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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一磔手合現代多少公分之考證(二)釋德謙 敬輯
四﹑唐朝大尺即為隋朝開皇官尺 【《中國度量衡史》二○九頁】《隋書律歷志》曰:『開皇官尺,大業中人間或私用之,』;【《中國度量衡史》二二○頁】,唐代度量衡,有大小二制,大制為因於南北朝增替最後之結果,即隋開皇之大制,大制為隋大業議以合古之小制。[議以廢大存小,隋煬帝欲廢大制存古之小制,不過仍多私用開皇官尺。]隋開皇官尺,即北周市尺,乃後魏之後尺。此種尺度,官民公私用之以為然。又隋開皇官斗,以古斗三斗為一斗,官秤,以古秤三斤為一斤,唐承隋之後,以開皇官制,官民已通行,故頒之為大制。而唐代政事,亦每求合於古制,隋 大業中已改用小制,尺用梁表尺,斗秤依古,廢三倍之大制,故唐又以頒之為調鍾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此唐制之大概[亦可詳閱唐六典證之]。【《中國度量衡史》二二二頁】,《古今圖書集成》曰:『隋 煬帝 大業三年四月壬辰改度量權衡,並依古式,雖有此舉,竟不能復古,至唐時猶有大斗小斗大兩小兩之名。』。 五﹑開皇官尺即北周市尺 【《中國度量衡史》二○八頁】,隋承禪北周之政,尺度一仍北周之制。《隋書律歷志》曰:『後周《在唐朝時,北周對姬周而言為後周,不同於唐朝以後,五代時期的後周》市尺,開皇初著令以為官尺,百司用之,終於仁壽。』又曰。『既平陳,上以江東樂為善,曰:「此華夏舊聲,雖隨俗變改,大體猶是古法;」祖孝孫云:「平陳後,廢周玉尺律,便用此鐵尺律,以一尺二寸即為市尺。」』據此,可知隋平定北方之後,以北周市尺頒布施行;平定南方以後,以北周鐵尺合南北朝之度,故以之調律,官民實用之尺,則仍為市尺之度。即隋之官尺[原文為官民](北周市尺),為律尺(北周鐵尺)之一尺二寸。 六﹑北周市尺即後魏後尺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卷八[第五十八頁乙面] 【疏】南尺本是姬 周所用。從秦 漢 魏。並無改張。晉氏南遷。斯法永定。元魏撥亂。文籍焚除。無可依準。故隨世立。用古尺二。今魏一尺。則唐雜令。還述如此。 【記】次科。初明宋尺可準。漢 魏者。魏即曹魏。晉南遷者。中原既亂。中宗度江南。鎮建業。立社稷于建康。為東晉焉。元下。明訛變之始。則下。敘唐朝承用。雜令者。魏徵撰。彼云。以一尺二寸為尺。 【《中國度量衡史》一八二頁】,自魏 晉南北朝至隋諸代尺度,完全備載於《隋書律歷志審度篇》,依各代尺度之長短,分之為一十五等,是為中國歷代尺度記載之開演。若以朝代論,自周、新莽、後漢、迄魏、晉、東晉、前趙,及南朝之宋、齊、梁、陳,與北朝之後魏、東魏、西魏、北齊、北周,以止於隋;……。諸代尺度實器之長,蓋已完備,此為中國度量衡史上尺度詳備特殊之時期。《隋志》[《隋書律歷志》]所載尺度一十五等,均以晉前尺,即係以新莽嘉量《王莽頒定度量衡標準器之量標準器,今存於台北故宮博物院》之度考校訂定者,為比較之標準,此又為特別之一點。 【《中國度量衡史》一八六頁】,九﹑第九等尺有三:(一)後魏後尺,(二)北周市尺,(三)隋 開皇官尺。《隋志》說明:後魏初及東西分國後[東魏、西魏],周[北周]未用玉尺之前,雜用此等尺。(指七、八、九,三等而言。)甄鸞《算術》云:『周朝市尺,長玉尺九分三釐。』或傳梁時有誌公道人,作此尺,寄入周朝,云與多鬚老翁;周 太祖[北 周文帝,宇文泰]及隋 高祖[隋 文帝]各自以為己。周朝人間行用,及開皇初著令以為官尺,百司用之,終於仁壽;大業中人間或私用之。考證:後魏前中後三等尺,為自後魏初至西魏完,北朝所用之尺。但其間分用年代不可考,正所謂雜用者,北周承西魏,及以後魏後尺為市尺,中斷[後又改用玉尺]。至隋 開皇復用,以迄仁壽之終為止。 【《中國度量衡史》二○四頁】,後魏前、中、後三尺,自後魏初已用,至西後魏所用者,蓋祇為後尺。北周承西後魏之制,其尺度即用後尺,此亦為仍增訛之慣例,而行用之,非考定之制。後魏後尺,因北周用之,故隋志又稱曰後周市尺。 七﹑後魏後尺為晉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釐 【《中國度量衡史》二○一頁】,《隋書律歷志》載,第七、八、九,三等尺,為後魏前、中、後,三尺,其比晉前尺:由一尺二寸七釐,而一尺二寸一分一釐,至一尺二寸八分一釐。 【《中國度量衡史》二二三頁】,唐大尺即隋 開皇官尺,比晉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釐。 【《中國度量衡史》一九四頁】,然此乃據諸代尺度實用之器而較得者,《隋書律歷志》成於唐 李淳風,南北朝諸代之尺,至唐世大半尚在,《隋志》之記十五等尺,即依實物較得者。王氏[王國維]亦曰:『唐 李淳風撰《隋書律歷志》,其所據者,大半實物也。』 八、晉前尺即為新莽尺 【《中國度量衡史》一八二頁】,晉 泰始十年荀勖律尺為晉前尺,即祖沖之所傳銅尺。《隋志》說明:《晉書》云:『武帝 泰始九年,中書監荀勖校太樂八音不合,始知後漢至魏尺,長於古四分有餘。勖乃部著作郎劉恭,依《周禮》制尺,所謂古尺也;依古尺更鑄銅律呂,以調聲韻。以尺量古器,與本銘尺寸無差。又汲郡盜發戰國時魏 襄王冢,得古周時玉律及鍾磬,與新律聲韻闇同。於時郡國或得漢時故鐘,吹新律,命之皆應。』梁 武帝《鍾律緯》云:『祖沖之所傳銅尺,其銘曰:「晉 泰始十年,中書考古器,揆校今尺,長四分半,所校古法有七品:一曰、姑洗玉律[古樂器],二曰、小呂玉律[古樂器],三曰、西京銅望臬[臬,射之準的。同鎮圭為測日影之器],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武銅尺,姑洗微彊,西京望臬微弱,其餘與此尺同。」』(按此銘,即《晉書律歷志》載,荀勖銘其尺之銘。)此尺者,勖新尺也,今尺者,杜夔尺也。雷次宗 何引之二人作《鍾律圖》,所載荀勖校量古尺文,與此銘同。今[《隋志》]以此尺為本,以校諸代尺。考證: 第一、荀勖造尺,以古器作校驗者有七,其中五曰銅斛,即新莽嘉量,由嘉量測得之尺,即新莽尺度,七曰建武銅尺,為後漢尺度。由此證得新莽尺後漢尺及晉前尺,三尺長度相等。荀勖律尺,自晉泰十年至西晉末(民國前一六三八——一五九六)用之。後為祖沖之所傳,故又名「祖沖之所傳銅尺」,但非另為一尺。第二、《隋志》所謂周尺,根據有二,一因荀勖造尺,依《周禮》所制,一因由魏 襄王冢中得玉律,與荀勖之律相應。但荀勖造尺依《周禮》之制,並非有周尺為實驗之證。而魏 襄王在周末戰國之時,其時法制已亂,非復周初之制,認為周末紊亂尺度之一可也。(《山堂考索》曰:『汲冢玉律乃魏襄王所制,未能盡合古制,不然,春秋以來,權度已正,夫子不必發「謹權量」之語矣』。朱載堉曰:『漢 平帝時劉歆所造,《隋志》謂之晉前尺,蓋以晉 荀勖所定,不可直認為周尺,魏 襄王冢中所獲玉律,乃晚周之物,不可便謂成周之律度,魏自文侯已耽鄭 衛,而厭古樂,降至襄王則其時又可知也』。觀此二則,亦可知古者亦未以為周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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