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http://ccbs.ntu.edu.tw/FULLTEXT/JR-AN/an027_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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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古蹟相關法規探討
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同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二十
七條、第三十條規定,寺廟如屬古建築物,經主管機關指定為
古蹟者,其應保存原有形貌及文化風貌,如因故毀損應依照原
有形貌及文化風貌修復,以延續其古蹟之生命,並依其性質,
報經內政部許可後,採取不同之保存、維護或管制方式。另同
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
觀,古蹟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擬定古蹟保存計劃,並依
區計畫法、都市計劃法或國家公園法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
更古蹟用地或保存區,予以保存維護。在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
之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或其他外形及色彩之
變更,應由主建築機關會同古蹟主管機關辦理。又如有違反前
面規定而有毀損古蹟或未經古蹟主管機關同意,遷移或拆除第
一級古蹟者,可依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又如有修護古蹟未依規定
報經許可或不依古蹟主管機關之通知,對古蹟之維護採取必要
措施或不依原有形貌修護古蹟者,可依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科五萬元以下罰金辦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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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寺廟建築當代與傳統之差異及未來發展趨勢
我國寺院建築的發展,自第一座寺院-白馬寺《註1》(始
建於東明商永平十一年,A.D.68)設立以來,延續至今已有一
千九百多年的歷史,而佛教尚未傳入中國以前,寺院建築在印
度也有五、六百年輝煌的發展歷史。在印度-中國本土-臺灣
這條佛教發展路線兩千多年歷史傳承中,佛教的進展、寺院定
位角色、功能以及寺院造、空間等均經過多次的演繹及變革,
以下僅就寺院型態轉變的必然性,分析如下:
一、社會文化演進的歷史必然性:
從下表觀察,寺院空間的轉變與建立,有其強烈的社會
文化因子的影響,印度本土寺院之所以異於中國本土寺院且
無法全盤隨佛教移植到中國來,我國寺院自成一系並與本土
建築傳統相結合(其他國家、地區的寺院亦然),或外來的
日本佛教、寺院體系無法對臺灣本土產生全面、長久的影響
等,都說明了社會文化力量的重要性。拉普普(Amos Rapoport)
在「住屋形式與文化」一書中也曾說到:「住屋的形式並不
是實質的力量或任何一個因素的單純結果,而是最廣義的社
會文化因子系列的共同結果《註2》」。不同的文化體系(印
度、中國、日本)在本質及外顯風貌上,各有程度上不同的
差異,而原本來自於同一根源的佛教及寺院傳統,經由各個
文化體系的分別洗禮,呈現出各異其趣的宗教風貌及寺院型
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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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佛教寺院│寺廟建築社會化歷史演進現象 │ 寺廟建築形式 │
│ │發展時期│ │ │
├────┼────┼──────────────┼─────────────┤
│佛陀晚年│印度寺院│在佛陀及出家眾建立一種生 │ │
│ │的初立時│活制度後,由於其生活需求, │ │
│ │期 │印度雨季天候影響及信徒的 │ │
│ │ │參與,致有佛教空間產生,惟 │ │
│ │ │其仍以生活制度空間為主,寺 │ │
│ │ │院空間為附。 │ │
├────┼────┼──────────────┼─────────────┤
│佛滅至部│印度寺院│‧因佛教普及後,信徒對佛入滅│‧空間布局:以佛之精舍、 │
│派佛教以│的成熟期│後的需求及部派佛教《註3》 │塔為中央主體建築,周圍 │
│後 │ │分化因素,產生以宗教寺院 │環繞著僧房。 │
│ │ │為中心,而逐漸確立佛教空 │‧岩窟寺院:依等高線的型 │
│ │ │間。 │態發展,串連成帶狀的連 │
│ │ │ │續空間。 │
├────┼────┼──────────────┼─────────────┤
│東漢末年│佛教及寺│‧因國外寺廟建築形式尚未傳 │‧仿中國官府建築形式建 │ │
│ │院初傳中│入,且平民不能出家致僧、寺 │造,為中國寺院雛型的發 │ │
│ │國時期 │院數量不多,所以尚未形成獨 │展。 │ │
│ │ │立的寺廟建築形式。 │ │
├────┼────┼──────────────┼─────────────┤ │
│三國至南│中國化寺│‧因受皇室支持,而有朝廷官員│‧結合印度寺院佈局方式及 │ │ │
│北朝時間│院的轉型│或皇室貴族捨家予僧尼。 │漢以來禮制建築空間遵卑 │ │ │
│ │期 │‧部分僧侶入山修行,於山坡地│秩序形態理念,產生一種 │ │ │
│ │ │鑿洞成寺而興起石窟時。 │中央主體建築的成熟佈局 │ │
│ │ │‧在傳統工程技術上,大量吸收│方式。 │ │
│ │ │ 與模倣外來佛教藝術時期。 │‧產生中國住宅式的佛寺。 │ │
│ │ │ │‧石窟寺依山崖形式呈線性 │
│ │ │ │ 發展。 │
├────┼────┼──────────────┼─────────────┤
│唐代以後│中國式寺│‧寺廟經濟獨立自主,寺院宗派│‧中國寺院消化了印度寺院 │ │
│ │院的確立│不同並以不同寺院作為據點 │的影響,轉而與本土住宅 │ │
│ │ │及唐代百丈懷禪師 │形式相結合,形成了中國 │ │
│ │ │(A.D.720~814)禪宗改革後,致 │化的寺院形態。 │ │
│ │ │中國寺院組織風貌不同於印 │‧廊院式布局。《註4》 │ │
│ │ │度。 │ │
├────┼────┼──────────────┼─────────────┤
│明鄭時期│佛教及寺│‧因大陸移民人潮傳入,繼承中│ ‧採中國閩南式佛寺方式, │ │
│ │院初傳臺│國南方的宗教傳統,並為聚落 │外形均飛簷起翹,裝飾複 │ │
│ │灣時期 │精神象徵,亦為聚落的自治中 │雜、用色濃烈,對比鮮明。 │ │
│ │ │心、自衛中心、經濟中心。 │ ‧中軸式布局。《註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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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晚清日據 │ 臺灣寺院 │ ‧因日人政策,使屬神道信仰或 │ ‧日本佛教帶來日式寺院形 │
│時期 │混雜外來 │混雜佛教寺廟(齋教三大派) │式,其屋基高廣,黑瓦覆 │
│ │影響時期 │依附佛寺以求自保,致神佛不 │頂,歇山面向前,有時殿 │
│ │ │分,產生所謂台灣民間信仰。 │前凸出抱廈,外觀莊重肅 │
│ │ │《註6》 │穆樸實。 │
│ │ │ ‧日本佛教致力於社會宣教,社 │ │
│ │ │會福利、社會教化方式,使台 │ │
│ │ │灣寺院機能趨於多樣性。 │ │
├─────┼─────┼───────────────┼──────────────┤
│光復以後 │現代化寺 │‧因大陸來台各宗教派高僧大德 │ ‧依傳統建築形式修復或增 │
│ │院的發展 │來台宣教,致產生佛教無明顯 │建一進(廂房)。 │
│ │ │的宗派色彩。 │ ‧高層或多層式布局。《註7》│
│ │ │ ‧一般民間信仰與佛教相混,仍 │ │
│ │ │有佛神不分情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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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代環境因子的變遷:
寺院空間的產生與周圍環境狀況有密切關係,而其布局
式轉變(如上表所示),也因台灣土地資源利用的侷限,及土
地使用管制,建築法規的限制下,已無法以傳統水平發展寺院
空間;又因寺院自古以來負擔的二個目的:僧團修行及對俗眾
的教導,再加上都市化現象,使得大眾化及人間開緣的佛教逐
漸蓬勃發展,雖仍有居處山林的修行寺院,但深入大眾、民間
的「聚落」型寺院已成主流;就實質環境而言,都市化的高度
發展及擴張,人群湧向都市,都市建築自有一番新的處理問題
,當然也應重新考慮佛教寺院在都市環境中之新的適應與反省
。
三、寺院使用機能多元化:
從早期寺院佛殿內部僅供修行禮拜的單純活動(只供養
佛尊為主,課誦是宋以後才逐漸發展,法令、集會亦另有其他
空間),及供凡俗僧眾共修居住之地外,多元機能的特性,在
近代佛教寺院中更趨顯著,邢福泉在其著之「台灣的佛教與佛
寺」一書中說到:「今日台灣佛寺之性質已遠較威爾治 (Holmes
Welch敘述之舊日大陸佛寺為複雜且具多元之作用《註8》」。
除了傳統延續以來,變化不大的機能項目外,新興的機能型態
,逐漸在近代寺院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常住僧侶在凡俗之間居
於領導教團的導師地位,積極深入凡俗大眾之間,信徒參與寺
院之宗教活動,亦趨頻繁。寺院中之教育、文化、開緣佈教,
甚至信徒社交活動慢慢成為宗教空間中極具重要性的機能了。
所以僅就寺院活動分析如下:
(一)傳統宗教性活動
1. 供養佛尊:為寺院中最主要的宗教活動,佛尊種類可分
為佛、菩薩、羅漢及協寺、天王及力士、護法及伽藍、佛門先
哲、地方性佛神、民間信仰之神尊及其他等九類。(劉銓芝,
198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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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課誦:寺院每日定時的唸持經咒,禮拜三寶及梵口見歌贊等
法事,是身為一個僧侶每日必備的行儀。
3.法會:是依照佛教精神所從事的一種集體宗教儀式,為佛教
寺院重大活動,更是佛教有別於其他宗教之重要外顯
標幟之一。
4.祁願:信徒平日至佛寺內,上書頂禮,祝禱祈福的活動。
5.傳戒:僧侶剃度受戒,為佛教的重大儀式之一。
6.常住:為供僧侶及信徒居住、睡眠、飲食、衛生之場所。
7.教育修持:供集體說法開示、坐禪、閉關、自修自證等。以
上傳統宗教
性活動對應空間之關係,如下圖所示:
┌────┐ ┌──┐
│供 佛│ │ 供│
└────┘ │ │
┌────┐ │ │
│課 誦│ │ 養│
└────┘ │ /│
┌────┐ │ │
│法 會│ │ 弘│
┌────────┐ └────┘ │ │
│供佛殿堂(佛、菩 │ ┌────┐ │ │
│ 薩等) │ │祈 願│ │ 法│
└────────┘ └────┘ │ │
┌────────┐ ┌────┐ │ │
│ 居住空堂 │ │修 持│ │ 常│
│ (眾寮房) │ └────┘ │ │
└────────┘ ┌────┐ │ │
│居 住│ │ 住│
┌────────┐ └────┘ │ │
│服務設施(齊、 │ ┌────┐ └──┘
│廚、庫、淨、浴) │ │飲 食│
└────────┘ └────┘
┌────────┐ ┌──────┐
│山 門 ├── ┤出 入 管 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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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代宗教性活動:
1.寺院對外事務:如賓客接待、詢問、服務、信徒召集等
(一般事務處理空間、會議空間等部分)
。
2.喪葬佛事:於寺院內為信徒家屬死亡舉行之超渡法事。
3.設置靈骨塔及神主牌位之祭禮。
4.寺院內舉行佛前婚禮之證婚儀式。
5.佈教事業:包括附設佛學院,傳播事業,佛學書籍之借
閱,佛像、經書、法器等佛教文物之流通、
展覽。
(三)非宗教性活動(黃勝雄,1992:449):
1.寺院本身社會服務活動:包括如社會救助、福利服務、
社區發展及社會教育、醫療等。
2.依附寺院而生之活動:包括如攤販、附近之香燭店、野
台戲、民俗技藝等。
3.其他利用寺院空間之活動:包括觀光、遊憩、廣告、樹
下乘涼、寺廟攝影,甚至如政見發
表會等。
四、建築施工技術、材料的轉變:
傳統建築空間的形式,以固有的木構架為主的施工、結構
方式,使得傳統寺廟造型不外乎宮殿式、樓閣式、佛塔式等不
同造形;就屋頂而言,則有廡殿、歇山、懸山、硬山、鑽尖、
盝頂等的差異;其平面則以中軸對稱、左右均齊,及矩形、正
方形為主;又因其大多沿襲皇居的建築規格,其高度、開間數
、進深數、屋簷的層數等,均有定制。另配合木構架柱樑系統
,斗拱、雀替、樑楣、藻井等為必備。
而台灣當代的佛教建物,由於在意識上,仍屬於傳統的延
續,是故建材已經改為鋼筋水泥混凝土,在外形上卻仍舊模仿
木造的宮殿式樣,斜坡的廡殿頂或歇山頂,上覆琉璃瓦,屋頂
下層仍作成一根根的椽木模樣,斗拱、雀替也樣樣不少。這樣
的仿宮殿式的現代建築,常為了模倣,而不考慮現代寺院需求
及新興機能,在三、四十年所砌造的佛寺,比比皆是。惟近年
來,因考慮到實用性宗教內涵及使用鋼筋混凝土建材特性,外
形改以簡單的縱橫線、圓弧線所構合而成,是現代佛建的新風
貌。也意味著這是一個講求新速實簡的新生態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