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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一磔手合現代多少公分之考證 釋德謙 敬輯 一﹑前言 西元二○○一年五月一日,初到埔里 正覺精舍夏安居,而後蒙上果下清律師不嫌棄筆者根器拙劣,慈悲允許筆者依止學戒,教令筆者背誦戒本、閱讀廣律及律學典籍、聽諸長老大德講戒、講經。於其時,有感於戒律中關於度、量之數,合現代多少公分迄無定論,然而此為楷定戒律持犯之要,因此四處探求、向台北 故宮博物院查詢、廣泛收集資料,最後提出建議,以吳承洛所著《中國度量衡史》考證之周尺合一九.九一公分,作為計算佛一磔手之基準,亦即以西周尺之二尺合作佛一磔手之長。然而,吳承洛對唐朝小尺考證,卻說明小尺並非西周尺,但宣祖[西元五九六至六六七年]是隋[西元五一八年建國]、唐朝[西元六一八年建國]之人,又言親眼所見,當不致有誤。在無任何旁證之下,而周尺比學術界考證之唐朝小尺甚短,用周尺至少不會成犯,仍繼續倡議以周尺計算佛一磔手之長。 迨至近來,承依止恩師慈悲,予筆者學習建戒壇之機會,蒙埔里 圓通寺執事團不棄嫌,囑令筆者總攬建戒壇諸事,在考校典籍、依《戒壇圖經》訂定尺寸、親繪設計圖時,發現以周尺作為計算佛一磔手之長,則戒壇下層頂面繞壇通道寬度,約只有八十公分,且須施作登上中層戒壇頂面之階梯,則繞壇之時,勢必窒礙難行,階梯亦難登踏。因此,再數次重複查閱《行事鈔資持記》、《戒壇圖經》、《祇桓圖經》、《天人感通傳》、《中國度量衡史》及諸多資料,經近一個月的考證,終於獲致結論。 文中,凡摘錄於他文者,為粗體字,又符號[ ]內為筆者註文。本文以引用吳承洛著《中國度量衡史》之資料為主,是因為吳承洛於民國初年曾任度量衡局長,較能獲得歷代度量衡的第一手資料,且此書普遍為學術界及其他著作所參考,如吳慧撰《新編簡明中國度量衡通史》、丘光明著《中國古代度量衡》、楊寬著《中國歷代尺度考》、郭正忠著《三至十四世紀中國的權衡度量》、柴雨亭著《中國科學技術史》之《度量衡卷》等皆引用為據。 二﹑佛一磔手合隋 唐延用劉 宋尺即所謂的姬周尺二尺 《行事鈔資持記》卷十九中二之一[第十九頁甲面,小房戒] 【鈔】然佛搩手尺量不定。今總會諸部挍勘是非。《僧祇》佛搩手長二尺四寸。《明了論》同之。《善見》云。中人三搩手。長。佛一搩手。多論云。佛一搩手。凡人一肘半。《五分》。佛搩手長二尺。已上。通明尺寸分量不定者。由翻經有南北二國。三藏生處不同,故致多別。各相矛盾。 【記】勘尺量中。初文為三。初通標。《僧》下二正引。《僧祇》《了論》數同。善見即三尺。多論肘半。二尺七寸也。五分是今所取。已下三出所以。有二。一譯處異。二譯人異。聞見不同。各據所見故。南即楊都。北指京洛。又東晉 宋 齊 梁 陳相繼為南朝。後魏 後周 隋謂之北朝。《僧祇》。東晉 佛陀羅與法顯譯。《了論》。陳 真諦譯。《善見》。南齊 僧伽跋陀羅譯。《多論》失譯。獲本西蜀。《五分》。宋 佛陀什共竺道生譯。其間生 顯是華人。餘並梵僧。故云生處不同也。矛即鏘戈。盾謂旁牌(韓子云。宋人有賣矛盾於市。有買矛者云。此矛甚利。所刺皆陷。有買盾者云。此盾極堅。無能陷者。或人謂云。用子之矛。刺子之盾。如之何。因而絕對。今喻語之互違耳)。 【鈔】今以義約。佛在人倍人。身量同爾。此震旦國法。尺寸隨俗不同。而用律曆定勘。則以姬 周尺斗為定。通古共遵。百王不易。故隋 煬帝立斗尺秤。準古立樣。余親見之。唐朝御宇。任世兩用。不違古典。故唐令云。尺者以尺二寸為尺。斗秤二種。例準增加。準論以言。此方人長八尺。佛則丈六。以此為率。佛搩手依五分二尺為定。當律無文。可以用之。 【記】次科判定中。初標示佛量。文見《了論》。《多論》亦同。此下定尺寸。初二句通示不同。疏云。元魏撥亂。文籍焚除。無可依據。故隨世立。是也。而下。明周法可準。律曆即俗中陰陽數曆。定星辰纏度分秒無差故。姬即周姓。周乃國號。故隋下。引兩朝以證。煬帝 隋第二主。準古即姬 周也。唐朝即神堯受隋禪改號唐國。御宇謂君臨宇宙也。兩用謂周 唐並行。至今亦爾。然唐尺但加周尺二寸。故云不違古也。唐令即唐朝律令。魏徵撰。二十卷。周十寸為尺。五斤為秤。三升三合等為斗。尺加二寸。斗秤例增兩倍。準下。示所取。論即《多》《了》二論。此方據南洲也。八尺之人。可張一尺。佛身既倍。明知二尺。方彰五分所譯無差。故為今取矣。率字。戒疏音律。率猶算也。 【鈔】後進未知。前修昧教者。既不達道俗二制。隨語即行。一何混亂。 【記】斥濫中初文。上二句指人。未知謂學之未及。昧教。謂雖學不通。既下。顯濫。道謂諸教異同。俗則朝代差互。未能通會。故二俱不達。 【鈔】即大國唐朝。文軌無二。及論用尺。五種不同。必以姬 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無事不平。此則閻浮通用。豈止姬 周古法。乃至鉢量。三斗為上。下者斗半。以文校勘。尺秤依古。彌彰上言。故今藥秤。古法不改。六尺為步。忽絲為先。如是準酌。想定綱旨。 【記】次科舉證有四。初據時用。上二句敘國法大同。文謂文章。軌即制度。及下明尺秤多別。五種者。舊云。南吳尺(短周二寸)。姬 周尺(十寸為定)。唐尺(加周二寸。尺二為尺)。山東尺(加唐二寸。尺四為尺)。潞州羅柯尺(加山東二寸。尺六為尺)。國家不禁。致此多別。至於公用。還準周尺。故云必以等。衡謂秤之斤兩。量即尺之分寸(今朝私用周尺。公用唐尺)。此下。推其本始。通閻浮者。顯是輪王之舊法耳。乃下。準鉢量。以律斗量。正用姬 周。則尺秤從周。不足疑慮。故云以文等也。疏釋鉢量文云。姚秦時政。用古未訛。故此翻文。頗有通允。是也。故下。明存古。藥秤即今世中五斤秤也。六下。示本立法。孫子《算經》云。數之始起為忽(即蠶口初出也)。十忽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釐。十釐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六尺為步。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如下。結告。 【鈔】余曾遊晉 魏。及以關輔。諸方律肆。每必預筵。至論尺斗廢興。並未霑述。故即刪補。反光九代。 【記】斥闕略中。晉即河東。魏即相部。關輔即關中三輔(左馮翊。右扶風。中京兆。共輔長安)。廢興。即如前用舍。刪補字傳誤。累得古本。並云補闕(古今傳講。既無霑述。豈得有刪。準古為定)。此明從古未論。方今考定。則垂範後昆。光逾前代矣。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卷八[第五十八頁乙面] 【疏】本律無文可依。《五分》二尺為定。《僧祇》二尺四寸者。此律翻在宋朝。元魏所用一尺。當於宋家一尺二。聞傳佛教。從北自南。則為魏尺。當於佛磔。所以五分磔長二尺者。此律翻時。道生 智嚴等。並是名士。既明曆緯。又善方志。所以通於東西。定於尺秤。誠有由矣。 【記】三中。初科。上句明律缺。五分下。示所取。《僧》下。顯不同所以。初明僧祇。宋受東晉禪。都建康為南朝。元魏都長安為北朝。魏用增尺。宋用周尺。譯者不詳。即用魏家二尺。於宋則多四寸。彼律是佛陀跋陀羅譯。中天竺僧。故不體此方時事。如以果汁為木蘭之類。聞下。出譯者之意。彼以教法既從北來。宜準於魏。自。猶至也。(若準初卷。《僧祇》乃在東晉 義熙十四年譯。今言在宋。必涉兩朝。詳之)。所下。次出《五分》。曆緯。即陰陽書。明星辰纏度。則分寸可知。方志。即地里書。明南北時政。則是非可辨。東西。即南北二朝。或可華梵兩土。 【疏】南尺本是姬 周所用。從秦 漢 魏。並無改張。晉氏南遷。斯法永定。元魏撥亂。文籍焚除。無可依準。故隨世立。用古尺二。今魏一尺。則唐《雜令》。還述如此。隋 煬博物。還依古行。習俗生常。故古非用。今還用魏。以通時俗。至於分度星次。律量衡平。藥石分銖。祠祭升合。無非準古。所以律本。大鉢三斗。小者斗半。姚秦時政。用古未訛。故此翻文。頗得通允。 【記】次科。初明宋尺可準。漢 魏者。魏即曹魏。晉南遷者。中原既亂。中宗度江南。鎮建業。立社稷于建康。為東晉焉。元下。明訛變之始。則下。敘唐朝承用。《雜令》者。魏徵撰。彼云。以一尺二寸為尺。隋下。明前代復古。煬帝。隋第二主。撰《博物志》。通明物理。習下。明後世不從。初明用魏。即前元魏。至下。次明用古。文明兩用。顯其無準。星次。謂眾星周天而行。必約分數。以明行度。律量。謂俗律決犯。並準丈尺。衡。猶準也。上二辨尺。藥下。明秤。二十四銖為兩。合和兩分。不可增減故。祠下。明升斗。已上四事。必須準定。故皆從古。所下。會同本律。 【疏】有人云。何足如斯。但隨國用。如今時節有四。尚不能迴破為三。明知隨國用尺。則比佛量自得。斯非言也。若以隨國即得。鉢量。三斗不勝。尺量。諸說難一。何由定其持犯。未足開決深疑也。 【記】斥妄中。先出彼見。引時例尺。西土三時。無秋分故。斯下。一句責非。若下。例難。勝。讀為升。言不勝受唐三斗故。尺下。顯濫。據文斥他。亦彰今意。委明尺量。使持犯楷定。令斷割無濫。事鈔所謂古今諸師曾未霑述。故即補闕。反光九代。故知決正尺斗。始出今宗。 【《中國度量衡史》二一七頁】,唐承隋之後,度量衡之制,本仍隋之舊,……唐《會要》:『其時未聞有改定度量衡之舉。則所謂錢之徑及重,必用隋朝舊制』,此其一。唐《六典》有積秬黍為度量權衡,然後以一尺二寸為大尺,三斗為大斗,三兩為大兩。又曰:『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鍾律[律管,古樂標準音管,現代可仿造出吹出同樣音律之管,但不能確定管長及內外徑是否與古律相同,因為同樣的音律,也可以在不同長度、直徑的音管吹出。黃帝命伶倫取竹造律,以定黃鍾,由是生度量衡,是黃鍾律之製造,無異為度量衡之原器。],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則用之。內外官私悉用大者。』其言積秬黍者,非唐代之定制,乃後之著書,仿漢志之說。其所言小制大制,一仍唐初隋之遺制。隋 開皇[楊堅,隋文帝,西元五八一至六○○年間,年號為開皇,西元六○○至六○四年間,年號為仁壽。]以北周鐵尺調律,以北周市尺為官尺,供官私使用,市尺亦為鐵尺之一尺二寸。而隋 大業[楊廣,隋 煬帝,西元六○四至六一七年間,年號為大業。]以後以梁表尺調律,表尺議以合古者。又隋 開皇以古斗三升為一升,古秤三斤為一斤,大業依復古制。蓋唐因隋制。即合用其二代之大小二制。此其二。 三﹑劉 宋尺即所謂的姬 周尺一尺二寸合唐朝大尺一尺 《行事鈔資持記卷》三十一下一之二[第一頁甲面] 【鈔】二名坐具者。 【記】坐具中。梵云尼師壇。此翻隨坐衣。 【鈔】四分。為身為衣為臥具故制。長佛二搩(吒革反。謂展大母指與中指相去也。此字應法搩字。扌邊桀也。足邊桀者。此<足+桀>《篇海,<足+桀>,正作磔,開張也。》字也。癡革反。謂足一舉為<足+桀>。二舉為步。二義各別。)手。廣一搩手半。廣長更增半搩手。 【記】制意中。初顯意。為身者。恐坐地上有所損故。次為衣者。恐無所籍。三衣易壞故。為臥具者。恐身不淨。污僧床榻故。長下。示量。註中前示正體。應法謂合字書。若準《戒疏》。從石為正。即訓張也。足下。點非。佛一搩長二尺。二搩即四尺。廣搩半即三尺。是本制量。更增者。律因迦留陀夷身大。對佛說之。即聽廣長各增半搩。戒疏云。更增者開緣也。還從本制限外別開(謂從本制量限外增之)。 【鈔】諸部論搩不定。今依五分。佛一搩手長二尺。準唐尺者。則一尺六寸七分彊。此用二尺為搩手。準姬 周尺也。此通陰陽諸國常準不改(即唐令云。尺者用一尺二寸為尺。)。但隨流俗。則不定量(就此唐國用尺。則有五六種不同)。《明了論》云。人長八尺。佛則倍之丈六是也(故廣引正證。知尺大小。)。 【記】定搩量中。初指諸部不定。具如隨相無主房中。此但撮略彼文。對之可見。今下。示今所取。周尺一尺二寸。為唐一尺。七寸二分為六寸。所餘八分為唐七分不啻。故云強也。《唐令》及五六種尺等。並如釋相房戒委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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