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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像孔子?曾子搖頭
2011/04/01 10:17:59瀏覽8766|回應32|推薦45

前邊,我們從閱讀的概念上,詳細的討論了〈論語‧學而〉第一篇所引發的若干問題。我們都知道語言、文字一旦形諸筆墨,輯而成書,你若不去讀它,或者讀了,只是潦潦草草隨便讀,不肯花工夫去思考,那麼這語言、文章,就是死的東西,不能活過來。

所以,西方人有句笑話,講現在的圖書館,是集古今中外死人墳墓之大成,比如你進了台北的中央圖書館,經館內涼颼颼的空氣一吹,唉呀,背脊骨被吹得直冒哆嗦,但見四周滿滿都是飄來盪去的古代幽靈,剛從報章雜誌啦、館內所藏圖書啦,晃悠了出來,合著是清代王士禎推薦《聊齋誌異》所題的定場詩──

「姑妄言之姑聽之,豆棚瓜架雨如絲;料應厭作人間語,愛聽秋墳鬼唱詩。」

是的,讀書也是如此,愛聽秋墳鬼唱詩,否則如何可能「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以此,讀書就產生了「召喚」的作用,把書本中的人物給喚醒了,邀請這些老祖宗和我們來上一場心靈的對話,這不就是「有朋自遠方來,不亦樂乎」嗎?

今天,我們就用這樣的心情,進入〈論語‧學而〉篇的第 2 章,看看我們能叫醒誰,看看這老小子能拋出什麼腦筋急轉彎的謎題,讓我們猜上一猜。

有子曰: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

我們都知道,孔子從 30 歲開始設帳授徒,此後活到老教到老,後人統計了,道是老夫子門下弟子三千,稱得上賢人的呢,「七十有七」。這是司馬遷在《史記仲尼弟子列傳》上講的,還為此起孔子於地下,把咱們這位老夫子專程請出來,記上一筆──

「孔子曰:受業身通者七十有七人。」

換言之,這 77 位模範生,都是老先生自己認可的,大抵可分「德行」、「政事」、「言語」、「文學」四門系所。好,咱們這位太史公開始唱名了。

「德行:顏淵,閔子騫,厓伯牛,仲弓。政事:厓有,季路。言語:宰我,子貢。文學:子游,子夏。師也辟,參也魯,柴也愚,由也喭,回也屢空。賜不受命而貨殖焉,億則屢中。」

咦,怎麼唱來唱去,就沒唱到有子的大名?這很奇怪,不是?

於此,我們就在《論語》的這第二篇,迎頭撞上這麼一個問題;此即有子是誰也,為什麼也像他的老師那樣,也被尊稱為「子」?為什麼編輯《論語》的那幫孔子弟子,要把有子講的這段話,緊接在「學而時習之」這條語錄的後面,排名第二位?

我們讀書,要是不在心裡面過一過,想一想,可就不是什麼「愛聽秋墳鬼唱詩」了。要想,要敢疑,敢在不疑處有疑,就不至於停留在文字的表面上,就不會是死讀書。

讀書,就是在召喚我們的理性。做學問,也是在召喚我們的理性,學而時習之,功夫下夠了,碰的一聲,比理性更高層次的「悟性」,就來敲你的門了。

由理而悟,都要從「疑」字上做起。

回過頭來談有子,司馬遷當然在〈仲尼弟子列傳〉也有交代,卻是把這位老大哥擺到很後面去,一談起他啊,先褒後貶,罵人不帶髒字眼。

「孔子既沒,弟子思慕,有若狀似孔子,弟子相與共立為師,師之如夫子時也。」

瞧,原因出來了,原來如此啊,原來之所以把有子的話擺到第二位,既不是因為他在眾弟子的學問中特別突出,也不是因為他的德性比別人優良,實在是因為這位老兄長得太像孔子了,其他的學生愛屋及烏,這才把有子給拱了上去。

但問題來了,我們都知道,在《論語》中被尊稱為「子」的,一共有三位;孔子是一個,曾子是一個;現在好,有子只因相貌生得「狀似」老夫子,也要算上一個。衡情論理,公不公道?別的不說,曾子服不服氣?

要知,有子小孔子 43 歲,而曾子則小 46 歲。換句話說,這兩個師兄弟都是老夫子在晚年才收的學生。憑什麼因為長得像了,就該以師禮待之?

形固然似,神就似嗎?那可未必,因此曾子當然是不服的,當時就老大不客氣的給頂了回去。

底下,是孟子在〈滕文公上〉篇,所記載的一段掌故。

「他日,子夏、子張、子游以有若似聖人,欲以所事孔子事之,彊曾子。曾子曰,不可,江漢以濯之,秋陽以暴之,皓皓乎不可尚矣。」

從這段經文可知,要不要師禮有子,當時肯定是分成兩派,彼此吵得不可開交。而且以子夏為首的「外貌協會」,似乎是打算玩「硬」的,非要逼著曾子接受不可,「彊曾子」。

可別看曾子雖是最晚當孔子的學生,那風骨楞是夠倔夠硬──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說不答應就不答應。

為什麼?

因為以老師之人品崇高,是沒有人可以替代的,雖江漢大水、秋日烈陽,濯之曬之,亦不可增損其一分一毫。更何況有若這個人學問實在不怎麼道地,只是外貌像老師而已。

可咱們這位有子,真就如此不堪嗎?下回再談。〈論語講古 12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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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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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手機都常找不到,你還盼望一個犯罪證(物吸管眼鏡架)保管三年讓你查?
2011/04/02 11:30

你連看新聞都只看一半,更遑論看判決書。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6247962.shtml

洪兆隆說,法官對女童的說詞,通常會從寬認定,但審視女童對於案情的說詞,在警訊中就有前後不一的情形,審理時又有不同版本,而女童的驗傷報告,醫院也認為不似吸管、眼鏡架等造成,更一因此在去年底,以罪證不足,改判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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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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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更審的全文我有看
2011/04/02 11:24

那就PO上來給大家瞧瞧吧!

又,「要求更審輕判」這句話是你說的?還是發回更審的內容之一?

先給你瞧瞧中華民國的刑法條文: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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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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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殺警就是死刑或重罪
2011/04/02 11:11

發回更審的全文我有看

就是「無證明違反意願」這句話要求更審輕判(並非要求無罪)

結果更好玩,變成無罪

這社會等著迎接另一波動亂吧

無罪的判決理由也是令人噴飯,你自己去看吧

我自己手機都常找不到,你還盼望一個犯罪證(物吸管眼鏡架)保管三年讓你查?

第二天不丟棄才怪

兩人幹掉警察,也認了罪-----------------這是已知事實

結果是兩個死刑變成一個五年一個無罪(還好今天報導要重審)

為何民眾憤怒?

1.三歲小孩不可能同意,但也不知如何表達反對,被性侵

2.合夥殺警就是死刑或重罪,因為這種案例很不容易查出誰開的槍

至於修不修法那是另一問題

我討論的是恐龍不恐龍問題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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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美是陪審團制度,但陪審團做出的判決一定符合正義,符合大眾的認知嗎?
2011/04/02 10:42

大眾認知,大眾情感= common sense= 常理,但所謂的常理未必就是對的。

老美是陪審團制度,所有陪審員可是自始至終參與整個審理過程,而且還有法官在旁不斷提醒相關的法律規定,在這條件下,陪審團就真能明察秋毫,所做出的判決一定符合正義,符合大眾的認知嗎?

今天對女童案判決不滿的人,又有多少人真的瞭解整件事的來龍去脈,還是只是人云亦云?甚至接收到的是不正確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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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2 10:44 回覆:
小浪兄,麻煩轉貼到今天的文章,謝謝。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2 10:59 回覆:
抱歉,我自作主張先轉貼了。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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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2 10:31

她同意有強暴這回事

但不同意"女童非自願"

就是這句話惹惱大眾

====================

姑且不論卲燕玲發回更審的全文為何?「無證明違反意願」是否有被斷章取義扭曲的可能性。

我想請問這些惱怒的大眾,贊不贊成針對刑法221條修法?

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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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元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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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秘書長幹甚麼去了?
2011/04/02 10:16

秘書不都要先幫老闆參詳、過濾、處理、協調、建議一切事宜,以防範突發狀況的嗎?

現在政務有吳,黨務有廖,選務有金,大事都不勞秘書長傷神,那他究竟在做甚麼?


frank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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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認知,大眾情感= common sense= 常理
2011/04/02 08:45

什麼叫社會大眾認知?何為社會大眾情感?這基本是抽象的概念,隨人瞎掰不是?

我舉例

法院准吳俗珍家裡蹲

這就是離人民認知太遠

人民認知是醫院照顧不會輸家傭照顧

六法全書或許大多人民沒讀過

但法官的審理不能離COMMON  SENSE 太遠

邵的離譜是:

她同意有強暴這回事

但不同意"女童非自願"

就是這句話惹惱大眾

至於後來判無罪

那將要引發另一風暴

太遠



frank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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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擇行業~~~
2011/04/02 08:30

 如果我是卲燕玲......

我會告誡世人

法官警察醫生是要奪命見血的行業

不適任者,請慎選擇行業~~~



黃番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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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卲燕玲........
2011/04/02 07:24
針對此案,看看我從網路查出了什麼新聞的? 各位有何感想? 換個角度想, 如果我是卲燕玲......



性侵3歲女童無罪女童家友人吳嫌卻都不敢回家睡| 頭條新聞

總統是否忘了白玫瑰?」|焦點新聞|中時電子報


馬英九先提名邵燕玲~後換湯德宗當大法官的驚人Kuso內幕~牽扯邵曉玲跟唐德宗



frank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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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與社會大眾認知與情感離太遠
2011/04/02 06:36

".....一審、二審法官審理後,因吳姓男子未通過測謊,都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分別判處吳四年半月及七年二個月重刑,吳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由邵燕玲等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推翻原審見解,認為「無證明違反意願」,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洪兆隆昨天說,更一審法官實地勘驗現場,並比對路口監視系統錄影帶畫面,發現吳「應該」沒有足夠時間、空間性侵女童,且警方在吳的住處,也沒找到女童指控的吸管、眼鏡架。.................."

1. 測謊未過的問題先不談

2.「無證明違反意願」,這與社會大眾認知與情感顯然不合

     a.「應該」沒有足夠時間,

          如果以吸管、眼鏡架性清侵根本無需太多時間,

    b..在吳的住處,也沒找到女童指控的吸管、眼鏡架。

         誰會把犯案工具留給警察看?

          這與社會大眾認知與情感顯然不合

當然

法律有無罪推論的精神

但也不能與社會大眾認知與情感離太遠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2 07:24 回覆:

什麼叫社會大眾認知?何為社會大眾情感?這基本是抽象的概念,隨人瞎掰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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