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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4 00:39:24瀏覽733|回應2|推薦1 | |
【台灣司法 病了!?】檢審 兩和尚互推工作! 迂迴收錢的立委張花冠 無罪! 最高法院在2012年初作出重大決議,法院法官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對於「不利被告」的證據,沒有調查義務。 台灣司法檢審 本應是 權責清楚 互補不足的團隊合作,打擊犯罪,彰顯正義,現變成挑水的兩和尚推工作!? 請參考 【台灣司法 檢審 病了】 權責清楚的互補團隊合作 變挑水的兩和尚推工作!? 2012/06/04 http://blog.udn.com/glee/6517187 報載 廠商花3000萬 請立委張花冠向政府溝通,政客收錢,即使收非政治獻金 、但雖暗暗迂迴收錢,法官說檢察官所舉的行為欠缺證據 無罪! ****** 張花冠案 法院:檢方欠缺證據 中央社 – 2014年4月3日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404030413-1.aspx 嘉義縣長張花冠被控涉貪案,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宣判張花冠無罪,合議庭法官認為檢方欠缺「被告出賣職務上行為」的證據。 合議庭指出,檢方起訴張花冠涉嫌於民國94至95年擔任立委期間,收受嘉義縣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BOT廠商潘忠豪新台幣3000萬元賄款,並利用他人帳戶迂迴提領,涉嫌洗錢。 法官認為,依最高法院近來的見解,被告所允諾的行為,必須要對其他行政機關的決策形成具有實質影響力,才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 法院表示,潘忠豪在偵查及審理時都說,他交付金錢時「有請被告幫忙」及「被告有說會幫忙」,指的是他在嘉義縣有標案,請張花冠代為與政府機關及地方民眾溝通而已。 法官指出,檢察官固然舉出張花冠收受金錢後,曾以立法委員身分做出有利廠商行為,但檢察官所舉的行為不是與BOT廠商利益無關,就是對於行政機關的決策欠缺實質影響力。 由於檢察官的舉證,未能說服合議庭法官形成「被告為了金錢利益,而出賣立法委員職務上行為」的心證,因此合議庭不能單憑張花冠收受金錢,就輕率推論構成貪污治罪條例。 合議庭法官指出,法官查無證據可以認定被告構成貪污犯罪,那麼被告所收受的金錢,就不能稱作「賄款」,也就不會是犯罪所得。 此外,洗錢犯罪必須以隱匿「犯罪所得」作為前提要件,張花冠收受的金錢既然不是犯罪所得,縱然她利用別人的帳戶迂迴提領,自然不能稱為「洗錢」犯罪,因此判決張花冠無罪。1030403 ****** 【台灣司法】 收押 林益世 是 不公平的! 2012/09/09 http://blog.udn.com/glee/6834285 【台灣 貪腐手冊】 政府決策者 如何「合法 圖利自己」? http://blog.udn.com/glee/6810495 引用文章中華民國 政府正睡覺? 刑法重大傷害罪認定 糟透了!? 【司法院關了吧? 高官 什麼心態? 威脅利誘!?】一手 500 位頂尖教授 假發票 慢慢辦!另一手 增加公費留學 快快辦! 【司法荒謬劇 III】 司法怠惰 逃監4個月 仗勢欺人 檢察官 涉逼姦證人 : 證人不單純,被陷害了 【司法荒謬劇 II】窺私134筆被彈劾 法官陳貽男早已退休 ;現將他降兩級 【自導自演的司法荒謬劇】 檢逾期上訴 涉貪法官竟無罪 還獲冤賠 >>>>>> 【台灣司法 檢審 病了】 權責清楚的互補團隊合作 變挑水的兩和尚推工作!? 報載最高法院決議,未來法官原則上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是非常的離譜!!!!!!!!!!!!!!!!!!!!!!!!!!!!!!!!!!!!! 台灣司法檢審 權責清楚的團隊合作 很難做到嗎? 當然不難!
台灣司法檢審 本應是 權責清楚 互補不足的團隊合作,打擊犯罪,彰顯正義,變成挑水的兩和尚推工作!? ********************** 另外,最高法院日前對柯居財案開言詞辯論庭作出的判決理由,指出檢察官延遲開庭,即推定檢察官有不法取供,硬將原來的有罪判決撤銷,也引發不少爭議。 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明天將到最高法院靜坐,發起「檢察官六四運動」,支持者也在臉書成立粉絲專頁,獲得300 多人回響,有人建議吳巡龍應該延長靜坐時間,在12時後以接力靜坐之方式延長戰線。 不過,也有支持者並不看好這次靜坐,認為活動並沒有獲得社會壓倒性的支持,有可能會被民間團體和媒體修理,應該點到為止就好。 有網友認為,法官是聽審的角色,檢方與被告是兩造當事人,本來就該由兩造當事人來負舉證、辯論責任,檢方不能只想依賴院方來幫檢方盯被告的犯罪事實。 【2012/06/03 聯合晚報】 有錢判生!? 無錢判死!? <<<<<< garlicano 發言於2012-06-04 08:00:13 有錢有勢玩法律 ************** 最高法院今年初決議,法官原則上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吳巡龍說,「世界上有哪個國家的法院,只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最高法院有案件的最後決定權,卻逕以「無罪推定」及「兩公約」做為決議理由,已經損害法官中立性。 吳巡龍說,最高法院型塑出的不公平法院,可能讓潛在的被告或被害人,成為下一個司法受害者,多名學者不斷建議再開會聽取各方意見,最高法院始終不理不睬,依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檢察官又無權聲請釋憲,「已經沒有其他救濟管道」,他只有以檢察官的法律智識與勇氣為號召,喚起社會大眾關注。 吳巡龍表示,若靜坐時間結束,最高法院仍不回應,他將要求最高法院就兩個議題提出解釋或公開辯論:一是請最高法院說明,有哪個國家的法院只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對於「不利被告」的證據,沒有調查義務?二是為何最高法院有權變更法條,減輕自己的責任? 吳巡龍說,有長官希望他能縮短靜坐時間,坐廿到卅分鐘就好,避免有人鬧場或失控,但他和參與活動的資深學長討論後,決定仍由他在最高法院門口靜坐兩個小時,其他到場聲援的檢察官,會依序上前向他握手「致意」。 【2012/06/04 聯合報】 檢察官六四運動的臉書專頁,直接對最高法院提出「十問」:為什麼最高法院要以決議,使法院變得不公平、不客觀?逼法官變得不調查、不負責?公器也能私用嗎?最高法院是否承認該決議已侵害立法權而違憲? 檢協會昨天指出,最高法院決議法官只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讓法官淪為被告的辯護人;最高法院如此嚴重向被告傾斜,不管被害人權益,已成為「不公平法院」。檢協會呼籲最高法院法官放下身段,傾聽不同聲音。 針對澎湖檢察官吳巡龍到最高法院前靜坐抗議,檢協會於五月廿一日發動連署,總計獲得一千零七十八位檢察官、廿七位法律學者、廿三位被害人團體成員及律師,連署支持。 檢協會痛批,因為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曾經判決死刑的在押被告在外趴趴走;明明是法官怠惰與不負責任,卻不分青紅皂白,不顧被害人的感受及權益,葬送社會公義。檢協會今天擬將連署書等內容,遞交給最高法院院長楊鼎章,但最高法院多位庭長建議冷處理、不回應。 【2012/06/04 聯合報】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瑞仁等人支持吳巡龍的理念,今天將到場聲援。為避免違反集會遊行法,陳瑞仁訂出行動準則,由吳靜坐,其他檢察官與他相隔廿公尺,每十秒鐘上前一人聲援吳,並向最高法院下辯論戰帖。 台北市警中正一分局接獲情資,也有人反對吳巡龍的主張,揚言到靜坐現場嗆聲。警方表示,民眾可依程序向法院陳情,但法院是集會遊行的禁制區,外傳約有十多人要嗆吳,警方已規畫警力防範意外。 最高法院今年初決議,法官原則上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檢察官須負起所有舉證責任;若舉證不足,被告可能獲判無罪。吳巡龍認為「這項決議減輕法官很大的負擔」,決定到最高法院前靜坐抗議,引發檢察官共鳴。 吳巡龍表示,「檢察官六四運動」的訴求是對事不對人,最高法院一再踐踏司法正義及檢察體系,「太過霸道無理」他才會一搏;如果事件的發展對檢察體系造成傷害,將隨時停止靜坐。 據了解,檢察總長黃世銘上月十八日找最高法院院長楊鼎章,建議如果最高法院召開研討會討論這項決議,他會盡力說服吳巡龍等檢察官取消六四當天的靜坐抗議。 但最高法院多位資深庭長以審判獨立,既已作成決議,不必為檢察官靜坐而召開研討會;甚至有庭長要求楊鼎章不可接見檢察官,接受抗議或連署文書。楊鼎章在上月廿四日回復黃世銘,確認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檢察官協會昨天表示,最高法院動輒發回更審,成為被告脫罪捷徑。他們不能認同妥速審判法的「奇怪法制」,案件審理太久,不檢討法官遲延原因、責任;反而禁止檢察官上訴,或減輕被告刑責以逃避責任。 【2012/06/04 聯合報】 最高法院刑事庭年初作成決議,將法官為維護公平正義「應」調查證據的責任,限制在「專指」對被告有利的事項,致檢察界喧騰不已。檢察官吳巡龍發起今天至最高法院靜坐活動,抗議決議違反立法本意;檢察官協會不參加靜坐,但連署聲援「勿讓卸責的最高法院傷害司法尊嚴與威信」。 檢察官不滿決議,捨釋憲等法定途徑不為,寧採尋常百姓的抗爭方式與最高法院「較量」,此首創之舉,縱凸顯檢察官之怒,卻仍失之不經,連檢協會都未支持;然該主持正義的檢、院,竟吵到上街頭找眾人評理,究為哪端? 爭端種因於十年前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修正前,法官主導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司法院主導修法,法官轉向聽訟,調查證據責任由「應」改為「得」。三個審級分工鮮明,二審不再重複調查事實,三審為嚴格法律審。逼使檢察官負完全舉證責任,儘量在一審確定事實。 許多檢察官有危機感,擔心與被告平起平坐後,和一起通過考試的法官漸行漸遠,淪為行政官。再加上社會還未脫離包青天式的法官期待,法務部借勢使力,透過立法協商增加但書的例外。亦即,為維護公平正義,或有和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時,法官仍然「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二、三審功能調整也因律師界疑慮而原地踏步。 檢察官沒想到,修法十年後,最高法院以決議方式限縮公平正義維護的適用範圍,檢察官將很難以法官沒有盡到調查義務的理由上訴。決議雖朝十年前修法初衷邁進,促使檢察官擔負更多舉證責任,「回將一軍」之舉是否侵犯立法權,確有討論空間。 話雖如此,檢院的「恩怨情仇」仍難脫本位主義之嫌。檢察官未善盡舉證責任,不思如何改進,反而追著法官要求援手?最高法院可以透過個案嚴格把關,卻長期放任,致但書成原則,如今急轉彎收手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事項,標準何在? 刑事訴訟法的公平正義,不應成為院檢交互推託卸責的代名詞。「得」「應」之爭至今恰好十年,也到了該省思檢討的時刻了。 從責任角度論,檢、院及各審級應清楚分工,才能究責進步。檢察官、法官都要調查證據,一、二、三審都處理案件事實的現況,美其名同負責任,其實誰都不必負責。因為有共業義務,就可以互推責任。 所以法官常說,檢察官舉證不足,怎麼判有罪;檢察官則常說,法官可以再調查,怎麼睜眼不查放走被告。此外,案子發回更審多次,事實版本不一,民眾霧裡看花,一旦出了問題,只見各審交相責,很難扯得清責任。 從司法資源論,資源有限,應作最有效分配。與其將人力物力部署在反覆更審,何不挪移到追訴,打好偵查基礎。就像南投信義鄉毒殺四人命案,起訴時毒害原因不確立,神仙法官也難辦。 這不是犧牲少數個案的利益,而是改變「戰略」。當偵查資源充足,鑑識、法醫、蒐證能力精實,配合更嚴格的證據法則,有罪無罪早點確定,豈不比經年更審,死纏爛打的正義更好。 公平正義的概念非一成不變,會隨時代調整;從窮追猛打的「勿縱」到向無罪推定的「勿枉」靠攏,都蘊涵時代的價值。院檢與其對立、互槓,讓外界看笑話,不如共同坐下來對話。 院檢應檢討刑訴改革十年來的得失,凝聚動力,並邀請律師界推動新一波的改革,加入經濟面、究責面的考量,劃清權責,善用資源,訂出時間表,建立有效、迅速、貼近真實的公平正義。這樣的司法革新運動,才有時代意義與價值。 【2012/06/04 聯合報】 有錢有勢玩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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