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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7 17:27:21瀏覽59|回應0|推薦0 | |
從朋友那邊聽到一個,很像連戲劇的事情,一名女子騙了男朋友說,他們的親密行為是她的第一次。她們在那次之後,女生月經沒有來,她跟男朋友講自己懷孕了,男朋友不宜有她開心了她。其實他們認識不到兩個月就奉子成婚了,當小孩出生之後,男方覺得小孩怎麼越來越不向自己。最後,男方透過DNA鑑定證實了,孩子竟然不是自己的!男方非常生氣,婦產科醫院也推算證明了,女方受孕比她自己所說的第一次還早。男方因為太生氣了提出婚姻無效訴訟及精神賠償,最後由最高法院判決女方須返還訂婚、坐月子、小孩生活費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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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撤銷婚姻」:結婚當時要件有瑕疵,可作為請求的法定要件。
如:民法第980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因此若未足歲,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皆可於事後請求撇銷婚姻,除非年齡已足夠或已懷孕。若結婚男女有監護關係,或一定親等關係,甚至不能人道,無意識 、精神錯亂,或涉及詐欺、脅迫等,民法規定,也可在法定的半年或3年,向法院請求撒銷婚姻。
此案女子依民法997條,以懷孕為由騙婚,涉及詐欺有瑕疵之由向法院訴請撒銷婚姻,及請求賠償和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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