過去一段時間的執行經驗與各界意見,《遊說法》確實有許多層面,宜加以修改,以達到其立法意圖,並且減少本法損害人民表達意見自由的副作用。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 個人看法: 1. 明知收取政治獻金,會有利益不迴避問題,高官或有決策權者(包括立委),根本不想禁止收取政治獻金,因為若不收取政治獻金,沒錢支付選舉所需要的開銷,參加選舉一定選不上。 因此收取政治獻金,本身就不應發生,否則(利益不迴避、貪腐等)問題叢生,台灣及美國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2. 政府在民意壓力下,為了"解決"不應該的行為(收取政治獻金)所衍生的問題,所以有《遊說法》及政治獻金法,其實此二法漏洞百出,完全無法發揮功效,反而成了"正當"的民意通往民意代表及政府高官道路的阻礙。更離譜的是,被遊說者的高官或有決策權者,就算違反《遊說法》,也無任何課予處罰之規定;就算違反政治獻金法,被質疑可能有利益不迴避(如與政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等對價問題,就算收了政治獻金,大不了被發現此問題,只要將政治獻金繳庫就好了,再加些罰金,就好了沒有刑事等其他責任(除非有很明確的證據!)。 3. 就算明知政府高官及民代,因為很明顯地受到遊說者的遊說及政治獻金,做利益不迴避的事。百姓也拿他們沒辦法...
遊說法及政治獻金法包藏了貪腐及不對!
************* 監察院表示,保守估計,這類不法獻金應該有二千件、四億元以上。如果加上罰金,以每件最低罰廿萬元計算,罰金也高達四億。 監院陸續寄出催繳通知單,要求被查到的候選人把這類企業捐款繳庫。據透露,有些立委及黨團幹部就是抗繳。 今年八月朝野已修過一次政治獻金法,那次針對的是虧損企業的獻金。依法虧損企業不得捐政治獻金,但是這類獻金四年來累計六億多元以上,依法應沒入國庫,還要罰款。不過八月那次修法給予「特赦」,一定期限把錢還給企業即免罰。本周五立法院院會如果再次推動修法,延長立委返還獻金的期限,這將是立委第二次對自己「特赦」。 政治獻金法施行四年多,監院只抽查二至三成,就查出五百多件、一億多元與政府有往來企業的獻金,但是監院投入大批人力抽查,恐怕白忙一場。 據了解,為了不再「失血」,有的立委開長期支票去還,最後支票會不會軋進去還是未知數;不過有些虧損企業已經關門,不可能把獻金還回去,只好繳庫,這部分民進黨繳了二千多萬元、國民黨一千多萬元。 【2008/12/22 聯合報】 **************** 政治獻金法規定,與政府有鉅額採購往來的公司或政府持股達一定比例的企業,不能捐政治獻金,否則獻金沒入,還要罰款。監院已陸續寄出催繳通知單。 民進黨立委蔡煌瑯說,如果不返還,要罰新台幣廿到一百萬元,「就算抽血也要抽出來」,他主張修法取消返還條款或免罰款,否則恐讓政治獻金地下化。 蔡煌瑯說,他返還虧損企業近兩百萬元、承包公共工程企業八十五萬元,他要借錢來還,很多人落選也要還,「很悲哀」。承包公共工程的範圍太廣,在台北包工程,為何不能捐給南投候選人?當時修法不周延,導致沒有對價關係的企業也不能捐款,實在沒道理。 立委林淑芬抱怨,她已返還虧損企業的政治獻金兩百多萬元,是先向朋友調頭寸,她還欠民進黨中央五十幾萬公職分攤金、立委選舉款項一百多萬,能募的錢早就募光,現在只能按月從薪水扣,「我是無產月光族」。 立委黃偉哲無奈地說,法律怎麼規定,他只能照辦,選舉募一千多萬都花完,他繳庫兩百多萬都是存款老本;如果還要返還,只能去借錢,月底監察院財產申報,他的存款應該是負數。 不過,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說,收受與有政府巨額採購案或重大公共建設的廠商政治獻金部分,國民黨立委極少有這種情形;這方面以地方民代較常見。 現行規定,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至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已收受累積虧損事業獻金,須在政治獻金法修正實施後(今年八月十三日)一個月內還給企業,未返還者兩個月內應將返還獻金繳庫。返還(九月)及繳庫(十月)期限已過,朝野同意延長到這次修法後兩個月內返還,未返還者在返還期限後兩個月內繳庫。 收與政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投資契約廠商獻金,也須在一個月內返還,未能返還須在二個月內繳庫;朝野一併同意延長返還及繳庫期限。 【2008/12/22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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