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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一磔手合現代多少公分之考證(三)釋德謙 敬輯 九﹑新莽尺合現代二三.○八八六四公分 【《中國度量衡史》一五六頁】,『自漢 平帝時,命劉歆同律度量衡,變漢制,王莽因之[王莽篡漢之後,又命劉歆訂定度量衡制度,及製作度量衡標準器],以鑄錢貨[王莽時期所鑄貨幣,大泉、中泉、貨泉等]銅斛[新莽嘉量]望臬[測日影之器];晉 武帝時,荀勖因泉貨銅斛望臬製尺。』 【《中國度量衡史》一五七頁】,新莽度量衡標準器之制作,今可考者,有度量權三種,僅量標準器完整無恙,度權二種標準器已不完全。又衡標準器亦難詳考。考新莽嘉量,歷史上曾數次發見。……劉徽注《九章商功》……此一次發見於魏世。……《漢書律歷志》……此二次發見於魏 晉之間。……李淳風《九章算術注》……此三次發見於晉世。……《高僧傳》……此四次發見於秦 符堅之世。……清《會典》……此五次發見於清初。王國維謂不知何時入內府,蓋即得之是時,藏在是時?故宮博物院有一具,完好如初,即出自坤寧宮者。今此器出,在中國度量衡史上實有極大之價值,整個中國度量衡實制,幾可全由此器證實之。 【《中國度量衡史》一六一頁】,劉復曰:『此器中央為一大圓柱體,近下端處有底,底上為斛量,底下為斗量;……』此即新莽嘉量形體之說明。其量之實制,可於其五量之銘辭中研究之。其斛銘曰:『律嘉量斛,方尺而圜其外,庣[不滿之貌]旁九釐五毫,冥[《隋志》載稱,「冪,」即是圓面積。]百六十二寸,深尺,積千六百二十寸,容十斗。』[由此即知,新莽嘉量,斛標準容器內深一尺,而且是圓筒狀,圓內可一尺四方,然一尺四方距離圓筒邊九釐五毫。]……《律呂新書》曰:『「庣旁九釐五毫」者,「徑一尺四寸有奇」之數,猶未足也。』是蓋由「方尺而圜其外,」以定圓徑之數,猶不足,圓徑兩端須再各加九釐五毫,而後其圓面積始足百六十二寸之數。 【《中國度量衡史》一六三頁】,新莽嘉量之「度數既定」,……惟新莽嘉量,係新莽制作標準器之一,有容量,復有度數,且有重量,漢志云嘉量『其重二鈞,』新莽之制亦然。故作新莽嘉量之實驗,實可以求新莽度量衡之全制,或驗其制作精差之度。此種工作,王國維曾依斛之度數,作尺度之較量,得一尺之長合清營造尺七寸二分,已見前[即三三、六八頁,此為依新莽嘉量銘文,比對清初仿製之嘉量,以理論推算計得,合現代二三‧○四公分]。而劉復則作度量衡完全之實驗,並作「較量及推算之文。」據劉氏求得之結果,以尺、升、斤、三單位,表之如左: 新莽之度,一尺,為二三‧○八八六四公分。[吳承洛以理論推算,則新莽之度,一尺,為二三‧○四公分。] 新莽之量,一升,為二○○‧六三四九二公撮。[吳承洛以理論推算,則新莽之量,一升,為一九八‧一公撮。] 新莽之權,一斤,為二二六‧六六六公分。[此以體積重量表示。吳承洛以理論推算,則新莽之權,一斤,為二二二‧七三公分,合○‧四四五五市斤,民國初年制定二市斤等於一公斤。] 依理論推算度量權衡之數,或較為精確、比較符合頒定度量權衡制度之立意。但是,筆者認為在實務上,仍應採用以實物實驗較量所得之數,反而較符合講求證據之科學精神。理由如下:雖然度量權衡標準器之製作,會因工藝技術精密度的因素,未必完全精確符合制度之數,但是標準器乃為實用之器,一經頒發實施,則必定視同符合所定之制,通行於當世;又在初創制度之時,通常也只能依循古器實物參考、比對;況且古代並未有類似現代萬國公制度量權衡原器可為依準、較量。因此,在實務上仍以實物較量所得之數,較符合古代當世實際狀況,此其一。又者,歷代掌管度量權衡制度之官吏,亦大都以實物較量所得,撰寫文獻資料,如各朝代之律歷志,並據而製作標準器,並非只是以理論推定,此其二。荀勖造尺之時,亦是以古器較量,並因此成為後代考定尺度之根據,而導致因循增量及訛傳成古姬 周尺,所以度量權衡之制,實際上並非照理論之數演進,此其三。依據【《中國度量衡史》一三七頁】,民國二十一年洛陽 金村 周墓中,掘發銅尺一,為美人福開森購得,已贈與金陵大學保存。福氏撰得周尺記,文中云:『當時考釋者,有認為周 靈王時,有認為周 安王時,是則此尺之為春秋或戰國時物,可無疑也。……余以馬衡君所作劉歆銅斛尺(即新莽尺,晉前尺同。)校之,全尺長短不差累黍,兩端之寸亦相符合,……。』觀此,即以此尺為周靈王(民國前二四八二----二四五六)時物,亦遠在西周以後,周代文化,至春秋時已大進步,春秋時物,自非初周故制。如上,筆者認為此尺雖非姬 周真制,但或可成為王莽當時頒定度量權衡考據之佐證,即為晉前尺之依據,如同晉書:『又汲郡盜發戰國時魏 襄王冢,得古周時玉律及鍾磬,與新律聲韻闇同。於時郡國或得漢時故鐘,吹新律,命之皆應。』此其四。 以上綜論,此新莽尺應當以二三‧○八八六四公分計度。 十﹑唐朝大尺合現代二九‧五七六五四七八四公分。 如上所述,唐朝大尺即為開皇官尺,開皇官尺即為北周市尺,北周市尺即為後魏後尺,後魏後尺合晉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釐,晉前尺同新莽尺,是故唐朝大尺即合現代二九‧五七六五四七八四公分。 十一﹑以唐朝大尺作為計算佛一磔手長度之基準 考證佛一磔手之尺度,理當以魏 晉南北朝劉宋之尺,即北周鐵尺,而長度近同之唐朝小尺,也就是唐朝初期時所謂的姬 周尺,以作為尺度考證及計算基準,然而就歷史文獻資料考證所得,並不很能精確考定劉宋時期用尺之長。原因如左: 第一﹑【《中國度量衡史》一八九頁】,十二﹑第十二等尺有三:(一)宋《南朝劉宋》氏尺,齊 梁 陳三代因之,以制樂律,及錢樂之渾天儀尺,(二)北周鐵尺,(三)隋 開皇初調鍾律尺,又平陳後調鍾律水尺。《隋志》說明:此宋代人間所用尺,傳入齊 梁 陳,以制樂律。周[北周]建德六年平齊後,即以此同律度量,頒於天下。其後宣帝時,達溪震及牛宏等議曰:『今之鐵尺,是太祖遣尚書故蘇綽所造,當時檢勘用為前周[指姬 周]。驗其長短,與宋尺符同,即以調鍾律,並用均田度地。今勘周 漢古錢,大小有合。宋氏渾儀尺度每舛。』既平陳,上以江東樂為善,曰:『此華夏舊聲,雖隨俗變改,大體猶是古法。』祖孝孫云:『平陳後,廢周玉尺律,便用此鐵尺律,以一尺二寸即為市尺。』【《中國度量衡史》二○七頁】,鐵尺之度,亦由考定者。《隋書律歷志》曰:『宣帝時,達溪震及牛宏等議曰:「今之鐵尺,是太祖遣尚書故蘇綽所造,當時檢勘用為前周。驗其長短,與宋尺符同,即以調鍾律,並用均田度地,……』是蓋鐵尺之度,定於周[北周]初,用於調鍾律,並用均田度地,皆朝廷行用者。至建德六年,始以之頒於天下。北周鐵尺與宋尺符同,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四釐,鐵尺一尺二寸為市尺之一尺。 此僅能證明宋尺與北周鐵尺符同,而《隋書律歷志》只是用北周鐵尺與晉前尺較量,得出:宋氏尺比晉前尺一尺六分四釐。而且此一尺六分四釐合現代二四.五六六三一二九六公分,亦略為不符合,小尺一尺二寸合大尺一尺的比例,應當是一尺六分七釐五毫合現代二四.六四七一二三二公分,方為精確符合比例。而劉宋時期實用之尺,也有可能較北周鐵尺略長,更精確符合大小尺之比例。 第二﹑【《中國度量衡史》一九九頁】,梁代承宋之尺,祇為制驗樂律之用,梁武帝則能考定新制。……隋志名之曰梁法尺,稱謂亦當。梁朝未定法尺以前,民間用尺,較之由宋 齊傳入之尺,有增益,此即比晉前尺一尺○七分一釐之俗間尺。……梁朝定法尺之外,又定影表尺,專用於測影,非通用之尺,其尺度比晉前尺一尺二分二釐一毫有奇。【《中國度量衡史》二○九頁】,《隋書律歷志》曰:『梁表尺經陳,滅入朝,大業中議以合古,乃用之調律以制鐘磬等八音樂器。』,【《中國度量衡史》二二○頁】,大制為隋 大業議以合古之小制。隋 開皇官尺,即北周市尺,乃後魏之後尺。此種尺度,官民公私用之以為然。又隋 開皇官斗,以古斗三斗為一斗,官秤,以古秤三斤為一斤,唐承隋之後,以開皇官制,官民已通行,故頒之為大制。而唐代政事,亦每求合於古制,隋 大業中已改用小制,尺用梁表尺,斗秤依古,廢三倍之大制,故唐又以頒之為調鍾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此唐制之大概。【《中國度量衡史》二二三頁】,研究唐代大小二制,必須明於唐因隋朝前後二代之定制。故唐黍尺所謂小尺者,乃出自大業之表尺,[此即為宣祖所謂之:隋 煬帝。立斗尺秤,準古立樣。]非北周遺制之鐵尺。不過大業之表尺,傳入於唐,後世又有增訛,故唐朝小尺之長度,實較大業之尺度為長,而與北周之鐵尺,長短近同。但唐小尺之制非導出於鐵尺。 此明南朝梁代已不用宋尺,小尺傳承已然中斷;隋 開皇雖用鐵尺,但隋 大業三年官方改用梁表尺,只有民間私用鐵尺。 第三﹑【《中國度量衡史》二一八頁】,王國維曰:『宋[唐朝以後之宋]史《律歷志》載:「丁度議,今司天監表尺,和硯所謂西京望臬者,蓋以為洛都故物,今以貨泉、錯刀、貨布、大泉等校之,則景表尺長六分有奇,略合宋[劉宋 ] 周[北周] 隋之尺,……」……故丁度等謂唐尺略合周 隋之尺。』考唐用小尺測晷景,今此所謂景表尺為唐尺,比晉前尺一尺六分有奇,正與鐵尺律度相符合,此一證。據朱載堉之論,唐小尺與新莽尺之比,……則唐小尺應合新莽尺一尺八分,比晉前尺一尺六分四釐,相差一分六釐。……(如云:「開皇官尺,即鐵尺一尺二寸」,官尺長比晉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釐,則鐵尺比晉前尺應為一尺六分七釐五毫,而隋志載為一尺六分四釐,此即推算之差。) 劉宋為西元四二○年在南方建國,北周為西元五五七年在北方建國,在一百三十七年間,歷經南朝的齊、梁、陳;北朝的北後魏、東後魏、西後魏、北齊,真正是戰亂紛起、朝政更迭頻繁,度量權衡制度亦數次改張,而中國地域廣大,就實務而言,度量權衡標準器在輾轉複製中,因工藝技術程度,即難免產生誤差;又其間,南朝梁代已不用宋尺,北朝則用大尺之系統,北周作出的鐵尺不知與宋尺相符合到何種程度。 第四﹑唐朝初期之時會將小尺,亦即南北朝、隋朝時期的小尺,認定為是古姬 周尺,肇因於王莽變制,【《中國度量衡史》一五六頁】,周末度量衡紊亂已久,真制失傳,而秦變之。漢中度量衡未聞有統一之舉,其不劃一,自為意中事,而莽變之。……莽變制,乃變漢之制,亦即變秦之制,但又非為復周制。而度量衡之法,則不變於漢,漢志出於莽師劉歆之五法,而五法蓋本秦 漢之法制,是故秦漢之法制,莽未嘗改變,所變者器之量也。新莽變制影響,至為重大。『自漢平帝時,命劉歆同律度量衡,變漢制,王莽因之,以鑄錢貨銅斛望臬;晉 武帝時,荀勖因泉貨銅斛望臬製尺。』『荀勖所取法之西京望臬,建武銅尺,亦仍莽制,荀勖之尺,為晉前尺,歷代尚之,《隋書律歷志》開載十五種尺,以此尺為主。』『後周[北周]世宗時,王朴造樂,用此尺,而略有所增。宋 太祖嫌其尺短,音哀,命和硯更增之。仁宗時丁度 高若訥據莽之錢貨定尺以獻,而司馬光刻之於石,蔡元定著之於書』(以上據莽制流布影響之事實,乃雜錄各家之言。)……既改制後,復毀滅前代之制,制頒標準器,使天下所用者,莽之器,使後世所傳者,亦莽之制。而所採據以為較量之準者,無非莽制莽物。【《中國度量衡史》一八四頁】,但荀勖造尺依周禮之制,並非有周尺為實驗之證。而魏 襄王在周末戰國之時,其時法制已亂,非復周初之制,認為周末紊亂尺度之一可也。(《山堂考索》曰:『汲冢玉律乃魏 襄王所制,未能盡合古制,不然,春秋以來,權度以正,夫子不必發「謹權量」之語矣』。朱載堉曰:『漢 平帝時劉歆所造,《隋志》謂之晉前尺,蓋以晉 荀勖所定,不可直認為周尺,魏 襄王冢中所獲玉律,乃晚周之物,不可便謂成周之律度,魏自文侯已耽鄭 衛,而厭古樂,降至襄王則其時又可知也』。【《中國度量衡史》二一○頁】,《隋書律歷志》每言及「古制,」但並未說明係何代之制。……後漢至魏長於「古,」則其所謂「古,」者,為自新莽為始,……此其一。而所謂依「古,」者,倍「古,」者,又必依實器校驗,則其所用以校驗之古器,自必為莽制,此其二。又新莽改制,號稱依古,後世亦多以實依古目之,故所謂古,即指新莽之制。 此明唐朝小尺亦即隋朝小尺或表尺、北周鐵尺、劉宋尺之尺度,只是源於姬 周再經歷代增量訛傳,致使歷代稱之為古姬 周尺。 第五﹑【《中國度量衡史》四七頁】,圭與璧皆玉之名,朝廷以玉印信,謂之玉璽。國有大事,執玉圭以為符信,通稱瑞玉。凡玉璽瑞玉均有一定之大小,註以尺寸所以示信。故以圭璧考度之制,足為更有力之證。……吳大澂藏有一璧,據其考證曰:『《周禮考工記》「璧羨度尺,好三寸,以為度,」是璧好三寸,兩肉各三寸,適合九寸,加一寸為一尺,故曰璧羨度尺。』……吳氏以圭璧考周代度制,除此璧而外,有考據足為證驗者,有六件,曰:鎮圭、桓圭、大琮、大琬、瑁與珽。六圭為度制之考證如左:(一)鎮圭長一尺二寸,《周禮》『玉人鎮圭,尺有二寸。』(二)桓圭長九寸,《周禮》『命圭九寸,謂之桓圭。』(三)大琮長一尺二寸,《周禮》『玉人大琮,十有二寸。』(四)大琬長一尺二寸,吳氏曰:『《書顧命》[尚書.顧命]鄭注,「大琬度尺二寸者。」』(五)瑁長五寸,吳氏曰:『《說文》「瑁,諸侯執圭朝天子,天子執玉以冒之,似<黎+牛> [集韻,同於犂]冠;」段注云:「《爾雅》注作犂館,謂耜也;」《周禮》「匠人耜廣五寸,二耜之伐廣尺;」是玉五寸,與<黎+牛>冠之說合。』(六)珽長六寸,吳氏曰:『《周禮》鄭注,引《相玉書》曰,珽玉六寸。》以上六圭與璧,關於度制考證之處,均一一相符,足為周制璧羨度尺之驗證。惟實際測得之數,彼此亦微有出入,璧為起度之本,此六圭可為驗度之證,故應先求六圭為尺之平均數,依Σ法求之為一九八.五五七五公釐,再與璧平均,以求中數,作為璧羨度尺之長。璧徑九寸,實測之長為一七.七三公分。……璧羨度尺=(197+198.5575)/2=197.77875公釐=周尺之長。【《中國度量衡史》六四、一二八、一三○頁】,吳承洛則以理論推求周尺為一九.九一公分。 如此,可以確定西周尺度絕不等同唐小尺、北周鐵尺、劉宋尺,亦不等同新莽尺、晉前尺或梁表尺。若非現代考古、訓詁之學發達,恐仍將新莽以來因循增訛之小尺,認定為古姬 周尺也。若依循唐朝小尺考證、計算佛一磔手之尺度,恐不能求得精確之數,且將治絲益棼,並困於姬 周尺度之考證。反觀唐朝大尺,西元五三五年西後魏建國以來,至西元六一八年傳入唐朝,僅八十三年之間,相續沿用無有間斷,因輾轉較量、複製產生之誤差應當較少;又唐 李淳風著[《隋書律歷志》]時,乃在唐朝初期,必有實物可考證較量,因此應以唐朝大尺推算出唐朝小尺之長,以作為佛一磔手尺度考證及計算基準,較為可靠及精準;因此,唐朝小尺應合二四‧六四七一二三二公分(以唐朝大尺除以一‧二)。於此,謹向,因筆者倡議以西周尺之二尺,計為佛一磔手之長,而於學戒、持戒受到窒礙、障難之長老、大德、法界有情,至誠懺悔,並乞求寬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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