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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7 09:00:34瀏覽841|回應0|推薦9 | |
地價稅在11月底前截止繳款, 由於地價稅單到時, 發現好貴喔, 才知道, 原來當買 房子, 雖將戶籍遷入後, 需再到公所去改為" 自用" 時, 地價稅才會以自用計價, 自用與一般的費率一差就有五倍的差異, 所以提醒你除了繳款外, 也別忘了, 檢 視一下自己的費率是否以自用計價 另外, 我必需感謝台北市大安區公所的服務小姐, 上週突然接到一通電話, 跟 我核對所有繳地價稅的資料, 小姐問我" 願意立刻到公所一趟嗎" , 若可, 可以 協助追討我之前已繳的地價稅差價, 意即, 他確認我的房子為自用, 只是忘了 辦手續, 故我可以申請追討, 一般來說, 他若沒提, 我一定自認倒楣多繳稅給台 北市政府了, 但他善盡他的責任, 告知我有此權利, 我當然二話不說飛車前往, 才三天不到, 我就接到公函, 市政府接受我的申請, 近日會寄支票給我 我不禁要讚美公所的辦事效率及負責的態度, 也藉此提醒大家, 一定要再次 檢視自己的地價稅及記得繳款喔!!(但我是去年才買的房子, 我不知地價稅可 追討幾年, 故詳細資料, 請自行洽各區公所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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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