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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可能讓你吃上官司,也可能葬送一條生命
2015/07/17 17:38:35瀏覽42|回應0|推薦0

  一對夫妻在平常的時候,就常常吵架,女方也常常受到丈夫的家暴。他們在吵架時總是惡言相向,鄰居看見也怒不敢言。看似平常的家庭吵架,但卻因為這樣而葬送一條生命。某一天這對夫妻像往常一樣大吵大鬧,當時在廚房裡爭吵,女兒在旁邊也害怕得不敢說話。正好旁邊正在煮著滾燙的水,隨著妻子的情緒越來越激動,一氣之下的和丈夫說:「有種把女兒丟進去」,丈夫被激怒以後,真的把女兒丟進了滾燙的水裡。雖然緊急送醫,但最後仍宣告不治,這對夫妻事後非常的後悔、痛心。但再怎麼痛,最親愛的女兒也回不來了,最後丈夫被法院收押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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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依刑法第272條最高可判處死刑,而女子那句「有種就把孩子丟進去」可依刑法29條教唆殺人罪判刑。

 

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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